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计法律法规有那些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1: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4: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5: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统计法律,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区别
其实都是有关统计的法,不过效力高低不同。法律、法规、规章的主要区别:
1.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
2.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效力仅次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对本行政区划有效,效力更低一些。
3.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央人民银行、审计署和直属机构制定,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级和较大市政府制定,对本行政区划有效,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4. 如果规章之间有冲突,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冲突,由国务院给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认为适用规章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统计违法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统计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类。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等故意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②胁迫、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③迟报统计资料的;
④拒报统计资料的;
⑤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且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更正的;
⑥干涉、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⑦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或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⑧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与统计记录的;
⑨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
⑩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报表的;
11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12未依法办理统计登记的;
13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
14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等。
统计违法行为要负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统计法律责任形式有:
(1)刑事责任。《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均规定,违反统计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对统计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通报、罚款、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3)行政处分。《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领导,直接责任人,可由统计机构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4.劳动法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作时间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