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前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简报

2021年04月12日10:30:06

1.宣讲法律法规简报

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简 报

第 25 期

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七日

中央宣讲团首场宣讲在石家庄举行

2008年3月3日至4日,国土资源法律知识中央宣讲团在河北石家庄进行首场宣讲。河北省副省长孙瑞彬同志,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主任王瑞生同志出席并讲话。中央宣讲团全体成员,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各县(市)负责人,国土资源、组织部门机关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近400人参加了宣讲活动。

王瑞生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国土资源法律知识的宣讲是整个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取得实效的关键,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的实践创新。他希望参加培训的同志充分利用这次机会学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改革创新、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能力。

首场宣讲的五位同志都是在国土资源部门工作多年,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领导或专家。宣讲内容紧扣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政方针,涉及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国土资源形势与任务、矿产资源管理、基层土地管理实务、地质灾害防治等,既有理论深度,又有现实针对性。

宣讲结束后,中央宣讲团的全体成员与部分县(市)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座谈中,大家对宣讲活动给予了较高评价。大家认为,宣讲内容丰富、重点突出、形式生动活泼,对基层领导干部提高认识、把握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积极的作用。

2.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3.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

关于发布《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2010-2-8) 阅184次 · 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0-2-1) 阅742次 ·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2010-1-28) 阅1290次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2010-1-19) 阅4096次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2010-1-19) 阅1828次 · 关于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2010-1-11) 阅940次 · 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等——(2009-11-26) 阅1648次 · 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2009-10-13) 阅1043次 ·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2009-9-18) 阅1352次 · 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2009-9-2) 阅1132次 ·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认真开展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2009-7-22) 阅1268次 ·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环境保护部——(2009-7-22) 阅1930次 · 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09-7-8) 阅1305次 ·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2009-7-8) 阅3668次 · 环境保护部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2009-7-8) 阅1027次 ·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2009-7-2) 阅1196次 · 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2009-7-1) 阅1280次 ·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2009-6-16) 阅2028次 ·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2009-6-15) 阅2042次 ·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2009-6-15) 阅2111次 ·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2009-6-4) 阅1524次 ·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2009-5-25) 阅893次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09-5-22) 阅1193次 · 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09-5-18) 阅1067次 · 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2009-4-23) 阅911次 · 关于印发《2009-2010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2009-3-23) 阅888次 · 关于发布《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2009-3-20) 阅1048次 · 关于印发《2009年第一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函 /环境保护部——(2009-3-20) 阅880次 · 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8年度报告 /环境保护部——(2009-3-20) 阅858次 · 环境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规范 /环境保护部——(2009-3-20) 阅975次 · 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 /环境保护部——(2009-3-20) 阅927次 ·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2009-3-14) 阅1033次 · 关于发布《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2009-3-14) 阅997次 · 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 /环境保护部——(2009-3-14) 阅818次 · 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2009-3-11) 阅897次 · 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环境保护部——(2009-3-11) 阅1120次 ·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规划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2009-3-4) 阅1041次 ·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关于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的联合公告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海关总署 ——(2009-3-2) 阅1079次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2-27) 阅1076次 · 关于延长《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环境保护部 卫生部——(2009-2-27) 阅921次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 科学技术部——(2009-2-18) 阅1705次。

4.写一份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报告(500字)

研究报告 ——环境保护 引言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

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 概述 环境保护是由于工业发展导致环境污染问题过于严重,首先引起工业化国家的重视而产环境保护产生的,利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舆论宣传而使全社会重视和处理污染问题。

研究背景与意义 土壤遭到破坏。气候变化和能源浪费,温室效应严重威胁着全人类。

生物的多样性减少。森林面积的减少。

淡水资源受到威胁。化学污染。

混乱的城市化。海洋的过度开发和沿海地带被污染。

空气污染。极地臭氧层空洞。

研究内容 对自然环境的保护,防止自然环境的恶化。对青山、绿水、蓝天、大海的保护。

这里就涉及到了不能私采滥伐、不能乱排乱放、不能过度放牧、不能过度开荒、不能过度开发自然资源、不能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等等。这个层面属于宏观的。

对人类居住、生活环境的保护,使之更适合人类工作和劳动的需要。这就涉及到人们的衣、食、住、行、玩的方方面面,都要符合科学、卫生、健康、绿色的要求。

这个层面属于微观的,对地球生物的保护,物种的保全,植物植被的养护,动物的回归,生物多样性、灭绝物种的恢复,栖息地的扩大,人类与生物的和谐共处,不欺负其他物种等等。这3个层面的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各有侧重而又统一的。

3者并不矛盾、更不对立。作为公民来说,我们对于居住、生活环境的保护,就是间接或直接地保护了自然环境;我们破坏了居住、生活的环境,就会直接或间接地破坏自然环境。

探讨与认识 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废液、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 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 建议 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监护水源——保护水源就是保护生命;一水多用——让水重复使用;阻止滴漏——检查维修水龙头;慎用清洁剂——尽量用肥皂,减少污染;关心大气质量——别忘了你时刻都在呼吸;随手关灯——省一度电;节用电器——为减缓地球温暖;减用空调——降低能源消耗;支持绿色照明——人人都用节能灯;利用可再生资源—别等到能源耗竭的那一天;当“自行车英雄”——保护大气,始于足下;减少尾汽排放——开车人的责任;用无铅汽油——开车人的选择;使用再生纸——减少森林砍伐;替代贺年卡——减轻地球负担;节粮新时尚——让节俭变成荣耀;控制噪声污染——让我们互相监督保护土地;维护安宁环境——让我们从自己做起;认“环境标志”——选购绿色食品;用无氟制品——保护臭氧层;选无磷洗衣粉——保护江河湖泊;买环保电池——防止汞镉污染;选绿色包装——减少垃圾灾难;认绿色食品标志——保障自身健康;买无公害食品——维护生态环境;少用一次性制品——节约地球资源;自备购物袋——少用塑料袋;自备餐盒——减少白色污染;少用一次性筷子——别让森林变木屑;旧物巧利用——让有限的资源延长寿命;交流捐赠多余物品——闲置浪费,捐赠光荣;回收废塑料——开发“第二油田”;回收废电池——防止悲剧重演;回收废纸——再造林木资源;回收生物垃圾——再生绿色肥料领养树;回收各种废弃物——所有的垃圾都能变成资源;推动垃圾分类回收——举手之劳战胜垃圾公害;拒食野生动物——改变不良的饮食习惯;拒用野生动植物制品——别让濒危生命死在你手里;不猎捕和饲养野生动物——保护有脆弱的生物链;制止偷猎和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使你神圣的权利;做动物的朋友——善待生命,与万物共寸;不买珍稀木材用具——别摧毁热带雨林;领养树——做绿林卫士。

结论 地球环境的恶化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于是,环境保护日渐得到了各国的重视。但是,由于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与经济发展、社会问题有着比较难协调的冲突,因此,近年来,对于环境保护概念的理解也日趋新颖和合理。

环境保护就是通过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措施,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还要依据人类的意愿,保护和改善环境,使它更好地适合于人类劳动和生活以及自然界中生物的生存,消除那些破坏环境并危及人类生活和生存的不利因素。环境保护所要解决的问题大致包括两个方。

5.安全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6.2017年重庆市环保局专业知识环保政策及环保法律法规、环保形势和任

重庆市环保局 2011年面向社会考试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环境保护专业知识》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本专业考试的目的是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环境监督管理职位所需能力,是否熟悉相关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

二、考试题型 本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不定项选择题、问答题、论述题。 三、考试范围 (一)《环境监察(第三版)》所规定的内容。

(二)《排污收费制度(试用)》所规定的内容。 (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6.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四)报考“环境监督管理1”考生增考以下内容。 10.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11.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办法 1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1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14.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15.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四、注意事项 (一)考试时间:2011年6月1日上午9:00-11:00,考试地点:重庆市环保局一楼多功能厅; (二)专业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三)请考生自备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等考试所需文具; (四)重庆市环保局学校: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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