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app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APP开发者需要注意的六大法律问题
在当前手机系统环境下,手机的多媒体功能主要通过应用软件(App)实现,并用以提升用户的使用体验。APP开发者创造了移动应用,但是却很少有人意识到自己在发行一款APP时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风险。在这,广州掌源科技提醒众多开发者,必须得注意的六大法律问题,不用轻易尝试去触碰它。
一、未能与承包商签订适当的合同
适当的合同协议所具有的另一大优势便是,它能在一开始便为所有人设定了期望值,从而帮助协议双方避免面对大起大落的结果。一句话说就是:不管你的公司拥有多大的规模,你都需要尽早留意应用的法律业务;这将帮助你在之后避免许多麻烦。
二、在侵权行为被发现前未能获得版权和商标
有关版权侵犯的法定赔偿并不适用于非登记产品。实际上,这便意味着私自讲和的作用不存在了。现实情况是,证明实际损害不仅很困难,也很昂贵,抗辩者通常也了解这一情况。另一方面,当面对的是一件登记过的产品时,侵权人便更有可能意识到如果自己败诉,便需要为此支付法定赔偿和诉讼费用。
三、无意中侵犯到其它知识产权
手机应用开发者常常因为忙于开发和上架他们的APP应而没时间去审查美术人员和程序员所使用的资产。但即使是无意的侵权也属于版权侵犯,所以开发者们必须在最终上架前更加谨慎地对待所有资产和软件工具。
四、合作协议不严密
合作协议就好比婚前协议,你应试有非常明确的考虑。在拟定用户协议时,应当首先以公平合理的立场作为协议的起草基础;其次,对于用户协议中减轻App运营者责任的条款,应当以醒目的方式加以注明,提醒用户注意。
五、并购和经营不当
1、缺少公司运作流程;2、混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3、欺诈。
六、不了解第三方投资
资金是王道,特别是对于刚起步的小公司。但从哪里拉投资和如何对待投资方可能成为严重的法律隐患,特别是违反安全交易委员会的规定(SEC)。
伴随市场的快速发展,App市场已逐渐趋向于饱和,并将可能面临新一轮的洗牌。在此背景下,App运营者和开发者应当注重自身法律权益的保护,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2.我国有关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99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等。
计算机软件软件是用户与硬件之间的接口界面。用户主要是通过软件与计算机进行交流。
软件是计算机系统设计的重要依据。为了方便用户,为了使计算机系统具有较高的总体效用,在设计计算机系统时,必须通盘考虑软件与硬件的结合,以及用户的要求和软件的要求。
扩展资料: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不同点:1、表现形式不同硬件有形,有色,有味,看得见,摸得着,闻得到。而软件无形,无色,无味,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
软件大多存在人们的脑袋里或纸面上,它的正确与否,是好是坏,一直要到程序在机器上运行才能知道。这就给设计、生产和管理带来许多困难。
2、生产方式不同软件是开发,它是人的智力的高度发挥,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硬件制造。尽管软件开发与硬件制造之间有许多共同点,但这两种活动是根本不同的。
3、要求不同硬件产品允许有误差,而软件产品却不允许有误差。4、维护不同硬件是要用旧用坏的,在理论上,软件是不会用旧用坏的,但在实际上,软件也会变旧变坏。
因为在软件的整个生存期中,一直处于改变(维护)状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算机软件。
3.我国有关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法规
计 算 机 软 件 法 律 法 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4、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994)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1992)
7、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1996)
8、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1996)
9、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1995)
10、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
11、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1994)
12、国家版权局关于大陆与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1988)
13、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征订台、港、澳作者的图书应出示合同审核登记号的通知(1989)
14、国家版权局公告(第9号)——指定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2002)
15、国家版权局公告(第11号)——指定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机构(2002)
16、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
18、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
19、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
(2001)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
21、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国软件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2004)
22、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
23、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2000)
24、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2000)
25、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1)
2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1)
27、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2000)
28、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2001)
29、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01)
30、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2001)
31、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试行)
32、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4.请问一下与计算机,互联网,软件版权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信息产业部网站: 据我了解如果未经许可批准放了他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作品或者软件,应该是违反了知识产权。
你可以参考一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flfg/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9号) 现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1年12月20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