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2日13:25:01

1.种子法确立了那些主要法律制度

《种子法》分为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种子行政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11章,共78条。

确定了以下主要法律制度:一是种质资源保护制度。二是品种审定制度。

三是新品种保护制度。四是种子生产管理制度。

五是种子经营管理制度。六是种子质量管理制度。

七是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 首先是源保护制度。

它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是品种审定制度。

主要内容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国家确定的主要农作物为:水稻、玉米、小麦、棉花、大豆、油菜和马铃薯,各省还确定了1-2种主要农作物,目前我国大面积种植的转基因作物是抗虫棉花。

三是新品种保护制度。主要内容是国家对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未经品种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品种的种子。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四是种子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主要农作物和转基因品种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生产者具备一定的条件,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

五是种子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办理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者拥有自主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六是种子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质量监督;种子检验机构和种子检验员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实行最低种用标准基础上的真实标签制度,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七是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主要内容是从事商品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农业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进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进口商品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此外,《种子法》还规定了救灾种子储备制度、外资企业审批、种子行政管理者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经营活动、种子使用者拥有自主购种权、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应予经营者应予赔偿等制度等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什么样的法律

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的一部法律。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3.种子法确立了那些主要法律制度

《种子法》分为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种子行政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11章,共78条。确定了以下主要法律制度:一是种质资源保护制度。二是品种审定制度。三是新品种保护制度。四是种子生产管理制度。五是种子经营管理制度。六是种子质量管理制度。七是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

首先是源保护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是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内容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国家确定的主要农作物为:水稻、玉米、小麦、棉花、大豆、油菜和马铃薯,各省还确定了1-2种主要农作物,目前我国大面积种植的转基因作物是抗虫棉花。

三是新品种保护制度。主要内容是国家对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未经品种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品种的种子。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四是种子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主要农作物和转基因品种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生产者具备一定的条件,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

五是种子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办理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者拥有自主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六是种子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质量监督;种子检验机构和种子检验员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实行最低种用标准基础上的真实标签制度,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七是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主要内容是从事商品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农业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进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进口商品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此外,《种子法》还规定了救灾种子储备制度、外资企业审批、种子行政管理者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经营活动、种子使用者拥有自主购种权、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应予经营者应予赔偿等制度等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发文机关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最新版本

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发布日期

2000年7月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日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发文机关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新版本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发布日期2000年7月8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日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6.种子法第九章:法律与责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种子生产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共十一章 七十八条,现将其中与种子生产关系密切的内容摘录如下:《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种子法所称的种子是指农作 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

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种子法f第三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 工作。

《种子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 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种子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生产获品种权品种的种子需要品种权人的许可,并有委托书。

《种子法》第十五条至十九条规定,我国实行主要农作物品 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审定分省级和国家级, 主要农作物品种只有通过审定才能在相应区域范围内推广。 《种子法》第十四条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主要农作 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生产许可证实 行分级核发;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明确规定种子生产许 可证应当载明的法定项目和关于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商 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和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 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等。

《种子法》第七章就种子质量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农业、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种子检验员的条件;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假、劣种子的 判断标准和依据;在不可抗力原因下,低于种用标准的种子使用 审批程序;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管理等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植物检疫法规。 《种子法》。

第十章对种子生产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种子法规定进行种子生产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没 收种子及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并处以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六十条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 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规定生产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种子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 款j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 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十一条规定,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及违法所得, 并处以处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8.新修订的种子法从哪五个方面完善了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种子法从五个方面完善了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有关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包括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私自交易育种成果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都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明确有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救济途径。

包括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可以请求调解或者提起诉讼,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和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可以提起诉讼。 三是新增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主要包括: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违反品种撤销制度的行为,违反种子广告管理制度的行为,自行开展审定试验的种子企业造假的行为,拒绝、阻挠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等。 四是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包括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职的行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品种审定制度的行为,违反品种登记制度的行为,违反种子进出口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有关包装、使用说明、标签、生产经营档案、备案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违法采种、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行为,未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行为,违法开展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为等。 五是明确刑事责任。

违反种子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与刑法相衔接的规定,提高了法律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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