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一、总体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产权管理登记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四、资产评估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1、《失业保险条例》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工伤保险条例》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1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扩展资料: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是当前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本书收集整理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中共中央决定2项、法律20项、行政法规18项、部门规章10项、规范性文件76项以及司法解释8项,共计134项。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制订:1、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2、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3、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4、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改制是最近一段期间政府主抓的工作之一,地方政府在制定国企改制政策的时候,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依据包括很多,有国有资产管理法、公司法、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关于国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等。
国企改制的目的是通过股份制改革,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新编。
2.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1. 国企公司制改革涉及以下法律法规。(立法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法规即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 法律涉及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有资产法、证券法。行政法规涉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3. 除法律法规之外,许多部门规章也涉及国企改制,包括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 中央决定在国企改革中尤为重要,有《深化国企改革指导意见》、《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
5. 另外还有律协的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事务操作指引。
3.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Error loading player: No Flash Player, please install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订,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 5、《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
6、《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 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4.国有改制中涉及的法律有哪些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
法[2005]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06-18】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5.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新编的法律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6.国家关于国有企业并轨人员的法律法规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意见玉政发[2001]28号发布时间:2001-05-24主页-政务频道-法规公文-(1997-2002)政府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确保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全区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就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明确工作目标 从2001年7月1日开始,我市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裁减人员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可维持原有政策到协议期满出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到2003年12月31日止,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的并轨。 二、明确基本原则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工作,要坚持“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针;坚持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市场就业的取向;要坚持多就业少失业、依法调整、积极稳妥、有情操作,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要以加强下岗职工培训、促进实现再就业为根本途径;以紧密衔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保障;用三年时间,逐步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
三、主要措施 要在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并着重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经济补偿支付、债权债务处理等工作。 (一)积极创造条件,促使下岗职工顺利出中心实现再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再就业政策,为下岗职工出中心实现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开展实用性强的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职工素质,增强再就业能力;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让下岗职工通过市场机制调节,采取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的形式实现再就业;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尤其是鼓励下岗职工到第三产业领域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二)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实现再就业的,应与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下岗职工出中心终止劳动合同时,要按有关规定移交职工档案,原企业应当及时提供职工个人社会保险有关情况证明,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事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确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或职工个人继续缴费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以及到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就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方便的服务。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后,凡按规定继续全额缴交社会保险费的,过去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终止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法规、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可按以下办法解决: 1、协商分期支付。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支付下岗职工的补偿金,确有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的,可以与职工个人协商签订协议,分期支付经济补偿金。
2、财政支持解决。在保证签协议进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部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用于支持下岗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其形式可以补助或借款。
享受补助(借款)的条件可参照《玉林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困难补助办法》(玉政发[1999]59号文),对困难企业分类,按照不同的比例给予补助(或借款)。 ①一类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申请由财政全额补助(或借款)解决; ②二类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申请由财政补助(或借款)80%,企业解决20%; ③三类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申请由财政补助(或借款)50%,企业解决50%。
困难企业类别的评估,由各级再就业办牵头,劳动、财政、审计、工会、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实施。 3、变现资产解决。
对停产企业,允许按有关政策将闲置厂房和资产进行开发、处置,企业可从资产变现中用于支付终止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五)做好债权债务处理工作。
企业与下岗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存在着拖欠下岗职工工资和医疗费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偿还所欠债务,如果企业偿付上述债务确实有困难,在职工同意的前提下,企业应与即将出中心的职工协商拖欠有关债务的还款计划。 (六)解决好户口及住房等问题。
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享有与原企业职工同等的购房权和租住权,企业不得变更。未购房产权的,企业应按在职职工一样的标准收取房。
7.国家关于国有企业并轨人员的法律法规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意见玉政发[2001]28号发布时间:2001-05-24主页-政务频道-法规公文-(1997-2002)政府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确保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全区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就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明确工作目标 从2001年7月1日开始,我市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裁减人员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可维持原有政策到协议期满出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到2003年12月31日止,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的并轨。 二、明确基本原则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工作,要坚持“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针;坚持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市场就业的取向;要坚持多就业少失业、依法调整、积极稳妥、有情操作,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要以加强下岗职工培训、促进实现再就业为根本途径;以紧密衔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保障;用三年时间,逐步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
三、主要措施 要在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并着重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经济补偿支付、债权债务处理等工作。 (一)积极创造条件,促使下岗职工顺利出中心实现再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再就业政策,为下岗职工出中心实现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开展实用性强的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职工素质,增强再就业能力;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让下岗职工通过市场机制调节,采取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的形式实现再就业;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尤其是鼓励下岗职工到第三产业领域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二)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实现再就业的,应与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下岗职工出中心终止劳动合同时,要按有关规定移交职工档案,原企业应当及时提供职工个人社会保险有关情况证明,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事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确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或职工个人继续缴费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以及到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就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方便的服务。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后,凡按规定继续全额缴交社会保险费的,过去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终止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法规、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可按以下办法解决: 1、协商分期支付。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支付下岗职工的补偿金,确有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的,可以与职工个人协商签订协议,分期支付经济补偿金。
2、财政支持解决。在保证签协议进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部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用于支持下岗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其形式可以补助或借款。
享受补助(借款)的条件可参照《玉林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困难补助办法》(玉政发[1999]59号文),对困难企业分类,按照不同的比例给予补助(或借款)。 ①一类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申请由财政全额补助(或借款)解决; ②二类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申请由财政补助(或借款)80%,企业解决20%; ③三类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申请由财政补助(或借款)50%,企业解决50%。
困难企业类别的评估,由各级再就业办牵头,劳动、财政、审计、工会、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实施。 3、变现资产解决。
对停产企业,允许按有关政策将闲置厂房和资产进行开发、处置,企业可从资产变现中用于支付终止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五)做好债权债务处理工作。
企业与下岗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存在着拖欠下岗职工工资和医疗费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偿还所欠债务,如果企业偿付上述债务确实有困难,在职工同意的前提下,企业应与即将出中心的职工协商拖欠有关债务的还款计划。 (六)解决好户口及住房等问题。
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享有与原企业职工同等的购房权和租住权,企业不得变更。未购房产权的,企业应按在职职工一样的标准收取房。
8.国企改制后的职工安置问题有何法律法规
您好!
关于职工安置方案,国资委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而对于具体方案,福州市没有相应规定,而福建省闽劳社〔2002〕文460号《关于处理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改组中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有相应规定。上述两个文件你都可以在网络上搜索到。
9.国有企业改制 法律问题如何处理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实践中仍然存在规制难以到位的现象,使得司法审判难以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值得从司法审判实践的角度加以调查研究。
一、具体程序问题处理方法 在受案范围上包括: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企业兼并合同纠纷等。但对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按行政程序加以解决。
二、具体实体问题处理原则 1.如何认定企业改制的法律效力。 (1)对国有资产进行重大处置的改制方案或相关合同是否得到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或政府的审批,但对企业兼并合同,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
(2)是否经过严格的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程序,评估报告是否得到有关政府机关确认和批准。 (3)负有金融债务的企业进行改制是否进行了金融债权保全。
(4)改制涉及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时,应到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5)如改制中有关的合同存在可撤销的事由,则改制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6)对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遗漏或隐瞒原企业的债务或企业职工的安置存在疏漏的,一般应维持改制的效力,由各方协商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7)企业在改制后,是否依法进行了相关的企业法人变更、注销登记;若发生债务纠纷的,应追加真正的责任主体,但一般不发生改制无效的后果。
2.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债务承担 (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法人独立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3)企业债务随责任财产转移而转移原则。(4)对于改制过程中遗漏或隐瞒的债务,法律设定了债权人的申权期与除权期,在该除权期(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以内)内债权人向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资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一般由改制后的企业或其新出资人承担债务后再向原出资人追偿;对于未申报的,债权人只能向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主张权利。
对于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没有公告或通知债权人的,发生隐瞒或遗漏债务由谁直接承担,新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以前的司法解释,应由被改制企业的原出资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5)连带责任原则。
另外,对于企业债权人与负债企业之间就债权转股权问题达成协议的(非政策性债权转股权),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就应该得到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尊重。 (光山县法院 梁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