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养鸡违反的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3日15:10:09

1.有没有什么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小区内养鸡的处理或者限制什么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地方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都有相关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报道:

小区养鸡扰民,三种办法解决

本报2012年7月9日B3版刊登《虽是小问题,却是头疼事小区养鸡扰民,没人能管吗?》稿件后,在读者中引起较大反响,本报热线电话铃声不断,连日来又接到来自贵都花园、鸳鸯小区、新工房、大北庄、金星、八亩塘等许多市民的投诉电话。市民普遍认为城区内不应该养鸡,市容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

记者采访了马鞍山市市容局的市容环卫管理科。该科一位负责人介绍说:《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遇到小区居民违反条例养鸡的情况,可以通过这些办法去解决:一是小区物业介入。如果是在小区公共区域养鸡,物业是有权处理的。二是社区调解。社区有责任和义务对邻里纠纷进行调解。

但是,社区毕竟没有具体的执法权,如果遇到确实调解不了的,可以反映到有执法权的城管大队。三是城管大队强制执法。可以先通过社区调解,物业配合,城管警示后再采取强制措施,这样可以避免矛盾激化。

参考资料来源:

安青网-小区养鸡扰民,三种办法解决

2.小区业主占用公共区域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区业主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停止对公共区域的侵占,这既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二、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根据物权法第83条的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相邻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损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在处理类似小区业主私自侵占公共区域的事件中,应当积极发挥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部分业主私占公共区域、私搭乱建,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代为提起诉讼。物业公司进行制止既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果其怠于履行制止义务的,应当承担不利

3.畜牧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扩展资料

畜牧法其它法条

《畜牧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畜牧法

小区业主养鸡违反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