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加强乡镇自来水厂的管理
关于加强乡镇自来水厂水质卫生安全监督和管理的建议 社渚片委员联络组反映:我市乡镇自来水厂改制后,部分水厂在水质和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已危害到居民的身体健康,甚至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具体问题:一是饮用水质量难以保证。我组有些委员的企业对水质要求较高,因此配备有专门的水质检测和净化设备,日常检测数据显示,水厂出厂的饮用水经常存在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余氯含量等超标的问题,因此不得不将本可省略的的一些净化项目再做一遍,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但这种损失毕竟还是明显的、可见的,更令人担心的是,老百姓们都在长年累月地饮用着这些不合格的水。二是管理不规范。
乡镇自来水厂改制后,基层政府认为如何管理是“企业行为”,因此难以干涉,导致管理和服务失控。半夜停止供水、降低水压等,对居民生活一般不会有多大影响,对企业单位(尤其是用水需求量较大的企业)就不一样,但自来水厂从来不预先告知,我组部分委员企业经常因为出现这样的情况(一缸料正在染色,突然水压不够或供水停止,于是整个一缸变为废料)而遭受直接经常损失。
因此,建议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乡镇自来水厂水质卫生安全监督和管理,如: 1、集中检查整顿。对全市乡镇自来水厂硬件设施、生产流程、检测设备及检测人员等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硬件设施不达标、水质处理工艺不规范、取水的设置不合理、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缺乏的水厂督促其尽快整改。
2、理顺关系,规范管理。自来水厂虽然已改制,但供水事业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甚至社会稳定,这种公益性企业民营化后,政府在“出让所有权”的同时必须“规范经营权”,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规范各项管理:(1)加强水质监管。
要加大对供水水质的监督监测频次,采取不定期巡查检测的方式,随时随地对各水厂进行监督检测,对水质抽检不合格的水厂,必须停厂整顿,不能让不合格的饮用水流入老百姓家。(2)规范供停水管理。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坚决查处违章作业、违规停水等行为。各水厂除出现运行故障、输配水管道发生爆裂以及不可预测的外力破坏等因素,不得随意对企业单位群众停水,确有需要的,应建立预告制度,预告告知用户。
3、强化培训学习和宣传教育。一方面强化对乡镇水厂厂长、业务负责人的培训,内容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水质处理技术、水厂卫生管理实务经验,还可分期分批组织他们赴外地参观学习以提高乡镇自来水厂的自身卫生管理水平。
另一方面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公众饮水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对供水企业的法制教育,增强农村群众的饮水安全意识和水厂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自觉性。 4、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监测。
目前我市主要饮用水水源地沙河、大溪水库的环境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做得很好,检测频率达到每周一次。但是还有部分乡镇的自来水来自较小的水源地,同样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力度和监测频次,持续有效做好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工作和水质监测工作。
2.法律法规对安全培训都有哪些要求
一、培训要求:
1. 必须对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2. 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培训内容:
1.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员工教育和培训内容。如:从业人员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2. “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从业人员对个体防护用品的要求、配备规定、佩戴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3. 班前班后会记录、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监测记录、检验记录、会议记录、隐患上报规定、事故上报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4. 《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司炉工上岗操作证》、《电工进网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培训。
5. 特种设备监测检验规定进行培训。
6. 员工法律法规意识的调查表反映出的法律法规问题。
7. 国家新出台的安全政策、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8. 针对员工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欠缺的法律法规。
三、培训准备
1. 根据培训主要内容收集整理资料编写讲议。
2. 制定“培训计划安排表”。(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组织单位、培训参加人数。)
3. 制定培训管理制度。
4. 根据培训内容制作《法律法规试卷》。
四、考核
1. 培训结束后要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书面考试。
2. 对试卷要进行判卷、打分,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的重新组织培训考试。
五、培训管理,所有培训的签到表、分数登记表、培训计划安排表、培训讲义等资料和记录进行整理装订存档,妥善保存。
员工获取相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有效途径:
1. 公司为各单位定有“中国安全生产报”、“长治日报”、“山西日报”等报刊,通过阅读获取。
2. 公司每旬下发内部报刊“食品安全”报到分公司,由分公司下发到各车间、班组,便于员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3. 通过分公司的宣传栏、板报及各种会议来获取。
4. 员工参加单位内部或外部举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班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5. 通过网络查询下载、看电视等媒体可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3.乡镇干部应掌握哪些法律法规
作为一名乡镇基层干部,直接面对基层群众和广大农民,因此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提升为广大农民服务的本领。需要掌握以下的法律法规 :
1、《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
2、《婚姻法》和《计生条例》。
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法》。
4、《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要紧跟形势,学习掌握运用好党的最新的方针政策和政治理论,为推进农村的改革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4.求:“供水”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 本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 本市实行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八条 对在本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市规划,水务,地质矿产,环境保护部门编制本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第十条 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一)符合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第十一条 以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第十二条 严格保护地下水源.用于人工回灌地下的自来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四)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局和同级城市规划,建设,卫生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对饮用水水源实施保护和管理.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四条 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本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缴纳自来水增容费.自来水增容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用于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七条 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四章 供水设施保护第十八条 在供水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九条 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并设置保护范围的永久性识别标志.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管渠,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活动.第二十条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供水企业查明有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时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和供水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市水务局,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县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公共供水全过程。
5.在供水服务中用到哪些法律法规
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条例总共七章共计三十八条,条款详细的介绍了城市供水的内容。
对于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经营、城市供水设施维护,以及违反条例所应受的处罚等都做了详细说明。此条例于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选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第八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十九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资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第二十五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二十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
6.封停非法水井根据什么法律法规
水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执法机关
1、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县经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5、《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各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7、《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网上)
9、《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网上)
10、《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1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1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行使水行政许可权的组织。”
1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其余还有一些每个城市都有的地方性文件,这个没有统一性,都是各地方政府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下发的。
7.自来水公司归什么部门管理
自来水公司归水利局管理。
自来水厂属于国有企业。属于水电行业。
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每吨价格都由政府部门统一定价。地方财政要拨一些款,补贴自来水厂。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就是水利局了。水利局就是现在的水务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搞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给排水,工程建设,河湖治理保护等。
水利局的主要职责:(一)承担气象观测、作物用水观测和最优灌溉制度试验;(二)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灌溉用水管理;(三)负责全市农田灌溉用水实验;(四)负责全市农业灌溉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配水的等业务指导工作;(五)负责全市农业灌溉科研和科技人员的培训工作;(六)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水利局的下属单位:灌溉处 主要职责:(一)承担气象观测、作物用水观测和最优灌溉制度试验;(二)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灌溉用水管理;(三)负责全市农田灌溉用水实验;(四)负责全市农业灌溉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配水的等业务指导工作;(五)负责全市农业灌溉科研和科技人员的培训工作;(六)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扩展资料:水利局主持的活动: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水利、水电等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议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有关规 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2.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3. 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区县(自治县、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 实施;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它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 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主管全市水文工作。
4. 主管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5. 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 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6. 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区县(自治县、市)间的水事纠纷。
7. 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全市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按有关规定监管水利国有资产;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供水及多种 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全市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8. 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组织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 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9. 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全市江河、湖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大中型或跨区县(自 治县、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10. 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指导乡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作。11. 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
研究制定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12. 负责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 研究和技术推广。
13. 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对江河和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14. 在市政府电力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制定或参与制定水利行业的水电及电网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指导 水利行业水电管理,监管水利电业国有资产。
15.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