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国际税收法律依据是什么
按课税对象,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目的税五类。
流转税主要包括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也称工薪税);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资源税则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行为目的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按照征收管理体系,可分为工商税收、关税和农业税三类:工商税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关税以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为课税对象;农业税收主要是指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可将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三类。中央税包括现行的关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包括现行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现行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
外贸有关的税收主要看你从事哪个行业了。
2.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它所包括的范围。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又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这就不是一种法律规范所能调整的。对前者的调整,主要依靠国际法规范,如国际税收协定;对后者的调整,则主要依靠国内法规范,即各国的涉外税法。但是,在调整时,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并非截然分开,各专其所司,而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互相渗透。因为,这两种关系错综复杂,在许多问题上,单纯依靠国际法规范或国内法规范,往往难于进行有效的调整,只有互相配合,才能完满地发挥法律调整的作用。并且,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并非所有的规定只涉及国家间的关系,事实上,有不少条款直接涉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税关系。同样,在各国涉外税法中,也并非只有对跨国纳税人的征税规定,事实上,有不少法律规范直接涉及了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然而国际税法并不限于实体法规范,还要运用冲突法规范。因此,在调整方法上,就必须兼用直接调整的方法和间接调整的方法。
3.我国国际税收法律依据是什么
按课税对象,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目的税五类。
流转税主要包括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也称工薪税);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资源税则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行为目的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按照征收管理体系,可分为工商税收、关税和农业税三类:工商税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关税以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为课税对象;农业税收主要是指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可将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三类。中央税包括现行的关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包括现行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现行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
外贸有关的税收主要看你从事哪个行业了。
4.国际税收协定有何法律规定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1。
国际税收协定按参加国多少,可以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是指只有两个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是目前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形式。
多边税收协定是指有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现在国际上还不多,但代表了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方向。 国际税收协定按其协调的范围大小,可以分为一般税收协定和特定税收协定。
一般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各种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 。特定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某一特殊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
2。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法二者都属于法律范畴,体现国家意志,并且相互依存相互渗透。
但国内法协调的是一国内部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协定协调的是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的税收关系,并且二者法律强制力的程度和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在处理有关国际税务关系时,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做法,也有一些国家将国际法和国内法放在同等地位,按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是优先还是服从。
5.国际税法包括什么
包括的范围。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又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这就不是一种法律规范所能调整的。对前者的调整,主要依靠国际法规范,如国际税收协定;对后者的调整,则主要依靠国内法规范,即各国的涉外税法。但是,在调整时,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并非截然分开,各专其所司,而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互相渗透。因为,这两种关系错综复杂,在许多问题上,单纯依靠国际法规范或国内法规范,往往难于进行有效的调整,只有互相配合,才能完满地发挥法律调整的作用。并且,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并非所有的规定只涉及国家间的关系,事实上,有不少条款直接涉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税关系。同样,在各国涉外税法中,也并非只有对跨国纳税人的征税规定,事实上,有不少法律规范直接涉及了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然而国际税法并不限于实体法规范,还要运用冲突法规范。因此,在调整方法上,就必须兼用直接调整的方法和间接调整的方法。
6.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以国税发[201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以下简称《中新税收协定议定书条文解释》)为依据,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条款第十三条五明确:对滥用企业组织形式,不是出于真正商业意图,而是以逃避税款或获取优惠的税收待遇为目的,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份的情况,中国有权根据本协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启动反避税调查程序,以防止我国税收权益的流失。
当然协定规定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份要求达到25%以上为条件。
7.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税收程序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税收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二是法律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三是税收的非基本制度。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比如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有关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四是对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所做的解释。比如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
五是国务院所属部门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视同国务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8.法律是怎么界定国际避税的
一、国际避税的法律特征及定义界定 1、国际避税的主体:是跨国纳税人,更确切地说是跨国应纳税人。
因为在一个税收管辖权下的符合此管辖权标准范围内的每一个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都是此税收管辖权的应纳税义务人,而不论其是否负有实际应纳税义务。 2、国际避税的目的:是减少纳税义务,少交税或逃避应向有关国家缴纳的税。
避税主体所规避的,不仅指应纳的税额,从更加广泛的意义上说,是纳税义务的大小,但其最终结果会造成应缴纳税款的减少。 3、国际避税的手段:是合法或正当的,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异、漏洞或不足。
4、国际避税的方式:通过人和财产在国际间的合法流动来进行。 5、国际避税的结果:在减轻跨国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上达到了主客观的统一。
基于以上法律特征,笔者可给国际避税下一个定义:国际避税(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是指跨国应纳税人以合法的方式,利用各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loophole)和差异或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缺陷,通过变更其经营地点、经营方式以及人和财产跨越税境的流动、非流动等方法来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规避税收负担的行为。 在这个定义中要注意两个词的含义:一是“税境”,其含义是指税收管辖权的界限,它不像国境那样,在地理位置上能够找到一个明显的界线或标志,由于各国执行的税收原则和政策不同,有时可能会出现税境小于、等于或大于国境的不同情况。
二是“流动”,它指纳税人跨越税境从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向另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转移。 二、国际避税行为的性质界定 目前,我国学者对国际避税的性质存有很大争议,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是: 1、认为国际避税是合法行为。
其理由是它采用合法的手段,虽然钻了法律的空子,但毕竟没有违反法律,不会导致法律责任。 2、认为国际避税是一种间接违法行为。
其理由是国际避税虽然表面没有违反税法和有关国际税收协定,但实际上却是逃避税法上规定的应该课税的行为,减少了相关国家的税收收入,造成税负不公平和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应该予以追究。 3、认为国际避税是一种中性行为。
其理由是国际避税采用合法的方式,纳税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性质,因而是一种不违法的行为,但由于国际避税给有关国家财政收入及税负公平原则等造成的危害,它也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总之,这种法律上既没有明确禁止,也没有支持的或保护的行为,是一种既不违法又不合法的中性行为。 4、认为避税有合法与不合法或正当与不正当之分。
正当的、合法的避税行为为节税;不正当的、不合理的避税为逃税。其理由是规避和尽量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是每个投资者和经销商天经地义的、普遍的心态,如果纳税人利用合法的手段如税收筹划来达到这一目的就称为节税,是完全合理的,但如果纳税人采用欺诈和隐瞒等不合法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就成为逃税,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因此,反避税严格地讲应该是反不正当避税。 笔者认为,上述4种观点都有其不妥当之处。
第一种观点以避税所采用的手段合法来确定避税行为的性质合法,是不科学和不合理的。第二种观点混淆了违背法律的立法目的和违法两个概念,违背前者并不意味着就违反了法律。
第三种观点其实等于什么也没有说,一个法律行为在特定国家的特定时期只有合法与违法两种情形,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不存在一个既不违法又不合法的中间状态。这一观点同样也犯有与第二种观点相同的错误。
第四种观点没有分清避税与逃税的界线,提出了节税的概念,同时将避税行为分为正当与不正当两种,而两者之间的划分标准,实际上是把避税概念扩大化,把逃税也列为避税的一种形式。 这样,在国际税务实践中,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仍然分不清,势必造成对两者一视同仁地进行惩处的不当结果。
另外,税收筹划(节税)行为本身不一定都是合法的,譬如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定价来避税的现象正是节税所从事的一项主要工作,而不合理转让定价行为在很多国家已列为非法行列。 笔者认为,避税究竟是“合法”还是“违法”,完全取决于有关国家特定时期的法律规定。
从各国法律看,避税的合法性是个相对概念,一种避税行为按原来的税法规定是合法的,在另一个时期却可能由于新税法对其加以规范和限制而成为违法行为;反过来,按一条严格的税法规定为违法的行为,在另一时期也可能会因税法对其限制和禁止的放宽或取消而成为合法行为。 例如,关联公司之间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在税法没有明确转让定价的标准以前,这种行为就不能看作是违法的,因为当时还“无法可依”。
只有当转让定价的标准经过立法明确规定后,再利用不合理转让定价减轻税负就是逃税行为,是不合法的。所以,我们所说的国际避税的合法是指这一行为在特定国家的特定时期是不违法的,甚至可以说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纳税义务前提下,依据税法上的“非不允许”及未规定的内容进行自己行为选择的一种权利,不但不违法,而且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一旦避税行为在法律中被禁止使用,则以后再出现这种行为,就属于逃税,是违法的了。所以,反避税并非一定要。
9.税收规章和税收行政法规各有哪些
税收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它是目前我国最主要的税法法源。我国税收实体法除个人和外资所得税制定为法律外,均为税收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均属行政法规。
税收规章是有权的国家税收行政管理机关为执行税收法律和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税法的具体化,其作用在于使税法具有可操作性。税收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税收法律和法规,但也是广义上税法的组成部分。在我国,有权制定税收规章的部门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及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