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综合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专业法规: 1、联运: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2、集装箱: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3、铁路: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4、公路: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5、水路: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6、港口: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7、海运: 《国际海运条例》 8、航空: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9、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0、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11、仓储: 《商业仓库管理办法》 12、船舶: 13、消防: 14、危险品: 15、保险: 16、包装: 17、信息 三、国际公约 1、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2、国际铁路联运规程; 3、国际道路交通公约; 4、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5、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2.保税区物流的法规政策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的功能和配套政策介绍
作者:金阙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83 更新时间:2009-1-31
2004年12月,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区”)从试运行开始转为正式运作,物流园区的功能究竟为何?在海关、税务和外汇方面上有哪些配套便利政策?下文仅作一简单介绍。
首先,物流园区与外高桥保税区不是割裂的,根据上海五局(出入境、财政、税务、工商、外汇)、三委(发改委、外经贸委、保税区管委会)和上海海关联合颁布的《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物流园区是外高桥保税区的组成部分,除了专门的针对性规定外,物流园区适用外高桥保税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物流园区的特殊性在于:
一、基本功能
外高桥保税区兼具自由贸易、出口加工、物流仓储及保税商品展示交易等多种经济功能,而物流园区则侧重于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四大功能,具体为:
1、国际中转:对国际、国内货物进行分拆、集拼后,转运至境内外其他目的港。
2、国际配送:对进口货物进行分拣、分配或进行简单的临港增值加工后向国内外配送。
3、国际采购:对国内货物和进口货物进行综合处理和简单的临港增值加工后向国内外销售。
4、国际转口贸易:进口货物在区内存储后即转手出口到其他目的国和地区。
物流园区其实综合了传统的保税区保税仓库的功能和出口监管仓库的功能,是一种多元化的保税仓储监管体系。虽然中国的保税区制度已经实行了10多年,但是,由于现行政策法规的束缚,保税区功能在很多时候只起到了一个大的保税仓库作用,其物流中心的功能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得到实现,物流园区就是基于此产生的一个政策试点。
二、配套政策
物流园区的功能需要政策的支持才能真正实现,为配合物流园区的顺利运作,海关、税务、外汇系统相继出台了配套政策:
1、关务和税务政策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要等到最终成品离境后才能享受出口退税,而深加工结转无法退税是目前困扰国内加工贸易发展的最大问题,也因此人为缩短了国内加工贸易链条的延伸。在原来,即使是保税区也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为按规定,国内货物进入保税保税区在关务上视同出口,在海关监管上可以核销,但是在税务上无法做出口处理,必须等货物离境才能退税。而无法解决出口退税问题实质上也就是传统的保税区不能真正实现国际采购功能的症结所在。
无奈之下,很多企业尤其是前端加工企业往往只能选择采取“迂回战术”,把货物临时“出口”,最近也要到香港,再 “进口”至下游企业,以此退税,有时即使两家企业仅几墙之隔也不得不如此。据统计,仅2003年,苏州工业园区涉及“香港一日游”的货值即达到1.3亿美元,涉及企业86家。而物流园区这样一个全新的保税物流载体,就可以取代类似“香港”的角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货物进入物流园区即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这可以极大地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提升运转效率,使“境外游”成为历史。
2、外汇政策
由于有了物流园区这个平台,很多境外的公司不在中国大陆设立企业,也可以通过物流园区进行国际采购,但一个新问题也因此出现,即,通过物流园区的货物会出现物流和金流不一致的情况:境外公司从国内采购货物进物流园区储存,国内卖家可以退税或者核销加工贸易手册;境外公司再将已经进入物流园区的货物销售给国内的其他买家。此时,货物的流转没有离开中国国境,但是,外汇却要由国内买家付到境外,按照以往的外汇政策,此点绝无操作可能,因为,中国实行严格的外汇核销制度,对外付汇必须以进口报关单核销,但是,物流园区突破了这一政策瓶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企业购买境外公司存放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货物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批复》,如果境内买家购买来自于物流园区的货物,只要提供合同、报关单等单证就可以向境外支付。
配套政策的出台有力的推进了保税区向真正意义上自由贸易区的转型,理顺了加工贸易企业的保税物流结转,满足了高新技术行业对物流速度和品质的要求,也带动上海建成国际物流中心规划的落实,但是,物流中心的运作并非已经十全十美,诸如仓储成本高的硬件问题以及物流与金流不一致时,境外公司的纳税义务的确认和处理等仍是等待克服和解决的问题。
3.简答题.谈一谈物流法律法规有哪些作用
物流法律法规的重要作用 :
当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现代物流业已成为最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不仅是物流的专业领域,例如运输,仓储等,物流法律法规也是从很大方面支持着物流业的发展。
物流法律法规是现代物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优化物流行业的经营秩序。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不仅能应用在国家治理的层面,也恰恰能应用在物流的方面。试想一下,如果物流活动中的行为不受法律约束的话, 物流行业将是一个腐臭的“大染缸”,无时无刻催生出各种权私勾结,污染环境等的行为。物流法律法规的及时介入,可以使国家对物流市场进行及时的监督与管理,让物流行业能平稳健康的发展和壮大。
物流法律法规是完善现代物流行业的基石,有利于提升我国综合竞争力。比国外的物流行业更具有活力与发展空间。我国更已将现代物流业选定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第三产业的重点。因此,国家规范物流法律法规更是会使我国的物流行业向上跨越一个更高的层次。物流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可以使物流与各个领域更深度地融合,优化整合产业资源,增强产业整体竞力。同为各个国家的综合较量增加实力。
物流法律法规是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伞”,有利于当事人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物流法律法规规范当事人正确履行权利与义务,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我国物流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 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5.哪位可以告诉我一些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点的,谢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颁布)
2.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4.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5.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6.《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7.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8.《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9.《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
10.《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
11.关于进一步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12.关于切实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13.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14.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15.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2007年11月06日)
6.设立物流公司需要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物流行为法律制度 物流行为包括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搬运、配送、流通加工、信息传递等服务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民商事行为性质。
物流行为法律制度就是调整各种物流经营主体之间因各种物流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流行为方面,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少民商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这些法律虽然不是直接针对物流业制定的,但却是物流行为法律制度的根本或基础。
民商事的这些基本规范各种物流行为关系当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就物流行为各个环节的具体立法而言,运输和包装环节的立法相对来说较为完善,层次也较丰富,规定得也较为详尽一些,而其它环节的立法比较欠缺。
下面针对物流各个环节立法进行述评: 关于采购与销售立法。采购与销售是现代物流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采购是物流的开始环节,而销售则是物流的最后环节。
其实不管是采购还是销售,在各市场主体之间都存在一个买卖(或购销)法律关系。而这种买卖(或购销)法律关系又通常是在买方与卖方之间通过达成口头或书面的买卖合同(或购销合同)来加以实现。
我国《合同法》第九章专门对买卖合同作了规定,这是我国在采购与销售方面的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当然,采购和销售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如集团采购、招投标和拍卖等。
对团购和批发,其实只是在某一个采购或销售环节中,实现商品的集合和主体的集合,从而形成价格优势或货品的价格优惠,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规范。关于仓储立法。
仓储是现代物流的核心环节。在仓储活动中,首要任务是建立物流仓库及相关设施或设备。
在物流实践中,物流仓库及相关设施可以通过自建或租赁取得,如果租赁取得,其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3章专门对租赁合同行为作了规定。
对于仓储和保管,我国《合同法》也有专章规定。 关于流通加工立法。
流通加工,是指物品在从生产地到使用地的过程中,根据运输、销售或消费使用的需要而进行的包装、分割、计量、分拣、刷标志、组装等简单作业的总称。流通加工可以由物流业者自己完成,也可以通过签订承揽合同,将部分或整个工作外包出去,由别的企业或个人完成。
我国《合同法》也有专章对承揽合同进行规定。对流通加工中的包装环节,我国颁布的单行法规或行政规章主要有:《危险和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药品包装管理办法》、《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等。
关于运输业立法。运输是物流业最基本的业务和最重要的环节。
有关运输,我国已颁布了不少法律法规。我国《合同法》、《公路法》、《铁路法》、《航空法》、《海商法》等基本法律都对运输合同、各种运输责任及赔偿等作出规定。
同时,我国也颁布了不少单行法规或行政规章,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条例》、《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对各种运输行为,加以调整。 关于信息立法。
现代物流的发展,与信息技术息息相关。我国针对信息技术的立法目前还严重不足。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信息立法的特点主要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以及电子商务等。
电子商务立法是当前最复杂的一个问题,主要是要解决电子信息数据传递的法律效力。 总的说来,通过对上述各种物流行为立法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物流行为从法律上说其实质是合同行为。
但问题是,发生在物流过程中的合同与普通的民事合同是否完全一致呢?我们认为是有差别的,否则,就没有必要对这些合同进行专门研究,那么,差别在什么地方呢?物流活动大多数归结到运输合同,我们就以运输合同为例作简要分析,物流中的运输合同不单单包括运输,其内容往往又超出普通运输合同的范围,物流运输合同中如果要求物流企业负责提供某种型号的设备,物流企业就要去采购后再送给客户,这时,物流企业与客户的合同就有了买卖合同的特点;或者是物流企业为大型超市搞配送,这里也涉及配送,所以物流中的运输合同,已远不是一个普通运输合同所能涵盖的。从立法的角度上,也能分析出其间的区别,《合同法》是从交易的角度来制定的,规范的是商流,即重视买卖或交易,而物流不同于商流,更侧重于物的流通,是服务,体现的是协作。
那么针对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有必要从立法上加以规范。
7.物流法律法规的介绍
内容简介《物流法律法规》是“中等职业教育物流专业规划教材”之一。本书从当前我国物流业现状出发,结合中等职业教育注重实践和技能的特点,遵循“根植实践,适度超前”的原则,按照国内外物流操作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等有关规定,分别对物流活动中涉及的合同、与物流过程密切关联的货物买卖过程、物流过程中直接包括的运输、仓储、配送、装卸、搬运、流通加工、包装、口岸管理等各个环节所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本书适合作为中等职业学校物流管理、电子商务等专业的教材和物流培训机构用书,也可作为企业相关专业人员的参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