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央出台法律法规文件

2021年04月13日13:25:00

1.最近我国颁布了哪些重要法律文件

一、法律 (约3.3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行政法规 (约5.2万字)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1号)《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2号)《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59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3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77号)三、规范性文件 (约1.8万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四、部门规章 (约3万字)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号)《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2号)《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海关总署令23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5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27号)四、规范性文件 (约6万字) 《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文市发[2001]13号)3/30 《文化部关于开展文化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1]18号)《文化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音像市场整顿规范方案>的通知》(文市发[2001]34号)9/7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违禁、走私和盗版音像制品的通知》(文明电字[2001]14号)10/11 《印发<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519号)12/18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2]4号)2/6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文市发[2002]7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岗位培训规划要点)的通知》(办市发[2002]10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音像市场治理整顿“复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办市发[2002]15号)《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2]10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启用进口音像制品数据查询系统的通知(办市函[2002]247号)6/17 《文化部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文市发[2002]24号)《文化部关于实施音像市场限期禁入制度的通知》(文市函[2002]138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市发[2002]27号)《关于执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市发[2002]31号) 8月《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文教科发[2002]53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通知》(办市发[2002]45号)————————————————四、一、全国人大的法律法规(2007年8月30日以来)准备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7-12-29 2008年3月1日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07-12-29)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7-12-29) 2008年6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007-12-29) 2008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12-29) 2008年5月1日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的决定 (2007-10-28) 2007年10月28日批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10-28)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07-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8年4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07-10-28)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8-30) 2008年8月1日施行。

2.中国近期颁布的法律法规有什么

2008年以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7号)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务院令第5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3.中国近期颁布的法律法规有什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另外注意以下法律跟建筑有关的规定“建筑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担保法”、“保险法”

4.中央出台了哪些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实行民 主管理,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行党务、政 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 于群众监督之中,使人们了解权力运行的规定,看清权力运行 的程序和结果,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 权,对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 利,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 有重要的意义。

中央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 务公开的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 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 见》《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人实行厂务公 开制度的通知》《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的通知》《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 事务公开的内容、公开范围、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5.中国近期颁布的法律法规有什么拜托各位大神

2008年以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7号)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务院令第5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6.近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新政策

农业部第37号和第38号部令中有关部分农机法规修订和废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8号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 青 林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农业部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凡本次未予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无效。

十二、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 1.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2.删除第八条。

3.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人员,为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5.第十四条修改为:“《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

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作业证》。” 6.第十五条修改为:“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7.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8.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我国境内成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应到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8月21日农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删除第九条。 十四、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1984年11月15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1.第二条修改为:“开办农村机械维修点的,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农村机械维修点分为一、二、三级综合维修点和专项维修点。各等级维修点的开业技术条件按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2.第五条修改为:“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机维修经营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相应的维修设施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

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五、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1999年4月30日农业部令第10号) 1.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证和安全监理业务。” 2.第八条修改为:“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规定并经技术检验合格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一)农业机械登记表; (二)农业机械来历凭证; (三)农业机械产品合格证; (四)农业机械所有人(单位)身份证明。” 3.第十七条修改为:“初次申请或申请增驾学习联合收割机驾驶技术的人员,应当填写《驾驶员登记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并交验身份证;申请增驾的,还需交验驾驶证。

经理论科目考试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0日后约考技术科目”。 4.第二十条修改为:“初次学习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人员,经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5日内核发正式驾驶证。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经规定科目考试合格后,5日内核发新驾驶证,收回原驾驶证”。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1982年8月31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更名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一条“特制定本条例”改为“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修改为:“农机鉴定,是指通过科学试验测定和生产考核,综合评定农机具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价值,为农业选择适用机具、推广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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