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自建房有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面积标准。
根据住建部印发的文件《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规定,农村住房建设要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可采用两种布局方式:一种是垂直分户(2-3层),适用于从事农业生产或发展庭院经济的农户;另一种是水平分户(4-5层),适用于部分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户。住房层高以2.6米到3米之间为宜,最高不能超过3.3米。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有关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及特征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宅基地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使用主体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二是法律规定取得方式的单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样性冲突。三是一户一宅。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四是不可流转。即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也不可以抵押。
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现状及热门话题
物权法颁布后关于农村宅基地仍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在宅基地的审批过程中,农民集体没有对宅基地的处分权,这与农民集体的所有者地位极不相称;另外,也没有赋予农民集体对宅基地使用的监督、管理权。立法没有完善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再如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归本村居民所有,这就意味着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外村人只能将它转让给本村居民。对此,围绕农村宅基地使用的热门话题主要有:
1、宅基地能否继承。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的。但是宅基地上有房屋,森林的除外。
2、宅基地私自买卖是否有效。宅基地未经变更登记自行转让无效。宅基地未经变更登记自行转让无效。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应符合法律对其“转让”的严格限制条件,必须依法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转让无效。
3、城里人是否可以购买宅基地。宅基地不得卖给城里人。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一文中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3.自家土地建房违反了哪些法律
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建房需要申请宅基地或者建设用地,如果未经依法批准或者占用农业用地建房的,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有何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应该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关于使用自家土地建房的有关法律规定
呵呵,一般城市郊区好象都进控制性详规了,是不准建房的.
也就是说规划局把你家的地已经规划作特定用途了,不能由你私自改变用途.否则就是所谓的违章建筑,是要被城管拆除的.而且没有任何补偿.当然也有可能没有进城市规划.
即使没进规划,也要先到国土部门审批,然后才能建.否则,是违法建筑.那就是由国土部门拆除,当然,所有的拆除都是由职能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们这里发生了一起未经过批准私自建房,结果被国土部门强制拆除的,他家还是困难户,也不能免除处罚,而且根据国土法的规定,拆除是唯一处罚,不能罚钱代替.哪怕,你现在建的地方符合规划,国土的说法是:拆了,你经过审批后,在拆除的原地还是可以建的.
虽然答案不符合你的期望 ,但我说的都是真的,记得给分哦。
还有建议看一下国土法,规划法,和相关实施办法,网上有搜的.
6.农村田地盖房子法规
田地不可以盖房子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7.问
农村农民建房子需要经村委会同意向乡镇政府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经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批后方可建房。
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
8.农民在自家的土地上建房是否违法
违法。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农村一户多宅的村民不能够申请宅基地建房,同时不合法的一户多宅在旧房拆除后,其宅基地还将会被收回,所以这部分人在自己家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也是属于违法建筑。
《土地管理法》中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除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九条还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交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扩展资料
在农村修建房屋都需要办理相关的建房手续,无论是旧房翻新重建、还是新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都是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城镇建设规划许可证,领取到这两项证书之后,就能够修建房屋。
但是现在有许多农民朋友修建房屋都是擅自修建,根本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城镇建设规划许可证,而这一部分农民修建房屋,都是属于违规违法建房,相关部门有权责令整改甚至是拆除其房屋。
参考资料来源: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网—农民是否可在自己的承包土地上建房、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