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法规中非经营活动

2021年04月15日12:50:00

1.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1、企业组织形式方面的法律问题,依照公司法看企业设立行为是否规范,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在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涉及股东、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经营地址变更事项是否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2、企业会计行为方面的法律问题,依照会计法是否按照规定建账建制,并编制财务报告,会计人员任职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企业纳税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否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是否按期足额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是否按期交纳相关税金,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发票领用、填开、核销手续是否完善。

4、企业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问题,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主体是否合法,涉及行业经营资质是否在规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接业务,是否有符合规定比例和规定执业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等。

5、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方面的法律问题,从业人员是否依法履行了劳动合同订立手续,是否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交纳各种保险,员工的产生经营环境是否符合劳动保护规定,企业给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等。

6、企业对外结算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否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帐户,现金支付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等。

7、企业融资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否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在资本市场公开募集的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相关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是否按照规定向社会披露等。

2.法律法规禁止营利性活动的人指哪些

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主要是国家公务员,包括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和司法人员,具体有:《法官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规定,法官不一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检察官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上述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主要是由于这些人员因承担法律职责而拥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权或检察权、审判权、处罚权等,这些权力是用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手段,要防止这些权力被个人用来谋取私利。

3.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关于"非宗教活动场所不能从事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未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未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场所设置功德箱等设施,接受信教公民捐献,甚至雇用假僧假道从事不正规的宗教活动,这是不允许的。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这些场所的主管部门也必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这些场所停止宗教活动。

鉴于这些违法行为很多情况是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对这些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4.法律上对营业时间及非营业时间有确切的规定

1.法律上对劳动时间是有确切规定的。

但是对一般企业的营业时间没有限制性规定。2.只有对银行、政府机构等的上班时间有规定。

不得随意调整营业时间。3.《劳动法》。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

它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时数,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工作时间的种类: 1.标准工作时间,又称标准工时。

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时制度。我国的标准工时为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1周(7日)内工作5天。

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2.缩短工作时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度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

缩短工作日适用于:(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3)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3.延长工作时间。

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即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无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适用于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劳动者,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从事交通运输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排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工时制度。

即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履行审批手续,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休息休假的概念和种类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为行使休息权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不从事生产或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1.休息时间的种类:(1)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

是指在工作日内给予劳动者休息和用膳的时间。一般为1~2小时,最少不得少于半小时。

(2)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即两个邻近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一般不少于16小时。(3)公休假日,又称周休息日,是劳动者在1周(7日)内享有的休息日,公休假日一般为每周2日,一般安排在周六和周日休息。

不能实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和事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休假的种类:、(1)法定节假日。

是指法律规定用于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有:元旦休息1日;春节休息3日;国际劳动节休息3日;国庆节休息3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2)探亲假。是指劳动者享有保留工资、工作岗位而同分居两地的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

探亲假适用于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3)年休假。

是指职工工作满一定年限,每年可享有的带薪连续休息的时间。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加班加点的主要法律规定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加班加点又统称为延长工作时间。为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劳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1.一般情况下加班加点的规定。劳动法第4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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