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反应相关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6日13:25:00

1.不开处方进行输液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所)静脉输液管理,规范村卫生室(所)静脉输液技术准入,保证患者就医安全、有效,根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村卫生室(所)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从事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

第三条 村卫生室(所)开展静脉输液治疗项目必须经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中注明“输液”字样。

第四条 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所)从事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护理人员必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五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对开展输液治疗的医护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常用药品的配伍禁忌、输液反应及其抢救原则和方法,考核合格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在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培训记录”或其他有效执业证书相关栏目中注明“输液”字样。

第六条 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所)房屋、设备必须达到《江西省村卫生室(所)配置标准》的要求,设有输液观察床(或输液椅)及其它输液器材。

第七条 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所)治疗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做到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相对分开。工作台光滑易消毒,整洁有序。“三查七对”、药物配伍禁忌、抢救程序、消毒等规章制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范后张贴上墙。

第八条 治疗室内必须具备各种规格的一次性注射器、有盖方盘、消毒罐、持物钳、棉球、棉签、纱布、高压灭菌锅、污物桶等设备和消毒剂,有盖方盘、消毒罐、持物钳、棉球、棉签和纱布应标注消毒时间,消毒剂定期更换。

第九条 治疗室设有抢救药品柜,配备常用抢救药品和氧气瓶或氧气包等常用设备。

第十条 治疗室配有与房屋大小相匹配的紫外线消毒设施,每天按规定消毒,并有消毒登记。

第十一条 输液使用的药品、一次性输液器具等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规定,从正规渠道采购,保证输液安全。

第十二条 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所)必须开具输液处方或医嘱,并按规定留存;建立病程记录和制作输液卡,做到定时观察,不得离岗脱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具应做到及时消毒毁形、焚烧或深埋,同时做好处理记录。毁形的总体要求是使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医疗废物的处理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村卫生室(所)输液管理档案,每年对开展输液治疗的村卫生室(所)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加盖检验印章,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注销其静脉输液治疗项目,终止其医护人员的静脉输液技术资格,对拒不整改的,或因输液治疗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所)输液工作的管理,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输液的村卫生室(所)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2017年我国法律规定什么情况下才能静脉输

1、严重的细菌感染:如化脓性扁桃体炎、中耳炎、肺炎、脑膜炎、猩红热、阑尾炎等。

2、脱水比较严重:比如孩子肠胃不舒服,腹泻和呕吐都很严重,又吃不进去东西,为了避免脱水严重,这时候需要输液。 3、哮喘发作:宝宝的哮喘发作情况比较紧急,如果不及时用药,有窒息的危险,此时可能需要立即向身体内注射一些平喘的药物。

4、比较紧急的疾病:比如喉炎,喉炎的发病比较急,需要尽快向身体内输送一些抗生素或者激素类的药物,以避免情况恶化。 5、比较严重的皮肤过敏:比较严重的皮肤过敏,会让患者觉得全身奇痒,非常难受,这时候需要输液帮他立即缓解症状。

6、需要抢救的紧急状况:比如患者昏迷或者伤情比较严重已经吃不了药,在他入院时就会给他扎上输液的针头,这是给患者注射药物或者营养的通道。 一般认为不需要输液的情况: 1、病毒性感冒、细菌性感冒:一般不需要输液,按时吃药、多喝水、多休息,随时监测体温 2、上呼吸道感染:病程3天以内,体温38度以下,精神状态好 3、小儿腹泻病:轻度脱水可口服补液者 4、毛细支气管炎:轻度喘息者 5、手足口病或疱疹咽峡炎:无发热、精神状态好,气血不高者。

3.输液反应责任如何认定

输液后出现过敏反应的,如果对事故责任不能确定时,就可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确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4.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03月26日颁布,1994年01月01日实施。

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又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其内容包括总则、考试、注册、执业、罚则、附则。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扩展资料:

涉及护理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施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新生儿科建设与管理指南》、《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涉及医疗事故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5.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必需恪守职业道德。1988年12月15日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了规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医务人员应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其实,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医师,所有的医务人员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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