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有哪些关于汽车的法律法规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5、《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2.关于汽车的法律问题
购车需注意的八个法律问题:
【问题一:合同条文不完整】
现实中,部分购车合同简单到只有几条条款,甚至是仅以购车交接单代替合同的简易合同,除了客户信息外,关于车型、交车时间等只是片言只语,既不说清责任,也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条款,更加缺少诸如质量、交付及验收方式、保险、上牌及修理、更换、退货、争议解决方式等一系列重要条款,完全不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法律条文要求。
【问题二:合同约定减轻经营者责任】
如某些购车合同约定:“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七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其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没收,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销售。”又如,“本协议生效后,如因厂家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时交付车辆的,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中,经营者首先免除了自身违约责任,同时也将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明显是加重消费者责任。更何况的是,预付款不同于定金,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约定逾期交接没收预付款,没有法律根据。
【问题三:新车约定“只修不赔”不合理】
“只修不赔”,是汽车销售行业内一种比较典型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不公平约定,完全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二十四条及《合同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问题四:车价随意定,增加消费者风险】
据了解,很多购车合同规定:“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的配置和价格执行”;或规定:“在提车时如遇相关国家政策调整(如高消费税)或因汇率变化,影响交付价格时,甲方调整销售价格额度以当时厂方指导价格调整额度为准”等。
此类条款对于汽车价格的变化作出了所谓“特别约定”,使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当汽车价格行情上涨时,经营者以厂家调整价格为由随意涨价;当汽车价格行情下跌时,经营者则要求按原价销售。但实际上是消费者承担了政府调税、厂家调价的风险,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也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问题五:故意混淆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性质】
不少合同规定:“经销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订单人的预订金。在经销商确认收到预订金后,此订单合同开始生效。订单合同生效后,因订单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单时,经销商不予接受,预定金不予退还”。
此类条款中同时出现“预订金”和“预定金”字眼,当消费者违约时,将“订金”转化为“定金”,而经销商违法则不负有赔偿责任。这违背了“定金罚则”,不符合《担保法》规定,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对等,明显有失公平。
【问题六:提货时验收无异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不少合同规定:“消费者应于提货当日对所购车辆仔细验收,有异议当场指出,经甲方确认后做出处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事实上,消费者根本都难以当场发现车辆存在的问题。此类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在“三包”期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要求销售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应有合法权利。
【问题七: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经营企业】
不少购车合同约定:“卖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有最终解释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据此规定,当对厂家指定的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最终解释权归厂家”,就会做出有利于厂家的解释,有可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显然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问题八:合同内容表述有歧义】
不少汽车合同条款语义表述不清晰、存在多种解释,或者用语不够规范、详尽、具体,不能给消费者在理解合同条款上带来相对稳定的预期。合同约定不明,或同一份合同中出现多重标的物质量标准,合同履行地点、期限表述不明确,具体条款内容表述存在歧义等,势必给合同履行造成困难,也为日后可能引发的争议留下很大的隐患。
3.我国汽车相关法律有什么法律哦~~
共计27个: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市场规范管理司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备案审核程序规定
汽车贸易政策
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缺陷汽车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
缺陷汽车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交通相关法律有哪些
国家现行交通相关法律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7.《机动车登记规定》
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5.与处理交通事故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立即停止。按规定停车后拉紧手刹,关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晚上,要打开示宽灯,尾灯。当在高速公路上,设置法规规定在车上的危险警告标志。 2.及时报告。当事人应当及时时间的长短,位置,车辆和人员伤亡,请致电(交警电话:122或110),或者被过往的车辆委托,行人上报公安机关的附近或执勤民警。而且还到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呼救,求助(急病电话:120或110)。由于火灾现场,还应当报(火求救电话:119或110)向消防部门。 3.
保护现场。保护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留下的痕迹散落位置已不能随意移动的原始状态的情景。抢救伤者,应该做在原来的位置标记不能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在警察赶到时,双方设立警戒线绳索可用,保护现场。 4.
抢救受伤或财产。伤者受伤的确认后,采取紧急抢救措施抢救,试图发送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治疗的最佳努力。另外,虽然没有受伤或轻伤,但我拒绝去医院诊断一般都可以停下来过往车辆或急诊室的通知,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救援。项目应保持钱景或被害人,防止被盗被抢。 5.
火灾和爆炸。各方应先关闭车辆的引擎,消除火灾隐患,现场禁止吸烟。如果您携带危险品车辆事故,除本报告中的警察和消防队员,还采取预防措施。 6.
协助现场调查。各方必须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陈述的事情经过如实,不能掩盖交通事故的现实。我们要积极配合,协助警方做善后工作,并在处置。我们一直没有保险的车辆和人员,而且保险公司在48小时内报告。 7.
肇事者接受交通管理处罚。
(1)驾驶处罚相关的整合:累计积分达到12分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法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者也取得了他们的驾驶执照。
(2)的处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交通管理部门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被保险人后,扣留机动车实行责任保险费按照支付给两倍罚款最低限额。 (3)超速处罚:机动车速度超过50%,最高可被罚款2000元的预定速度,驾驶证可被。不超过120公里的公路最大速度。无论是(4)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时可以驾驶机动车的期限:不允许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时期间拘留或罚款最高2000元,还要处以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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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通法律法规有那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
7.关于车的一点法律问题~~~
A与行人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B与行人之间是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对行人的赔偿,A与B之间是直接因果关系但要看双方的主观过错大小。
A与B不属于《损害赔尝责任》中的共同行为或分别行为即不是连带责任也不属于分别责任而应有B单独赔偿,共同行为在时间上一般具有同时性,地点上也具有同一性,如甲车超速行走乙车违规调转车头被甲车撞出碰死一正常行走的行人戊,甲乙属共同过失承担连带责任,分别责任或间接行为在现实中很少,一般是二者行为先后发生并且指向同一受害对象。 B的行为也不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首先是存在两个合法利益并且前一个利益大于后一个利益的情况下保全大的,损害小的利益,此案中行人的利益或生命显然高于或大于一切,否则人们都回选择撞死行人来避免自己的财产损失,如果路边有一盆花,B把花撞坏则属于紧急避险,另外紧急避险一般不存在过失即是故意或明知的,赔偿责任看三点,一,主观过错二,因果关系,三,损害后果,在间接因果关系下如果加害人有主观过错也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如甲明知乙有严重的冠心病仍然故意辱骂乙结果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死亡,此时二者之间虽然是间接因果关系但甲有主观上的过错,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