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兼职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5日09:20:08

1.关于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比如:一、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6.基金会管理办法17.储蓄管理条例18.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机构与人员管理规则1.金融机构管理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4.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5.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6.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7.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8.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9.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0.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1.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12.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13.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1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5.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16.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17.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18.《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20.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人股的暂行规定 三、业务经营管理规则 (一)信贷资金管理1.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贷款通则3.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及风险管理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2.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3.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4.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凤险暂行办法 (三)存款与利率管理1.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2.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3.通知存款管理办法4.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5.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于规则 (四)现金管理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五)会计结算管理1.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3.支付结算办法 (六)外汇外债管理1.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2.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3.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4.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5.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6.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7.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9.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10.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七)债券管理1.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2.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 (八)内部控制及监督检查 l.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2.非现场稽核监督管行规定3.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 (九)信用卡管理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四、其他有关规则1.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3.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4.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出处:/view/11004946.htm?fr=aladdin。

2.投资理财政策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 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 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 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 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 第七条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 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 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 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 督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 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 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 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 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 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 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 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 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 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 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 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 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 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 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 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 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 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I 期未清偿的; l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 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 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 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 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 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 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 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 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I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 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

3.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

主要法规《商业银行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扩展资料:

相关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一条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商业银行法

4.金融法律常识

首先,金融法律常识比较多,以下几项:

1.金融企业的客户是否是“消费者”?

2.怎样理解基金?

3.什么是股票期权?

4.单一资金信托的概念

5.集合资金信托设计原则

6.什么叫集合资金信托?

7.什么是期权?

8.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将涉及哪些主体?

9.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0.期货交易的风险

11.期货交易的欺诈问题

12.期货交易主要当事人

13.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

14.期货交易开户必须具备的条件

15.确认违法行为责任人及责任大小的证据

16.拒绝、阻碍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证据

17.典当融资也可以

18.次级抵押债券

19.应付债券

20.次级按揭债券

其次,如果想学习相关金融法律常识可以购买相关书籍作为参考,推荐

1、金融法律知识指南

2、中国金融法律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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