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秘书人员应该了解的法律法规
公司法
股权法
劳动法
知识产权法
世界贸易组织法
秘书的职责大致也有以下11个方面:
日常事务管理(办公室管理、通信管理、值班事务、日程管理、印章管理)
接待事务(来访接待、安排服务等)
会议事务(会议安排、会场布置、会议服务、会议文件的处理等)
行政事务
信访事务(群众的来信来访或顾客的投诉处理等)
调查研究事务(搜集信息,提供可行性的方案供领导选择)
文书档案事务(文书撰写、制作、处理和档案管理)
写作事务(各种文体的写作)
协调工作(政策、工作、地区、部门、人际关系等)
督察工作(督促、检查领导交办批办工作的落实情况)
其他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2.秘书人员应该了解的法律法规
应当了解以下常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企业问题的批复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以上仅供参考,应根据你所在公司性质来决定取舍。
如有疑问请补充问题,如有帮助请采纳。
3.秘书法律与法规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法律制度
(一)著作权法律制度。
以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利为宗旨,其客体范围除一般意义上的作品外,还应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计算机软件。 (二)专利权法律制度。
以工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成果为保护对象,其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三)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兼有著作权、专利权双重因素的新型知识产权,表现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一般采取独立于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之外的单行法规形式。
(四)商标权法律制度。一种主要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其保护对象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五)商号权法律制度。 对工商企业名称或字号的专用权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其立法形式可采取单行法规形式,也可采取与商标权合并立法形式。 (六)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以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为保护对象,禁止使用虚假产地标记的法律制度。其立法形式一般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可单行制定法规。
(七)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未公开的信息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制度。
可以制定单行法规,亦可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八)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制止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损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专门法规,适用于各项知识产权制度无特别规定或不完备时需要给予法律制裁的侵害事实。
4.法律文秘应掌握哪些法律知识
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法律文秘从业者需要了解以下知识:
1. 宪法、法律基础理论、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
2. 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经济法律原理与实务、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秘书理论与实务;
3. 公关与社交礼仪、商务活动与办公室实务;
4. 企业管理基础、应用文写作与训练;
5. 信息与档案管理、法律文书制作与训练、文秘工作综合训练、文秘速录技术与训练;
6. 办公自动化与网络技术、人力资源管理、法庭工作技能训练等。
希望以上回复对您有所帮助。
5.秘书职业该如何立法
秘书工作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秘书事业呈现喜人的发展势头,秘书职业群体已是数量庞大的队伍。
1999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首次制定了《国家职业标准秘书(试行)》,2001年国家人事部也委托有关研究机构专门组织部分省市区的办公部门对建立我国的秘书职业资格制度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当代秘书》相继发表专题文章称:秘书职业资格制度势在必行……在此背景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秘书职业立法将提到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是无庸置疑的。
据统计,在我国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从事秘书工作的人员约有一千万,这是一个惊人的数量。 有学者认为,秘书是一个涵盖十分广泛复杂的职业群体,360行就有360行的秘书,而不同行也主体依法履行职责所应有的基本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范。
面对如此人数众多性质地位特征各异的秘书群体,能否完全参照其他社会职业立法的一般模式,以一个法律文件予以统一的规定和规范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 笔者认为,对我国秘书群体区分为公务秘书和私务秘书两类予以立法规范较为适宜。
一、职业群体分为公务秘书和私务秘书已是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客观现象,秘书学界对此已有广泛的社会调查和初步的理论研究,可为秘书职业分类立法提供参考和依据。 关于秘书职业群体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探讨和研究,如不同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服务对象、薪金来源、行业部门、岗位层次、资格资历等。
秘书学理论界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据主导地位的观点则是将其区分为两大类:即公务秘书和私务秘书。中国高教秘书学会副会长、秘书学家常祟宜教授于1981年出版的《秘书学概论》中就提出秘书职业社会化的问题,指出在传统秘书即公务秘书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有私人秘书出现的可能。
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实践验证了其预测的准确。随后的二十年中,在公务秘书队伍建设获得发展的同时,社会上逐渐出现了大量的其本身和服务对象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秘书人员。
常崇宜教授于2002年继续撰文――《两类不同的秘书与秘书学》,进一步明确论述秘书应当划分为两类;即公务秘书与民间秘书,由此应当发展两种秘书学的理论研究,即公务秘书学与民间秘书学。 常崇宜教授的这种观点目前在我国秘书学界有较大的影响,得到一定的认可,基本符合我国当前秘书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实际状况相发展趋势。
李昌远先生《关于秘书的内涵与外延的再探讨》一文(载《当代秘书》2002年5期),对秘书的外延分类作了有益的探讨,他赞同并根据常崇宜教授的观点,提出在外延上应当将秘书区分为公务秘书和私务秘书两大类。 公务秘书的名称毋庸置疑,民间秘书、非公务秘书等似乎存在名实不完全相符的问题,定名为私务秘书较为适宜。
李昌远先生指出:公务秘书的特点是为“公”服务,是我国秘书的主体,是传统秘书的延续和扩大;私务秘书的特点是为“私”服务,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涌现出的秘书新群体。 笔者认为,李昌远先生的观点在理论和逻辑方面更为成熟周密,更符合我国社会秘书职业群体的实际状况。
据有关资料介绍,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已有280多万秘书,至80年代统计又增加了100多万,进入90年代以后每年仍保持增加秘书3万多人,目前美国大致有400万左右的秘书。 从秘书所占的国民比例而言,美国明显高于我国。
这与美国经济发达、管理严格、社会分工细密、服务业无所不在有直接联系,也说明尽管我国目前已有大约一千万的庞大秘书群体,秘书从业人员的数量仍有广阔发展的空间。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政府对秘书职业群体实行的是分级分类的管理制度。
就类别而言,美国将秘书分为四类,即行政秘书、法律秘书、政府秘书、教育秘书。不同类型的秘书适用不同的管理规范,分别具有不同的资格资历条件和权利义务关系。
美国是一个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其关于秘书分级分类的管理模式,值得我国有关机关在创立秘书职业资格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借鉴。 二、在我国,公务秘书的出现、发展和管理规范的渊源远可以追溯到四千多年前的黄帝时期,近可以追溯到新中国建国以来,国家对秘书队伍的建设和对秘书工作所制定颁发的各类政策法规。
20世纪80年代初关于中国当代秘书学的研究热潮,已对我国秘书学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作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但基本都是针对公务秘书的。 私务秘书的产生和发展在我国是近二十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才得以出现的客观现象,关于私务秘书的现实考察和理论研究才刚刚起步,秘书职业社会化还是一个新鲜的话题。
这种悬殊和差异应当引起立法机关在制订秘书职业法律制度过程中的重视。 据专家考证,早在黄帝时期,我国就有关于秘书和秘书机构的记载。
黄帝设史官,因仓颉有制字之能,被黄帝任命为左史,其主要任务是记录黄帝的言行,传达黄帝的命令,并负责在部落中推广文字。这是我国关于秘书工作启端的最早记载,是典型的公务秘书,直接为最高统治者行使社会管理权力服务。
秘书工作的这种属性在我国奴隶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