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交易的一般法律规定有哪些
允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所谓依法发行并交付,是指证券的发行是完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具有法律依据,通过发行程序并将证券已经交付给购买者。也就是说,进行证券交易的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即证券的 发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的证券,不得买卖。 依法发行的投票或者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都允许依法进行交易。
依法发行的证券可以进行交易,但并不排除法律根据证券的性质和其他情况,对某些证 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 在现实中,对某些证券的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
如有些债券,只允许在发行后满一定期限才可转让。对于股票,如我国《公司 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转让限定为3年之内不得转让。
再如目前对上市公司中,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也有期限的限制。 凡是法律对转 让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该种证券不得买卖。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开的集中竞价,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 一个市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卖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形成不同的价格。
公开的集中竞价具有过程公开性、时间连 续性、价格合理性和对快速变化的适应性等特点。 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即买方出价高的优先买方出价低的,卖方出价低的优先于卖方出价高的,多数卖方中出价最低的与多数买方中出价最高的优先成效,以此类推,连续竞价。 并在出价相同时,由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
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即证券交易达成后,按当时的价格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的资金和股票发生转移,购买者以直接持有股票为目标,相对其他交易形式来讲更具有投资性。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 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上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为股票发行出具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此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上述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如董事会不执行,以致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承带赔偿责任。
但是,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包销业务,因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部分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的限制,即可以在 6个月之内将该部分股票卖出。
2.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辅导讲义有哪些
1。
熟悉证券登记的概念、种类及其主要内容; 2。掌握清算、交收的概念; 3。
熟悉清算和交收的联系与区别; 4。掌握清算与交收的原则; 5。
掌握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6。掌握证券交易结算流程及各主要环节的基本内容; 7。
熟悉证券交易结算风险的种类及其防范措施。 第一节 证券登记 一、证券登记概述(熟悉) ▲证券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
证券登记具有确定或变更证券持有人及其权利的法律效力,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 ▲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中国结算公司设立了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
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1股(份、元)(取整数位)。 ▲根据规定,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
少数通过托管机构持有B股的境外投资者未取得直接的股东身份。这些境外投资者只能通过其名义持有人(即其托管机构)间接行使股东权利。
二、证券登记的种类(熟悉) ▲证券登记按证券种类可以划分为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权证登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等。 ▲证券登记按性质划分可以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等。
以下按性质划分标准进行介绍: (一)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并将证券记录到投资者证券账户中。 经过初始登记手续,投资者持有该证券的事实得到确认。
初始登记是投资者后续进行买卖、转让、质押等流转和处置行为的前提。 按照证券类别和发行情况,可以对证券初始登记进一步划分为股份初始登记、基金募集登记、债券发行登记、权证发行登记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发行登记。
(1)股份初始登记。股份登记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登记、增发新股登记、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和配股登记等。
发行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发行登记,对网上和网下发行的结果加以确认。 (2)基金募集登记。
证券投资基金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要进行募集登记。 (3)债券发行登记。
记账式国债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发行的,中国结算公司根据财政部和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建立证券持有人名册,完成初始登记。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分销或在场外合同分销的,中国结算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的分销结果,办理记账式初始国债登记。
(4)权证发行登记。权证发行登记参照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登记办理。
(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发行登记。 (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包括证券过户登记和其他变更登记。
1。证券过户登记。
按照引发变更登记需求的不同,可以将证券过户登记划分为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过户登记(以下简称 “集中交易过户登记”)和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以下简称“非交易过户登记”)。 (1)集中交易过户登记。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参与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后,中国结算公司需要根据证券交易的交收结果在买方的证券账户上增加证券,在卖方的证券账户上减少证券,并相应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2)非交易过户登记。
非交易过户登记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股份协议转让、司法扣划、行政划拨、继承、捐赠、财产分割、公司购并、公司回购股份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原因,发生的记名证券在出让人、受让人或账户之间的变更登记。 2。
其他变更登记。其他变更登记包括证券司法冻结、质押、权证创设与注销、权证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或回售、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或赎回等引起的变更登记。
对于其他变更登记,中国结算公司将相应维护证券账户和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记录,采取变更余额、对质押和司法冻结等情况加以标记等措施。 (三)退出登记 股票终止上市后,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应当及时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的退出登记手续。
债券提前赎回或到期兑付的,其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业务自动终止,视同债券发行人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例1】证券登记按( )可以划分为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权证登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等。
A。证券数量 B。
证券种类 C。性质 D。
程序 『正确答案』B 【例2】( )是投资者后续进行买卖、转让、质押等流转和处置行为的前提。 A。
初始登记 B。退出登记 C。
变更登记 D。债券登记 『正确答案』A 【例3】变更登记包括( )。
A。证券过户登记 B。
证券司法冻结、质押引起的变更登记 C。权证创设与注销引起的变更登记 D。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引起的变更登记 『正确答案』ABCD。
3.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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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及详解 [视频讲解]
2015年11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及详解 [视频讲解]
5.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辅导讲义有哪些内容
本章主要考点 1。
掌握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特点; 2。掌握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3。
熟悉证券自营业务禁止行为的内容; 4。熟悉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和特点(掌握)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一)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具体地说有以下四层含义: (1)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一种以营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经营行为。
(3)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 (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并且只能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对象 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1。
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上市证券,是自营业务的主要对象。
2。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主要是指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非上市证券,这类证券的自营买卖主要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营业柜台买卖。 (1)银行间市场的自营买卖,是指具有银行间市场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以自己名义进行的证券自营买卖。
目前,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品种主要是债券,采取询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对手之间自主询价谈判,逐笔成交。 (2)柜台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公司在其营业柜台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之间进行的证券自营买卖。
这种自营买卖比较分散,交易品种单一,一般仅为非上市的债券,通常交易量较小,交易手续简单、清晰,费时也少。 另外,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也可能有证券自营买入行为。
如在股票、债券承销中采用包销方式发行股票、债券时,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全额售出,按照协议,余额部分由证券公司买入。同样,在配股过程中,投资者未分配部分,如协议中要求包销,也必须由证券公司购入。
【例1】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其净资本不得低于( )人民币。 A。
3000万元 B。5000万元 C。
1亿元 D。2亿元 『正确答案』B 【例2】柜台自营买卖比较分散,交易品种较单一,一般仅为非上市的债券,通常交易量较小。
( ) 『正确答案』对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根本区别: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为营利而自己买卖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一)决策的自主性(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首要特点) 1。
交易行为的自主性。 2。
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3。
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二)交易的风险性 风险性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区别于经纪业务的另一重要特征。
在证券的自营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作为投资者买卖的收益与损失完全由证券公司自身承担。 (三)收益的不确定性 证券公司进行证券自营买卖,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
但这种收益不像收取代理手续费那样稳定。
6.证券交易的强制性规定
证券交易的强制性规定有:一、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二、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三、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四、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五、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七、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述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7.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则
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规和规章在内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这一体系以《证券法》、《公司法》为核心,以配套证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规则为基本内容,奠定了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