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律法规选举

2021年04月14日16:55:00

1.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制度

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健全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党内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由《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基本信息中文名 党内选举制度隶属 党的组织制度影响 健全、发展党内民主选举方式 直接选举、差额选举、预选等党的组织地方组织党内选举制度是指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

还包括经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组织是指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还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委员会是指经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领导机关,包括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委员会任期是指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同级委员会按照党章规定履行领导机关职责,行使领导权力的期限。委员会换届是指党的各级委员会任期届满,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委员会。

委员会委员主要指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都必须经过选举产生。

在委员会内部,所有委员都是平等的同志关系,在讨论决定问题时都享有同等的一票。委员会后补委员是指在中央委员会或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时,能递补为委员的人员。

根据党章规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候补委员在全体委员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选举制度是指由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制度。选举方式是指党内选举时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

主要有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和预选。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预选是指在党内选举时,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而进行的选举。

党的预备会议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前,都要先召开预备会议,决定党的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特邀代表是指党的代表大会特别邀请参加大会的党员。

特邀代表享有代表的权利。列席人员是指列席党的代表大会的人员。

选举人是指选举中具有选举权的人。候选人是指选举时被确定为选举对象的人员。

候选人初步人选在党内选举中,是指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召集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或代表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在组织所属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党员进行推荐提名的基础上,提出的委员或代表候选人意向性人选。候选人预备人选在党内选举中,是指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召集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或代表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提出的委员或代表候选人预备性人选。

代表资格是指出席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代表资格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按党性原则办事,严守党的纪律,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二是代表的选举产生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党大会主席团是指党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

各级党组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都应成立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大会主席团执行民主集中制,凡是有关大会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过大会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选举权是指党员或党员代表、委员会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党的领导机关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党员有权被选举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成员和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选举办法是指进行选举时,规范选举行为的规则。

选举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候选人和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监票人和计票人的产生办法、选举的方式和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选举的纪律等。表决是指领导机关决议或作出决策所采用的一种方式。

有效票是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符合既定要求的选票。在党内选举中,在整个选举过程符合规定程序、选举有效的前提下,每张选票赞成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的应选人数为有效票。

无效票是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不符合既定要求的选票,又称废票。在党内选举中,确认无效票主要看以下几点:一是选票上的赞成票是否多于应选名额,多的为无效票;二是选票上选举人表达意愿的符号是否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填写不规范且无法辨认的选票为无效。

2.换届法律法规

换届选举工作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的集政策性、法律性、程序性、实践性为一体的十分重要的工作,坚持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事,充分发扬民主,是顺利完成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保证。

(一)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换届选举工作有序进行。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好党的思想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开展工作。

要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模范作用,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选民和党员代表,带头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执行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体现党的先进性。(二)充分发扬民主,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在换届选举工作中,凡是应该由选民和代表决定的事情,都要由选民和代表来决定。要充分发扬民主,不能怕麻烦、图省事、简单化,更不能妨碍、限制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要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民主法制教育,积极引导广大选民和代表树立正确的民主观,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保证换届选举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严格依法事,切实提高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效性。一是注意提出的代表比例、建议、方案或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是否具有合法性。

二是注意选区划分的科学性。要依据法律规定,本着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情况和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联系、监督当选代表的原则,按照居住状况或工作单位进行科学划分。

三是注意选民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干部、工人、农民、离退休人员、流动人员等各类人员和情况,按法律规定进行准确的排查,认真细致地做好登记工作,力求防止漏登、错登或重复登记现象的发生。

四是注意工作环节和过程的有序性。对于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代表资格的审查、代表选举以及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领导班子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操作,通过严密的组织程序,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客观公正。

五是要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换届选举中,既要严格依法事,又要认真执行政策,把法律与政策统一起来,对于法律和章程有规定的,要按法律和章程;法律和章程没有明确规定而政策有规定的,要按政策规定;遇到法律、章程和政策都不够明确的,要持慎重态度,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真正把依法事的要求贯穿于整个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

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主要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主要有:《党章》、《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委袭(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等。

党内法规bai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du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目的是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拓展资料: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它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党章对党的性质zhi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dao根本规定。

参考资料: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制度。

4.对党内选举违反党章的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

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5.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制度是如何产生并形成的

1921年党的一大纲领中即有关于党内选举的规定:在地方委员会中,凡 党员“超过30人的,应从委员会的委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

1927年6 月党的《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中,改推举与选举相结合为统一选举(支 部以下为“公推”)与上级机关批准相结合。 这一时期,党员数量少,地方组 织不健全,党内选举制度还处于萌芽阶段。

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把“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 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作为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之一,进一步明确了党 员大会、代表会议或全国大会的选举职责。 这一时期,党走上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开始在局部地区执政,因而更加重视苏区党的组 织建设及党内选举工作,党相继出台《中央关于苏维埃区域党的组织决议案》 《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等法规,明确具体选举规则,党内选举 制度初步形成。

1945年党的七大对党内选举制度的形成和确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党的 七大第一次在党章中明确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党员均有“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强调“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党 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同时对以往关于党内选举的规定作了进一步 细化,包括“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或表决, 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等等。

通过这一时期的不 断探索,党内选举制度逐渐形成和确立下来。

6.各级机关的党内选举形式有哪些

各级机关的党内选举形式有:一是就选举人参与选举的形式而言, 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就是由党员直接投票选举。间接选 举就是按一定比例,先由党员选举出代表,再由代表投票进行选举。

对党员人数比较少,党员之间彼此了解、情况熟悉的某些选举可采取 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对涉及党员人数比较多,范围比较大的某些选 举则应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

二是就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的多少 而言,又可分为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两种。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 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差额选举,既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 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 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 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选举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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