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灭火器要求

2021年04月12日13:25:03

1.消防法对灭火器检查的要求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扩展资料: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参考资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有没有哪条法律法规规定灭火器要和消火栓放在一起

没有的。

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规定: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应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距离地面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少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虽然没有法律强制规定灭火器要和消火栓必须要在一起,但是应当做好消防设备的安置和维护工作。

3.新交通法规定车内要放灭火器才能上路

对的,是有法律规定要必须配备的。

1. 对于私家车上高速,没有强制规定必备灭火器。对于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的交通管理,目前执行的是既有的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有关部令,不存在“新规”一说。

2. 非客车、货车,并不强制配灭火器,而三角警示牌,依据交通法,若高速路上机动车发生故障停车时,未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处以相应罚款。对于客车、货车未按规定随车携带灭火器的,处20—200元罚款,不扣分。而对于私家车则更多是予以警告和提醒。

3. 但是,交警蜀黍提醒,灭火器和三角警示牌是驾车出行很必要的应急装备,建议配备,此外很多地区年检需要检查灭火器和三角警示牌。

4. 车上灭火器放置位置需注意,务必放在驾驶时随手能拿到的地方,比如驾驶员座位下方、副驾驶座位下方、或者后排座位下方,一定不要放在后备箱,因为火势最容易控制的阶段就是起火后十几秒,后备箱远离驾驶室,耽误灭火时机。

5. 灭火器,又称灭火筒,是一种可携式灭火工具。灭火器内藏化学物品,用以救灭火警。灭火器是常见的防火设施之一,存放在公众场所或可能发生火警的地方。因为其设计简单可携,一般人亦能使用来扑灭刚发生的小火。

6. 灭火筒内藏的成分不一样,如泡沫、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酸碱、清水等,不同的成分是专为不同的火警而设。使用时必须注意以免产生反效果及引起危险。

4.灭火器年检有何法律法规依据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法律依据《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扩展资料

灭火器年检是一种对灭火器维修进行规范的行业标准,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标准执行。

灭火器年检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报废规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 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 8.2.1、8.2.2 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 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 的规定应予报废的 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7.3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参考资料:灭火器年检—百度百科

5.消防灭火器的生产、维修、使用的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有哪些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施行消防法律、规章20余部,国家消防规范、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200余部,地方性消防法规6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消防法》为基本法律,以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地方性消防法规相配套的消防法规体系。

1、消防法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消防法》正在修订之中。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地方性消防法规。除国家立法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消防法》的原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多数颁布了地方性消防法规。

3、部门规章。近年来,公安部先后颁布了与《消防法》相配套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4、消防技术标准。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受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设九个分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和审查各类消防技术标准草案。消防技术标准经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后,报送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或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作为国家标准(GB)或行业标准(GA)公布施行。现已颁布施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250多项。

注:九个分委员会为:①术语、符号、标记和分类;②固定灭火系统;③灭火剂;④消防车、泵;⑤消防器具、配件;⑥火灾报警系统和电气防火、消防通讯;⑦防火材料;⑧建筑构件耐火性能;⑨消防管理。

工程建设类消防技术标准主要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制定,经建设部批准后,作为国家标准(GB),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施行。其中重要的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另外,还有由公安部消防局与有关方面共同制订的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许多专项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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