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有关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3日15:45:09

1.收据怎么写才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收据包含很多,书写具有法律效力的收据:

1、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

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2、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3、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4、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扩展资料:

收据可以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外部收据又分为税务部门监制、财务部门监制、部队收据三种。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等。这时的内部自制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入账。

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单位与部队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按照规定不需要纳税的,可以使用部队监制的收据,这种收据也是合法的凭据,可以入账。

除上述几种收据外,单位或个人在收付款时使用的其他自制收据,就是日常所说的"白条",是不能作为凭证入账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收据

2.收款收据有没有法律依据

收款收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合法凭证。但收据收取的款项只能是往来款项,收据所收支款项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或收入,只能作为收取往来款项的凭证。且收据不能作为成本或费用的原始凭证。收款收据虽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其效力不强。很多单位都只认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扩展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收据的单位依法合并、分立、撤销和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自合并、分立、撤销、取消、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发放的财政部门办理《收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对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收据,使用收据的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二条 使用收据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际收入填开收据。填开收据必须复写,金额合计用大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对填写错误的收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不得擅自销毁。

禁止涂改、撕毁、转让、转借、代开或者买卖、拆本使用收据。禁止伪造、私刻收据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每本收据使用完后,经手人必须在封面填写总金额、起止号码,并加盖其印章,交单位财务审核。由单位财务集中在下次领购收据时送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查验无误后,在封面上填写核销日期,并加盖财政部门核销人印章后予以核销,存根联退回使用单位保存。

使用后的收据存根联保存期限为五年。个别用量大的收据存根联保存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批准,保存期限可缩短为三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使用收据的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收据怎么写才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关于收据、收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在内容上合法,意思是收据和收条上记录的是真实存在的收支或借贷情况;二是在形式上合法,意思是填写收据和收条的过程是自愿的,没有欺诈、强迫等情形。

第二,收据一般指已经印刷好的财务会计凭证,如果您提到的问题属于此类,按照收据的格式和项目要求,实事求是地全面填写、不留空项就可以了;

第三,收条一般指在空白纸张上书写的证明材料,这就要求将双方的姓名或名称、收支或借贷的钱或货物的数量、产生收支或借贷的原因、是否有利息或保管费用、发生的日期、以及其它相关内容都记录在收条之上,并由双方签字和按手印。记载的内容越详细,以后产生纠纷的可能就越小。

第四,收据或收条只要符合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为了使收据或收条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推荐三种方法:一是到区县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收据或收条公证手续(可到区县司法局询问公证处的具体情况);二是邀请与双方都熟悉、且关系良好、具有威望的人担任中间人,见证收支或借贷过程,并在收据或收条上签字见证;三是用手机将填写收据或借条的过程拍摄下来,增加视频和音频的证据。以上三种方法,办理公证的法律效力最强,拍摄填写过程的方法最简单。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4.收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收据,作为收款证据,只要是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等三性,即具有法律效力。

收据与发票的区别:

1、发票是指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和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凭证。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纳税人根据经营范围向税务机关领购相关发票。发票最主要的作用有两个:一是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这既是买方的支出证明,同时也是卖方收入证明,是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会计核算的重要凭证。二是买方维权的合法凭证,万一质量有问题时,就可以索赔。

2、收据仅适用于与经营无关的往来款项的凭证。如果要进入成本费用的,必须是发票;如果收据入成本费用的话,税务部门查到后,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33%的税率)。

5.怎样的收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完整的收据可以确认双方是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法律效力。一个完整的收据,通常应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1、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

2、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据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

3、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

4、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

扩展资料:

收据的作用:

一般没有使用发票的场合,都应该使用收据。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收据与我们日常所说的"白条"不能画等号,收据也是一种收付款凭证,它有种类之分。至于能否入账,则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收据种类

收据可以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外部收据又分为税务部门监制、财务部门监制、部队收据三种。

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等,这时的内部自制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入账。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收了费只开收据是否合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收据

6.收据欠款有法律依据吗

范本

借款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用于(用款目的,例如:个人购房或生意周转)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出借人__________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元,(支付方式为:现金/银行转账)。小写________元,利息________。期限为___月___日,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付违约金100元一天,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借款人:

日期:

7.收款收据有没有法律依据

收款收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合法凭证。

但收据收取的款项只能是往来款项,收据所收支款项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或收入,只能作为收取往来款项的凭证。且收据不能作为成本或费用的原始凭证。

收款收据虽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其效力不强。很多单位都只认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

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扩展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收据的单位依法合并、分立、撤销和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自合并、分立、撤销、取消、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发放的财政部门办理《收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对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收据,使用收据的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二条 使用收据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际收入填开收据。

填开收据必须复写,金额合计用大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对填写错误的收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不得擅自销毁。

禁止涂改、撕毁、转让、转借、代开或者买卖、拆本使用收据。禁止伪造、私刻收据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每本收据使用完后,经手人必须在封面填写总金额、起止号码,并加盖其印章,交单位财务审核。由单位财务集中在下次领购收据时送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查验无误后,在封面上填写核销日期,并加盖财政部门核销人印章后予以核销,存根联退回使用单位保存。

使用后的收据存根联保存期限为五年。个别用量大的收据存根联保存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批准,保存期限可缩短为三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使用收据的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收据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