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2021年04月14日13:25:04

1.对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建设与完善的思考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政策法规保障机制 凑合用吧,先自己改一改。

现代科技飞速发展、终身教育思 想广泛传播、教育改革浪潮蓬勃兴 起、教师教育体制在世界范围内变革 的形势,要求师资培训贯穿教师的整 个职业生涯。然而,庞大的中小学师 资队伍,长期的培训任务,必须有相 应的政策法规做保障,使其有法可 依,有法可循,从而实现依法施教、依 法促教、依法治教。

一、理顺关系,创建科学化的管 理体制 !"人民政府或教育、人事和财政 等部门应联合颁布中小学教师继续 教育规定或意见。理顺相关行政部门 间的协作关系,形成合力,将教师继 续教育与人事制度改革和实施《中小 学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结合起来,把 继续教育作为教师资格认定、晋升、晋级、评聘职称、评优、享受各种待遇 的必要条件,积极探索中小学教师 “培养、培训、管理”一体化的有效机 制。

#"从中央、省到地方教育主管部 门和办学主体,构成 “宏观—— —中 观——微观”三个层次结构,从而形 — 成一个完备的保障运作体系,确定以 “依法治教,依法施训”为核心的管理 目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级教育 部门有权利和义务对下级教育行政 部门乃至办学主体实施组织协调、检 查、评估与指导,科学管理,分级负 责,讲求实效。 $" 应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各 级管理机构,教师职务培训、教材建 设、培训对象的划分、非学历证书进 修学分确认、培训质量管理方面等提 出针对性的管理办法与措施,使中小 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逐渐走上有法 可依,依法治训的良性发展轨道。

二、确立继续教育经费稳定来源 机制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政府行 为。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 !$ 条要求,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 措施,确保经费投入。

教师培训的经 费投入,以政府投入为主渠道,从地 方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地方财政和 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经费标准,并 随着经济的增长和物价指数的增长 而适时的调整。

积极探索继续教育成 本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个人 负担的机制,积极开辟继续教育经费 来源的其他渠道,调动社会各方面的 力量,为其提供一定的资金和多种服 务,设立“继续教育资金专项户头”, 并定期对法定经费的落实情况进行 单项监督,对经费按时到位,专款专 用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给予物质 或精神奖励;对截留、挪用继续教育 经费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法律制裁。 三、加强激励机制 采用激励机制其目的是促进受 教育者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

激励机制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西方 的行为激励模式,它根据人的需要, 采用一定的激励手段,从而满足人的 某种欲望;二是东方式的思想激励模 式,通过一定形式的思想教育,促使 人形成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价值判 断标准。无论是西方式的行为激励模 式,还是东方式的思想激励模式,其 目的都是为了产生继续教育的动力, 使继续教育的对象产生学习的积极 因素和热情,从而推动继续教育向前 发展。

!"实行登记制度。坚持以继续教 育登记为突破口,把教师的使用、教 师的学习、教师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 来,实施登记制度使教师产生巨大的 学习动力,其作用主要表现为三个方 面。

一是目标导向。登记制度应明确 规定教师在一定期限内接受继续教 育必须完成的学时和标准,学时和标 准成为目标导向,激励教师去实现。

二是政策激励。登记制度要规定教师 继续教育达到一定标准后才能进行 教师资格认定、晋升、晋级、评聘职 称、评优、享受各种待遇等。

政策上的 承诺就是动力,激励和推动教师通过 学习去获取更大的回报。三是制约督 促。

登记制度对教师拒不参加继续教 育、完不成学时、达不到标准的要规 定惩罚措施,以督促、鞭策校长和教 师自觉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积极实行留职带薪休假制度。

中小学教师留职带薪休假应作为教 师的一项权利纳入继续教育有关规 定。各级各类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 应予以积极保障。

进修期间,工资照 发,学费、差旅费必须予以报销。同 时,还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物质帮助与 精神支持。

四、根据按需施教的要求,加强 继续教育课程教材建设 教材建设坚持统一与多样性相 结合的原则。既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统一规定的每个教师必须完成的内 容,又有学员感兴趣,工作需要自选 的学习内容。

在继续教育教材建设 中,坚持以教师发展为本,强调适应 教师三个方面的需要。一是社会发展 对教师成长的需要,二是教育对教师 成长的需要,三是教师自身成长发展 的需求。

对于继续教育各学科教育的 选修课程,由各级教师培训机构根据 自身力量和优势具体负责开发,可吸 收培训教师及中小学教师参加。可把 教改成果、教育科研成果、基层学校 的办学特色转化为课程。

五、实现教师的进修机构多元化 经过培训和调研,我们深深感受 到传统的教师培训把教师集中在培 训院校,单纯当做学生来教,忽视教 师任职学校和校长在教师培训中的 作用,忽视教师的主体功能,要承担 起一流教师的继续教育是不可能的。 作为终身教育的规律和性质决定了 必须将重心定位在学校本位发展才 能实现教师本位发展。

因此,需。

2.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法律法规有哪些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相关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4.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除了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扩展资料

有关教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依法执教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1.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2.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

3.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一、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三、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5.您对教育系统法治建设有哪些意见或建议

一、进一步认识依法治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依法治教是21世纪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 快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以法 制为基础的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要求完善教育法律 制度,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人民群众参与教育事业管理的权利;依法行政,建设廉洁、勤 政、务实、高效政府的目标,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法 办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和造就21世纪的一代新人,根本上要靠法治 、靠制度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调 整、规范和解决。

因此,教育领域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进行深刻的观念更新 与制度变革,加强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治教。二、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16项教育行政法规,各地制定了100余项地方性教育法规, 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越来越 受到各级人大、政府的重视。

教育普法工作广泛开展,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不断推进, 教育法制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得到加强,为今后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从 总体上看,教育法制建设还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要求;教育系统的法制观念还比 较薄弱;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尚未成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的自觉行为;教 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规、规章尚不完善;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 执法与执法监督不力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进一步明确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目标。从现在起,到2005年或更长一段时间,教育 法制建设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和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将教育 事业的管理与发展全面 纳入法治的轨道。

形成与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层次合理、内容完备的教育法律法 规体系;逐步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地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依法行 政水平;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的教育行政执 法与执法监督制度;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做到依法自主管理学校;努力提高广 大教育工作者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使依法办事成为共识。四、完善和加快教育立法。

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法定的立法权限,进一步推动教育法律 法规体系的完善,加快教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规、规章的制定。适时提出《义务教育法》、《 学位条例》的修改草案;积极配合做好《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工作,逐步完善促进民办教育 发展和规范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要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社会普遍关注、影 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要问题,制定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照全面贯彻国家 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规章和制度 。要积极推动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等配套性地方法规及规章的制定,加快地方教 育立法的进度。

对教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国家尚未立法予以规范的,可以依据法律确 立的原则,根据地方实际制定暂行规定,使之成为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要进一步提高教育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要加强立法的前期调 研工作,做好拟制定的法律法规草案及规章的可行性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 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实现教育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建立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备案制度;重视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改革的原则与精神,或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 时修改或废止。

五、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反映了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

教育行政部门、政 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转变领导方式和管 理方式,转变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善于运 用法律引导和保障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尊重、落实和维护学校的自主权。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明确本部门及各职能机构行使行政权力的权限与程序,保证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符 合法律的规定与原则。逐步实行政务公开,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务的办事规则、程序及监 督途径向社会公布。

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各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管理 学校。促进学校法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并逐步建立健全对学校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依据保 障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法定原则,积极推动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提高教师待。

6.您对教育系统法治建设有哪些意见或建议

一、进一步认识依法治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依法治教是21世纪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 快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以法 制为基础的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要求完善教育法律 制度,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人民群众参与教育事业管理的权利;依法行政,建设廉洁、勤 政、务实、高效政府的目标,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法 办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和造就21世纪的一代新人,根本上要靠法治 、靠制度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调 整、规范和解决。

因此,教育领域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进行深刻的观念更新 与制度变革,加强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治教。二、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16项教育行政法规,各地制定了100余项地方性教育法规, 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越来越 受到各级人大、政府的重视。

教育普法工作广泛开展,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不断推进, 教育法制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得到加强,为今后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从 总体上看,教育法制建设还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要求;教育系统的法制观念还比 较薄弱;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尚未成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的自觉行为;教 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规、规章尚不完善;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 执法与执法监督不力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进一步明确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目标。从现在起,到2005年或更长一段时间,教育 法制建设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和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将教育事业的管理与发展全面 纳入法治的轨道。

形成与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层次合理、内容完备的教育法律法 规体系;逐步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地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依法行 政水平;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的教育行政执 法与执法监督制度;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做到依法自主管理学校;努力提高广 大教育工作者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使依法办事成为共识。四、完善和加快教育立法。

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法定的立法权限,进一步推动教育法律 法规体系的完善,加快教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规、规章的制定。适时提出《义务教育法》、《 学位条例》的修改草案;积极配合做好《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工作,逐步完善促进民办教育 发展和规范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要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社会普遍关注、影 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要问题,制定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照全面贯彻国家 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建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规章和制度 。要积极推动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等配套性地方法规及规章的制定,加快地方教 育立法的进度。

对教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国家尚未立法予以规范的,可以依据法律确 立的原则,根据地方实际制定暂行规定,使之成为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要进一步提高教育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要加强立法的前期调 研工作,做好拟制定的法律法规草案及规章的可行性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 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实现教育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建立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备案制度;重视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改革的原则与精神,或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 时修改或废止。

五、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反映了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

教育行政部门、政 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转变领导方式和管 理方式,转变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善于运 用法律引导和保障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尊重、落实和维护学校的自主权。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明确本部门及各职能机构行使行政权力的权限与程序,保证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符 合法律的规定与原则。逐步实行政务公开,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务的办事规则、程序及监 督途径向社会公布。

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各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管理 学校。促进学校法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并逐步建立健全对学校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依据保 障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法定原则,积极推动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提高教师待。

7.我国法律对教师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编辑本段]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8.联系实际谈如何完善教育法制建设

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 (一)教育立法从无到有,基本结束了教育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 自1978年以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我国教育法制建设。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规。与此同时,国务院发布或批准了17项教育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各省市区人大也相继制定了138项地方性的教育法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也颁布了覆盖教育各方面工作的有关教育规章200余项;地方各省、市、区人民政府也制定了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教育规章。

教育法律法规,从无到有,并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基本结束了教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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