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
2.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的规定,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5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未经许可使用客、货运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二)客运经营者不按许可营运线路经营的; (三)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客运经营服务的; (四)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 (五)使用汽车以外的其他拼装、报废机动车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六)客货运输经营者及驾乘人员未保证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的; (七)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 (八)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机动车驾驶培训时间的; (九)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未按国家和交通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技术档案,安装学时计时仪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十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 (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没收其拼装、报废车辆。
3.交通相关法律有哪些
国家现行交通相关法律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7.《机动车登记规定》
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4.谁能帮我找到《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公告 为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公开性,根据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四十七次会议决定,现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5月15日,请在此之前将意见书面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34号,邮编:610012。
传真:86281192。电子邮箱:scfagongwei@mail.china.com. 2005年5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严格管理,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年规划和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根据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可以聘用有关人员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安监、公安、交通、建设、农机、卫生、教育、工商、质检、规划、监察等部门共同参加的道路交通安全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制定治理措施,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运输企业、场站和营运车辆、驾驶人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不得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减少培训内容。
机动车驾驶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 第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严格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并确定专人组织实施; (二)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三)开展经常性的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车辆承修项目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不得使用过期、失效、报废的零配件及总成维修车辆。 第十一条道路管理和养护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设置并维护符合安全要求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高速公路上应设置交通安全监测预警系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未排除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反光标志,距离不少于100米。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穿戴反光服饰。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三条实行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信息卡制度。
驾驶人安全信息卡用于记载驾驶人交通事故、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相关信息。驾驶人安全信息卡免费发放。
机动车驾驶人和持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四川省注册登记的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领取驾驶人安全信息卡,并随车携带。 第十四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安装两副以上号牌; (二)不得擅自安装、使用防碍行人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照明、音响等装置; (三)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搭载人员的座位;(四)不得安装和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装置;(五)除摩托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应当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示标志; 公路营运载客汽车,乘客座位应当安装安全带,并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载人数。
载运幼儿园、中小学学生的校车、教练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载人数,在车身和车厢前后明显位置喷涂“校车”、“教练车”等字样。 第十五条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经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牌证。
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车辆,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产权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等。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还应当持合法有效的残疾证明。
第四章 道路通行 第十六条在城市道路、公路控制范围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牌、匾,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相类似。 第十七条在停车位不足的城市。
5.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6.2018年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实施条例52条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7.四川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zyling1208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
第四条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二章投资人招标第五条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8.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3条第1款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