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法律法规案例

2021年04月12日12:50:03

1.护理相关法律法规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有《护士管理办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一、《护士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1993年03月26日颁布的法令,该规定1994年01月01日正式实施。

二、《护士条例》是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8年1月31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时间:2004年8月28日;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

扩展资料:

精准对接 满足群众多样化护理服务需求

当前,与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健康需求相比,护理工作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对此,焦雅辉表示,国家卫健委将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注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改善人民群众感受同时发力,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护理服务需求。

一、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为指引,继续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和《“十三五”护理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推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二、出台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运作、行业管理”的原则,创新护理服务模式,增加护理服务供给,大力推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

三、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年护理和老年照护,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扩大社会就业,推动护理产业快速发展。

四、加大护理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推进护理事业改革发展中取得的成效和典型经验;树立涌现出来的护理先进事迹和优秀典型,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护理事业和护理产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士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士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护士条例》施行十周年 护士队伍发生了哪些变化?

2.涉及到护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涉及到护理的法律法规又那些

行政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部门规章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

4.护理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8日14:11 【分类号】 236006930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30326 【实施日期】 94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医政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31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

5.卫生法律案例及见解

[案情介绍]

2004年6月28日,市民吴某因身体不适,到甲医院就诊,被医生诊断为非淋菌性尿道炎。此后,吴某在该医院接受治疗一个多月。治疗期间,医院多次应用了氟康唑和胸腺肽两种药物,药价共计2061.60元。同年8月,吴某被该院诊断为前列腺炎。得到这个消息,吴某感到很诧异。8月13日,吴某到南京市某大医院就诊,被确诊患有前列腺炎。吴某认为,甲医院存在误诊,耽误了自己的治疗,并让自己多支付了医药费用,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于是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那么,甲医院的行为有无过错?谁该为此大药方买单?

[案情分析]

本案中,吴某到甲医院挂号就诊,医患双方之间就依法形成了卫生法律关系。吴某和甲医院都是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当事人。吴某有权得到及时、正确的医疗服务,同时,他必须给付必要的医疗费用;甲医院应当为患者提供及时、正确的医疗服务,同时,也有权收取必要的医疗费用,这就是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各自应当享有和必须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吴某的生命健康权利、甲医院的诊疗行为和必要的医疗费。

在卫生法学上,卫生法律事实是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关键因素。根据卫生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卫生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卫生法律事件和卫生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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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案例和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一、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答:1、在本案例中,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2、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井还价每;二、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同法案例分析:一、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

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并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货。

该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针织厂和百货公司双方遂签订一份羊毛衫购销合同。

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各处在什么地位?答:1、在本案例中,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是要约。

要约人是针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2、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

是新要约。要约人是百货公司,受要约人是针织厂。

3、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井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都交货.是再要约,要约人是针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二、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美元的外销公寓,与建行某支行签订了为期5年的按揭贷款合同,贷款额为2337万美元,按季度分20期还清。

同时,开发商对此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但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直至今年6月只支付贷款利息1万美元,此前开发商以保这个女人的身份代为偿还了利息9000美元。银行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张某与开发商作为产生纠纷的主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 目前银行采取的措施是谨慎调查,转嫁风险。

一是贷款人提供足够的收入证明证实自己的还款能力。二是要求贷款人投保个人信用保险,并交纳不菲的保险费用。

如贷款人逾期三个月不还款,银行可以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对于期房或者数额较大的现房,银行与开发商一般签有回购协议,由开发商负责全额偿还,即开发商全程全额担保的办法。三、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1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某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做保证人。

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再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

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你能回答下列问题吗?请问: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利率是否合理?可否请求违约金?答:该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违法,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率的合同。

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1997年7月10日未收到还款,即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1997年7月11日起算,致1999年7月10日止届满。

《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两年。1999年6月时效未届满。

因该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不可以。合同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

四、陈立文是振华贸易公司的义务科长,1998年8月因其个人债务需要用钱,找到吕国华,说是因公司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人民币,吕国华同意借款,但要求陈立文提供担保,陈立文找到他的中学同学王向东,说是因振华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要向吕国华临时借款5万元,9月份就可以偿还,请求王向东为借款做担保。王向东由于与陈立文是从前的同学关系,而振华贸易公司又实力雄厚,遂同意作担保。

王向东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重组,吕国华见王向东是担保人,遂同意借款。吕国华与陈立文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陈立文填上了振华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公章。

在担保人一栏,王向东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陈立文拿到款后。

即用其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限满,陈立文无力偿还借款,吕国华要求担保人王向东还钱,王向东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请问:涉及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侵权法律关系、借款关系、保证关系、担保关系。借款合同可撤销,保证合同可撤销。

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陈某个人承担民事法律。

7.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必需恪守职业道德。1988年12月15日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了规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医务人员应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其实,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医师,所有的医务人员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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