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栓的相关法律
《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其中,“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消防供水的装置,是扑救的防止火灾蔓延扩大的重要供水装置。
2.有没有哪条法律法规规定灭火器要和消火栓放在一起
没有的。
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规定: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应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距离地面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少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虽然没有法律强制规定灭火器要和消火栓必须要在一起,但是应当做好消防设备的安置和维护工作。
3.马路边的消防栓漏水,应该向什么部门或单位反映
马路边的消防栓属于道路附属设施,由公路管理部门进行维护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公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扩展资料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于破坏公路以及附属设施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4.无意间撞坏路边的消防栓罚款多少合理
除了赔偿消火栓既造成的损失外,还需要根据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破坏设施完好性,一般是罚款500-800元
5.消火栓的规定
消防栓设计规范
室内消火栓
一、室内消火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消火栓应符合《室内消火栓》GB3445的有关规定;
2.室内消火栓SN65可与SN25一同使用;
3.消火栓水枪应符合《消防水枪》GB8181的有关规定;
4.消防水龙应采用内衬里的消防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m,SN25的消火栓应配置消防软管,软管内径不应小于ф19;
5、消火栓、水龙带和水枪的匹配宜符合下列规定;
当消火栓的出流量为5L/s时,SN65的消火栓配Φ16mm的水枪,Φ65的衬胶水带。
SN25消防软管卷盘胶管的内径宜采用Φ19或Φ25,并配有Φ6的水枪。
6.旋转栓其内部构造合理,转动部件选材恰当,并保证旋转可靠无卡瑟和漏水现象。
7.减压稳压消火栓其内部构造合理,活动部件选材恰当,并应保证可靠无杜塞现象,且减压稳压消火栓在各种供水工况下应保证出水口压力。
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原则是同一平面2支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但当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1支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任何部位:
1.室内消火栓设计用水量不大于20L/S时;
2.建筑物整体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三、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四、设有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公共建筑,应在停机坪出入口处或非用电设备机房处设置消火栓,且距停机坪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五、室内消火栓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0.7m~1.10m,但同一建筑的高度应一致,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度角,当安装在其他高度时应经过专家论证确定。
6.室外消火栓的距离150米在哪个法规上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2.8第4条,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另外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15m 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3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
4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0m 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5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6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 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7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8 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
7.室外消火栓的距离150米在哪个法规上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2.8第4条,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另外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
距罐壁15m 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3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 4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0m 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5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6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 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
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7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8 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0m。
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
8.消防栓的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栓的放置位置:
1、消防栓应该放置于走廊或厅堂等公共的共享空间中,一般会在上述空间的墙体内,不管对其做何种装饰,要求有醒目的标注(写明“消火栓”),并不得在其前方设置障碍物,避免影响消火栓门的开启。
2、消防栓不能隔在房间(如包厢)内,既不符合消防的规定,也不利于消防人员的及时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扩展资料:
室内消火栓的安装要求:
1、室内消火栓设在明显易取用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口方向宜向下或垂直于所安装的墙面。
2、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长度不超过25m。
3、下列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应配置直接起动消防水泵的按钮:高层工业建筑;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建筑;设有消防水泵的人防工程。
4、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压不应大于0.8MPa,如果超过0.8MPa水柱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动力压力)50m水柱时,应有减压设施。
5、在多层建筑物内,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大于50m,在高层建筑物内,其间距不大于30m。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