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介绍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经2008年7月25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办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高速公路特别规定、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责任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82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2.湖北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到底他妈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8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道路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和志愿者的管理和指导。
安全协管员是没有权利实行罚款 ,,,望采纳!!。
3.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4.有关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解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肇事逃逸处罚适用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对《关于对〈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法选编(一)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新)机动车登记规范
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试行)
信 访 条 例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
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细则
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
机动车登记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表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山东莱芜王春雷律师回答
5.湖北省交通违章法律规定处理带什么资料去
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
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
4、现金和银行卡。
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而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
(1)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
(2)违反让行规定的;
(3)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
(4)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
6.2018年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实施条例52条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7.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有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四章都是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详见下文: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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