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共场所禁烟的相关法律和管理条例处罚规定是什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主要还是倡导性的,并未写明罚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1、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2、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3、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2.公共场所禁烟规定
公共场所禁烟规定:
《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
(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内部确定出本规定以外的禁止吸烟的场所。鼓励创建无吸烟先进单位。
第五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检查人员。
第六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十元罚款。检查人员对吸烟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八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罚款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对拒绝、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在公共场所吸烟是违法的
1、在全国范围内,室外公共场所吸烟不违法;2、在全国范围内,室内公共场所吸烟违法,但是无处罚或者处理措施;3、个别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则依据该法规处理。
比如陕西省西安市在2018年10月颁布了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可以进行一定的罚款措施。目前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室外公共场所吸烟,并没有相关规定。
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话,按照原卫生部制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是并没有处罚条款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4.公共场所对禁止吸烟有哪些规定
10月13日,国家发改委等就《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即将在我国生效而推出新措施,中国将不再建新的烟厂、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还数5年后要禁绝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我虽然也忝列“烟民”的队伍,对禁绝烟草广告还是举双手赞同,因为吸烟是自己的事,但烟草广告却和在公共场所吸烟一样,可能危害到他人。
其实,明目张胆的烟草广告,很久以来就是被禁止的,“吸烟有害健康”的标识也见诸国产的任何一种烟盒,有关部门之所以旧话重提、还预定5年以后,只是因为一直以来对烟草广告界定不明、控制不力。对此,有人认为,禁绝烟草广告光靠行政力量是不够的,“第三方力量”举足轻重。但在我看来,面对制烟大国兼烟民大国泛滥的烟草广告,如此抬举“第三方力量”,无疑是把错了脉、开错了药方。
所谓“第三方力量”包括禁烟社团和非营利性的医疗研究机构。这些团体和机构对说服烟民戒烟,固然可以起作用,对禁绝烟草广告,恐怕无能为力。舆论和社会团体的压力,可以让打擦边球的明星退出烟草企业的形象广告,但形象广告的彻底禁绝,最终还要靠法律和行政监管。烟草广告在反吸烟人士眼里,本来就是“过街老鼠”,但只要还能通过媒介合法出现,禁烟社团做再多的反面宣传,也休想指望它们主动退出公众视野。
说起“第三方力量”,我倒想起了多年前还没成为烟民时的一件事。当时和同学少年结伴出游,书生意气所致,一群人扫遍火车的每个车厢,有“冒烟”处则一律予以没收。结果是遭到烟民“群起而攻之”,连乘警也觉得我辈没这个权力。“禁止吸烟”的标识随处可见,但果真吸了又能如何?该怎么处罚?谁有权力处罚?在很多时候,这些都是盲点。
什么样的广告有擦边球的嫌疑?“吸烟有害健康”的字样要用多大字号?对在公共场所吸烟者该怎么办?这些问题,当然都不会在“第三方力量”的舆论压力下迎刃而解,而应该在相关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应该靠强制力量加以推行。对比境外一些公共场合标明“禁止吸烟,违者罚款5000元”的“铁腕”;对比他们的烟盒上触目惊心的“吸烟可能致癌”的警示,就不难发现,烟草广告的肆虐和吸烟者的无所顾忌,病根并不是“第三方力量”的缺乏,而恰恰是法律和行政力量“太软”。
“重罚之下必有畏者”,禁绝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要削弱烟草的危害,该指望的不是“第三方力量”,相关法规和主管部门先要“硬”起来。
5.禁烟的法律法规
禁烟令是北京对北京地区吸烟人群的一项相关禁令,又称《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于2010年5月1日正式在北京施行。届时该市餐厅、网吧以及体育馆等10类场所将全面禁止吸烟。按照规定,各大、中型餐厅应提倡全面禁烟,分区管理中,75%面积为无烟区,25%面积以内设密闭隔离的吸烟区,而5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餐厅,在餐厅内要采取控烟措施。2013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拟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全面控烟。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同时,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禁烟令有哪些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2011年在中国全面实施。这意味着中国要在三年内实现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承诺。
2011年3月24日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卫生部印发,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据悉,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国家控烟办主任杨*焕已经勾勒出未来五年“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的路线图:在室内公共场所看不到有人吸烟、闻不到烟味;所有公共场所看不到和听不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不再有向青少年销售香烟或由青少年销售烟草制品的现象。
限于执法成本不罚个人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如果市民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同时将处罚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所在单位。但在正式规定中,这一双罚制改成了单罚制,即只处罚后者。但是,单位尽到了劝阻的义务以及设置相关标识的义务,将不会被处罚。
北京扩大禁烟
10类禁烟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体育馆、健身馆;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
2013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在内的五项要求。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拟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全面控烟。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同时,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