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没有关于混凝土企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现已发布,自2012年5月1日实施。其中:“ 6.1.2 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同时作废。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氯离子含量等质量控制指标;修订了混凝土拌合物稠度等级划分;补充混凝土耐久性质量控制指标;修订了混凝土生产控制的强度标准差要求;修订了混凝土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允许偏差;修订了混凝土蒸汽养护质量控制指标;增加混凝土质量检验等内容。
2.法律是不是规定土建(商品混凝土)行业规定工作时长是多久
现在的建筑工人一般都是按劳动量来计算工人工资的,即使按时间算的话.
现在甲方要求工期,因为时间对投资商来说就是金钱啊 他会用一切方法来约束承包单位来赶工期同理会转嫁到一些小包工头身上,工人也就没有法了.
还有一点是施工人员都是来自农村对星期天和节假日比较淡化
安全方面不是没有人管而是 工人没有看到血的教训还有施工不便 天气太热等等原因 当然还有一些小包工头的安全用具不全等等.
下面这些都是规定,你们用人单位肯定违规,你想提出劳动仲裁也可以,但要考虑到走这个程序所付出的成本。你看看下面的规定吧,或许对你有帮助。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工程自用混凝土搅拌站有什么法律、行政规定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
项目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合格供方,不得采购无准用证的原材料。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四条 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项目必须按批验收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DBJ 08—227)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项目应对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
项目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共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条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
样品由项目和所供材料生产方的管理代表或生产方书面委托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封存。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封存样存放时间:水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砂石料不少于5天,粉煤灰、矿粉不少于7天,外加剂不少于10天。
扩展资料:
混凝土搅拌站工作流程
1、站长岗位职责
1.1负责搅拌站的日常工作安排(包括材料进厂时间安排,搅拌站文明施工管理,资料的收集和管理,车辆调配等),并向上级汇报日常工作。
1.2负责搅拌站日常生产的全面工作(包括砼的搅拌质量,坍落度的准确性,申请单的数量,砼等级,砼到工地的去向和地点),总结一天的工作量。
1.3积累搅拌及试验数据,督促相关人员及时整理各项记录、台账、报告等技术资料,做好统计分析和总结,并及时传递到有关部门。
1.4负责与实验室紧密协作,组织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有关的试验及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工艺性试验,促进砼搅拌质量,降低砼生产成本。
1.5 配合有关部门对原材料的采购、保管、检验及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2、副站长岗位职责
2.1协助站长做好搅拌站的日常工作安排(包括材料进厂时间安排,搅拌站文明施工管理,资料的收集和管理,车辆调配等),并向站长汇报日常工作。
2.2协助站长进行搅拌站日常的生产工作(包括砼的搅拌质量,坍落度的准确性,申请单的数量,砼等级,砼到工地的去向和地点),并负责向运输车辆交底,总结一天的工作量。
2.3负责收集搅拌及试验数据,及时整理各项记录、台账、报告等技术资料,并及时传递到有关部门,协助站长做好统计分析和总结。
2.4在站长的组织下,积极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有关的试验及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工艺性试验。
2.5 配合站长及有关部门对原材料的采购、保管、检验及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2.6 负责每天具体的人员工作安排,考察相关人员的出勤情况,并对其定期进行岗位考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
4.商品混凝土的业务人员规范
第一条:各生产单位及其所属业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以质量和信用赢得竞争,不夸大宣传自身能力,不排挤竞争对手,不故意诋毁、诽谤或诬告同行单位。
第二条:各生产单位混凝土商品的计价方式统一按照市建设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标准执行。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收费标准上下浮幅度不得超过5 %。
第三条:各生产单位承接业务时,应规范签定供货合同,不搞“阴阳合同”,不得在约定的收费额度以外向客户索取其他酬金或财物;严禁搞业务回扣或变相为用户支付其他费用,恶意压价。一律实行先付款后供货的原则,根据合同要求按时供货,产品必须符合质量要求,保证供货合同的履行。
第四条:各生产单位之间提倡共同协作,相互帮助。允许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共同合作承接业务,在设备车辆上相互有偿调剂。
第五条: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各企业要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严格自律,在承接各项工程时遵守以下规则:
1、生产商品混凝土企业已经与施工单位签订了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的,其他同行企业不得以各种优惠条件和该施工单位同一项目再签供砼合同或直接供应商品混凝土,特别是因施工企业拖欠工程款而停止供应时,严格禁止任何企业再与该施工企业签定商品混凝土的供需合同。
2、施工企业因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或供应服务问题按合同要求终止与商品混凝土企业的供需合同,并结清双方的经济手续后,其他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可以继续与该施工企业签定供需合同。但应主动和原供应混凝土企业通气,以利于妥善解决各种遗留问题。
3、因工程量大,需两家以上商品混凝土企业配合协作施工时,可由多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按工程部位分别与施工企业签约。如由一家商品混凝土企业承接,又需另外商品混凝土企业协助供应时,双方签定委托协议,委托方可向被委托方收取一定的费用。技术资料交委托方,由委托方与施工企业按合同要求统一处理。
4、受主管单位行政指令为本系统工程垫款,资金一律由本企业自行承担,而不准拖欠被委托供应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货款,并及时将货款支付被委托的企业。
5、在承接的任务中,不得超越企业资质等级生产供应商品混凝土。如有少量高于自己企业资质能力的商品混凝土时,需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6、在施工现场服务过程中,不得对施工企业吃拿卡要,或物理刁难。
第六条:接受并服从市建设局市建设造价管理站对各生产单位的业务管理和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以上各条,签约人共同遵守。若有违反本公约现象,各生产单位均有义务予以指正及向鉴证单位举报。对违反本公约的生产单位将采用通报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
各生产单位自愿交违约押金人民币20万元。如有单位违反以上条款内容时,由违约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补偿其他生产单位。违约单位应及时补足应交的违约押金。(具体处罚措施与处罚细则配套执行)
第八条:本公约由市造价站予以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一般情况下由造价站牵头组织,每月一次召集签约企业领导交流信息,协商解决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九条:本公约自二○○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5.混凝土生产技术管理制度/规范
总则为了提高塑钢门窗安装工程施工质量,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材料、安全文明、环保控制,严格遵循工程建设标准 >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认真贯彻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规范,制定了本工艺标准。
2、适用范围2.1本工艺标准适用于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塑钢门窗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2.2本工艺标准作为企业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2.3塑钢门窗安装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3、一般规定3.1塑钢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和标高尺寸进行复核。
3.2塑钢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3.2.1混凝土预埋砖,预埋件和锚固件。3.2.2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3.3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门窗框与墙面的固定要按要求埋设预埋件,在砌体上安装门窗必须设置混凝土预制砖,严禁用射钉固定。3.4塑钢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按照尺寸留设洞口,安装后洞口每侧有5mm的间隙,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3.5塑钢门窗组合时,其拼樘料的尺寸、规格、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3.6立门窗樘前,应核对门窗樘的型号、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门樘下口的锯口线应与楼地面标高相同。
3.7塑钢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回弹现象,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门窗扇的安装应在室内、外装修基本完成后进行。3.8塑钢下滑道要设泻水孔,以便排水,推拉窗扇上口要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设止卸块,两侧框要有防撞块,下槽口两端要加设橡胶角垫,并用玻璃胶满打,推拉窗扇下的滑轮应安装在同一条直线上。
3.9塑钢门窗的抗风压性能、抗空气渗透性能、抗雨水渗漏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满足使用要求。3.10选用材料除不锈钢外,应注意防腐处理,不允许与塑钢型材发生接触腐蚀;严禁用水泥砂浆作窗框与墙体之间的填塞材料,宜使用发泡聚氨脂。
3.11门窗构件应连接牢固,需用耐腐蚀的填充材料使连接部位密封、防水。3.12墙体与连接件、连接件与门窗框的连接方式,可按下列情况确定:3.12.1连接件焊接连接:适用于钢结构。
3.12.2预埋件连接: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3.12.3燕尾铁连接:适用于砖墙结构。
3.12.4金属膨胀螺栓连接: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砖墙结构。3.13塑钢门窗框与洞口墙体之间应采用柔性连接,其间隙可用矿棉条、玻璃棉毡条分层、发泡聚氨脂填塞,缝隙两侧采用木方留5-8mm的槽口,用防水密封材料嵌填、封严。
3.14塑钢门窗框(扇)不应用酸性或碱性制剂清洗,也不能用钢刷刷洗,可用水或中性洗涤剂充分清洗。3.15塑钢推拉门窗扇开关力应不大于100N。
3.16塑钢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3.17上玻璃胶条时应将胶条切成四段,在窗扇四角打玻璃胶固定胶条。
3.18塑钢门窗的所有五金配件均应安装牢固,位置端正,使用灵活。3.19塑钢门窗检验批的划分: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塑钢门窗每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3.20塑钢门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4、施工准备4.1技术准备:4.1.1塑钢门窗安装前,应先认真熟悉图纸,核实门窗洞口位置洞口尺寸,检查门窗的型号、规格、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图纸对门窗框位置无明确规定时,施工负责人根据工程性质及使用具体情况,作统一交底,明确开向、标高及位置(墙中、里平或外平等)。
4.1.2安装门窗框前,墙面要先冲标筋,安装时依标筋定位。4.1.3二层以上建筑物安装门窗框时,上层框的位置要用线坠等工具与下层框吊齐、对正;在同一墙面上有几层窗框时,每层都要拉通线找平窗框的标高。
4.1.4门窗框安装前,应对+50cm线进行检查,并找好窗边垂直线及窗框下皮标高的控制线,在可能的情况下,拉通线,以保证门窗框高低一致。4.1.5制订该分项工程的质量目标、检查验收制度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
4.2材料要求:4.2.1塑钢门窗的制作和安装必须按设计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