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1)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 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2)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 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 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3)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 户承包经营。 (4)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 个人承包经营;但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 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细则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做出行政处罚的, 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 草原承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 收回、调整承包草原; (二) 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草原承包经 营权; (三) 将承包草原收回抵顶欠款; (四) 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草原承包经营权; (五) 其他侵害草原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为采集、加工、经营发菜活动 提供场所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 行处理;造成草原破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 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 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荒山、荒地承包年限的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的用途而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根据《农村土地合同法》的规定,承包期由承包人和承包人约定。但是,如果确定土地使用情况,不得超过第20条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草原的承包期为30 - 50年。林地承包期限为30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本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费用由招标、拍卖等公开招标投标确定。合同费用由双方通过公开协商和其他方式商定。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 (二)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 (三) 非法开垦草原的; (四)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 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 (五)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 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 (六)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 被的; (七)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超载放牧的,由草 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 超载羊单位30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由草 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对责任人处以 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禁牧、休 牧的草原上放牧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每个羊 单位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 草原建设项目、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及建设旱作人工草地的,由草 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每亩 草原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给草原 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 二款规定,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 麻黄草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 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 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买卖和运输草原鼠虫 害天敌和草原珍稀野生动物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配合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草 原植被恢复费的; (二) 无权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 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 (三)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 (四) 擅自对草原承包经营期内的草原进行调整的; (五) 未及时提供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信息,或者接到预 警信息后未及时采取相应防止和控制措施的; (六) 在国家投资的草原建设、生态建设中使用不合格草种的。
5.承包荒山荒地用于造林的法律法规
关于荒山等四荒地的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做了明确规定,摘录如下,请认真领会。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6.草原法六十五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执行哪一个
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这两个法律,在土地管理方面,土地法是总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土地,是总的法规原则。草原法是以土地法为依据,针对土地中草原这一块的专业法。
当处理草原违规违法事项时,要以草原法这个专业法为依据。
7.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细则的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什么
第十二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 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 定草原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不得以草原承包经营权作抵押或者抵顶债款。第十三条承包方将草原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 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四条承包方之间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可以对属于同一 集体经济组织内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第十五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牧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人来源 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 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由该成员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 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畜牧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草 原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畜牧业生产。第十七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 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十八条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当地草原的生产能力和利用方式每年发布草原有偿流转的信息。
第十九条承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 流转: (一) 无牲畜或者牲畜较少的; (二) 已不从事畜牧业生产的; (三) 已不在当地经常居住的。第二十条草原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 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流转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 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 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流转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 (二) 草原的名称、面积、四至界限、等级; (三) 草原用途; (四) 附属生产设施; (五) 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 流转的形式、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 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八)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草原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的,发包方应当在 流转合同签定后,到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
8.内蒙古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第三十—条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 定划定基本草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 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给草原所有者 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 开垦基本草原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 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的,责令 限期修复,并处以实际损失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 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的,处以每亩5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建造坟墓的,责令限期迁出,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擅自 钻井提取工业用水、向基本草原倾倒排放固体、液体、气体废物和 生活垃圾以及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 辐射污染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配合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处罚;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三+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 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基本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 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基本草原上行驶,破 坏草原植被的,由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 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正在使用机械和设备开垦和 破坏基本草原的,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 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 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基本草原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 令退还非法使用的基本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基本草原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以该基本草原被非法使 用前三年平均产值九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临时占用的 基本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拆除临 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 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 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二) 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 3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饲草词料基地建设 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词草伺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由旗县 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以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 采集、收购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收购许可证的规定采集、收购 草原野生植物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有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的,吊销草原野生植物 采集、收购许可证;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86 —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截留、挪用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和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助费的; (二) 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和临 时占用基本草原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和临时占用基本草 原的; (四) 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 对检举和控告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者发 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