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2021年04月09日16:20:04

1.公司上市有什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一条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该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2.拟上市公司法律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拟上市公司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内容:① 主体资格方面,要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和存续,且 持续经营3年以上。

② 资产权属方面,要求出资已足额缴纳并且规范,主要资 产不存在瑕疵或重大权属纠纷。③ 经营合规性方面,要求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④ 股权及实际控制人方面,要求企业的股权清晰,实际控 制人最近3年(创业板最近两年)没有发生变更。⑤ 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要求企业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且“三 会”运作规范。

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方面,要求相关人员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 关的法律法规。 ⑦ 对外担保方面,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⑧ 独立性与同业竞争方面,要求企业实现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及业务独立,且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企业应在中介机构的指导下对上述情形进行规范运作。

3.关于上市公司义务的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证券法》、

《公司法》等等

4.上市公司需要看哪些法律

企业上市流程 (一)改制阶段 企业改制、发行上市牵涉的问题较为广泛复杂,一般在企业聘请的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完成。

企业首先要确定券商,在券商的协助下尽早选定其他中介机构。股票改制所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1)各有关机构的工作内容 拟改制公司 拟改制企业一般要成立改制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统筹,小组由公司抽调办公室、财务及熟悉公司历史、生产经营情况的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包括: 全面协调企业与省、市各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各中介机构的关系,并全面督察工作进程; 配合会计师及评估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盈利预测编制及资产评估工作; 与律师合作,处理上市有关法律事务,包括编写公司章程、承销协议、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发起人协议等; 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报批工作和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完成各类董事会决议、公司文件、申请主管机关批文,并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及公关活动。 券商 制定股份公司改制方案; 对股份公司设立的股本总额、股权结构、招股筹资、配售新股及制定发行方案并进行操作指导和业务服务; 推荐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协调各方的业务关系、工作步骤及工作结果,充当公司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全过程总策划与总协调人; 起草、汇总、报送全套申报材料; 组织承销团包A股,承担A股发行上市的组织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 各发起人的出资及实际到位情况进行检验,出具验资报告; 负责协助公司进行有关帐目调整,使公司的则务处理符合规定: 协助公司建立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则务管理制度; 对公司前三年经营业绩进行审计,以及审核公司的盈利预测。 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出具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报告。

资产评估事务所 在需要的情况下对各发起人投入的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土地评估机构 对纳入股份公司股本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律师事务所 协助公司编写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及重要合同; 负责对股票发行及上市的各项文件进行审查; 起草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为股票发行上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特别提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通知的规定:今后拟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设立时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业务。

若设立聘请没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上述业务的,应在股份公司运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发行申请,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 (2)确定方案 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向发行人提交审慎调查提纲,由企业根据提纲的要求提供文件资料。

通过审慎调查,全面了解企业各方面的情况,确定改制方案。审慎调查是为了保证向投资者提供的招股资料全面、真实完整而设计的,也是制作申报材料的基础,需要发行人全力配合。

(3)分工协调会 中介机构经过审慎调查阶段对公司了解,发行人与券商将召集所有中介机构参加的分工协调会。协调会由券商主持,就发行上市的重大问题,如股份公司设立方案、资产重组方案、股本结构、则务审计、资产评估、土地评估、盈利预测等事项进行讨论。

协调会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 (4)各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根据协调会确定的工作进程,确定各中介机构工作的时间表,各中介机构按照上述时间表开展工作,主要包括对初步方案进一步分析、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各种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

(5)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及资产折股方案的确认,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 国有企业相关投入资产的评估结果、国有股权的处置方案需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确认。 (6)准备文件 企业筹建工作基本完成后,向市体改办提出正式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包括: 公司设立申请书; 主管部门同意公司设立意见书;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发起人协议书; 公司章程; 公司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金运作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确认书; 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书; 发起人货币出资验资证明; 固定资产立项批准书; 三年财务审计及未来一年业绩预测报告。

以全额货币发起设立的,可免报上述第8、9、10、11项文件和第14项中年财务审计报告。 市体改办初核后出具意见转报省体改办审批。

(7)召开创立大会,选董事会和监事会 省体改对上述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如无问题获得省政府同意股份公司成立的批文,公司组织召开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股份公司成立,颁发营业执照 在创立大会召开后30天内,公司组织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省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股份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工商局在30日内作出决定,获得营业执照。 (二)辅导阶段 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股份公司依法成立,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由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期限。

5.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法律,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股东责任、股东权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都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是中、小企业贯穿始终的一部法律。

2、《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盈利就离不开交易。《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盖的内容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动等事项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调整。

3、《物权法》

公司经营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交易有些动产,是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这部分物权的取得是要受《物权法》调整的。

同时,《土管法》、《房地产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产物权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

4、金融类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运营期间,要支付结算、要贷款融资,这个时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票据法》、《证券法》等。

公司为了分散风险以及交通工具类因国家强制规定,而必须或选择的保险,就又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5、知识产权类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誉、同时还会给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这些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6、税收类的法律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的时候要遵循《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7、劳动类法律

公司经营离不开人,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要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是规定公司上市、退市以及股票的上市交易的相应法律规定,例如:上市申请需要提交上市报告书、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文件等等。

9、《担保法》

公司经营的时候,不仅涉及到为人担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担保,这方面就要受到《担保法》的调整。

6.涉及企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法律,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股东责任、股东权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都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是中、小企业贯穿始终的一部法律。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公司设立、年检、注销必须遵循的法规。 二、公司成立运营期间 1、《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盈利就离不开交易。《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盖的内容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动等事项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调整。 2、《物权法》

公司经营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交易有些动产,是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这部分物权的取得是要受《物权法》调整的。

同时,《土管法》、《房地产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产物权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

另外,物权具有担保功能,在涉及物权担保时,《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必须遵守的。

3、金融类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运营期间,要支付结算、要贷款融资,这个时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票据法》、《证券法》等。

公司为了分散风险以及交通工具类因国家强制规定,而必须或选择的保险,就又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4、知识产权类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誉、同时还会给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这些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5、《婚姻法》、《继承法》

公司在运转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股东因为婚姻、继承事项的出现,而出现股东或股份的变动,这方面上述两部法律均有调整。

6、税收类的法律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的时候要遵循《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7、劳动类法律

公司经营离不开人,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要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8、会计法

公司运转,各种经济指标都要用数字来体现,而体现的数字都要受《会计法》的规定,不能违背该法及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

9、《担保法》

公司经营的时候,不仅涉及到为人担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担保,这方面就要受到《担保法》的调整。 三、公司终止时

公司的终止,就是公司作为法人人格的消灭,无论是股东自行决定解散还是申请法院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组,这时的操作《公司法》有规定;而到了资不抵债的时候,申请破产就要受《破坏法》的调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法》

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有哪些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上市公司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