北京市保温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09日12:15:03

1.国家现行外墙保温材料相关规范、规程、规定是什么啊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讲稿-2_百度文k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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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保温相关标准、文件 1)EOTA ETAG 004 有抹面层复合外保 温系统 欧洲 技术认证指南 2) JG 149—2003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3) JG 158—2004 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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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个标准在极大程度上奠定了我国外墙保温材料的使用规则和规范,对产品质量的。 跟现行外墙外保温保温配套的标准有产品标准和相关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主要配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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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的规定。当本规程与原有。外墙外保温体系设计应采用不燃保温材料或不具有火焰传播性的难燃保温材料;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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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墙保温的质保期限(请用法律条例答)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一、各类外墙保温系统都有其特定的组成材料和系统构造,材料供应单位必须按外墙保温系统要求向建设单位供应系统成套组成材料及提供其相关技术资料,并确保所供应的外墙保温系统组成材料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或本市技术标准。

对尚无相应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应用技术规程和图集)的其它外墙保温系统,系统组成材料供应单位应完善相关的技术标准,相关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外墙保温系统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审查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不得选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外墙保温系统及系统组成材料。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国家、行业或本市相关技术要求,并结合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实际,科学、合理地选择项目的外墙保温方式。

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工程应慎重选用面砖等硬质饰面材料,若选用面砖以及其它硬质材料饰面,应符合国家、行业或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通告的要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专项技术交底。

四、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和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监理,应针对外墙保温工程特点制定详细的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外墙保温工程的关键部位以及隐蔽前的施工进行旁站监理。

五、施工单位应在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前会同系统材料供应单位根据相关应用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及应用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施工档案记录。对采用硬质饰面材料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施工前应进行现场“样板”试验,在“样板”试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若外墙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现行建筑节能检测标准、相关外墙保温系统技术标准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若检测过程中发现材料供应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对项目行使管理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及其它现行标准、规范及规程要求,对外墙保温工程进行专项验收。

八、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墙保温系统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若发现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违反建筑节能相关技术标准的外墙保温工程,应责令改正。

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技术培训,使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人员尽快熟悉外墙保温系统应用技术标准要求。

为了提高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和技术水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研究制定保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能力标准,逐步建立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十、重庆市建筑节能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组织会员单位制定建筑保温行业自律公约,定期开展行业内的自律检查。

要加强保温行业发展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工程应用情况的动态跟踪,建立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公示制度,进一步强化会员单位的质量意识。

要组织行业内的技术力量,对外墙保温系统生产与应用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实施外墙保温工程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咨询服务。

要积极开展技术交流、技术培训等工作,不断提升行业的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3.北京地区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谁能告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颁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颁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颁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颁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颁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颁布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5日颁布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颁布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颁布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8月23日颁布1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4日颁布17.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1984年5月13日颁布18.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日颁布19.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20.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1999年1月5日颁布2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9年7月8日颁布2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10日颁布2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年9月9日颁布24.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2001年7月30日颁布25.关于公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颁布26.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2年7月19日颁布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9.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颁布3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颁布3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30日颁布32.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6日颁布3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0日颁布3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颁布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37.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3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3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4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颁布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1979年2月10日颁布4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颁布4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4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颁布4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颁布4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5月13日颁布4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颁布48.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2003年5月30日颁布4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50.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5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5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5月31日颁布5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年颁布56.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日颁布5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58.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2003年10月8日颁布59.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11月14日颁布6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26日颁布61.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2004年1月15日颁布62.国家林业局印发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6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2004年6月17日颁布64.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6月2日颁布65.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6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3日颁布67.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04年9月30日颁布6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8日颁布69.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1日颁布70.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7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72.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颁布7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2004年12月14日颁布7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9日颁布75.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2005年1月7日颁布7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23日颁布7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颁布78.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颁布79.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2005年4月25日颁布80.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2005年6月24日颁布81.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2005年8月31日颁布8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年9月19日颁布8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005年8月20日颁布8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7日颁布85.草种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2日颁布86.国家核应急预案87.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年2月21日颁布8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

4.《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 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节能责任由所有权人、运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节能意识,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行为节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引导、鼓励社会公众节能行为。 第八条 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

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文。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定期发布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本市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便于施工的绿色建材,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粘土瓦、粘土陶粒。 第十条 本市实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分类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能源阶梯价格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逐步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统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运行管理单位和能源供应单位应当配合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本市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资金补贴、奖励政策。 本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专门用于民用建筑节能的资金,用于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以及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等项目的补贴和奖励。

鼓励以商业银行贷款、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编制、调整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气候、地形地貌、资源等条件,按照建筑节能与宜居的要求,对区域功能、人口密度、能源消耗强度、基础设施配置等进行统筹研究、合理安排。

第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内容。 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审查意见中的能源利用方案、能耗指标和提高能效的要求转化成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说明应当注明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采用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在施工作业中,应当按照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绿色施工。 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

5.北京高温补贴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北京市安监局、卫计委、人力社保局和市总工会联合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北京市按照相关规定将继续在6-8月份发放高温津贴,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6.北京市产假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的

1、基本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再增加1-3个月,最长为7个月产假)。

2、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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