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法规的行

2021年04月16日16:55:04

1.违反法律的后果

楼主最好说的再详细些,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要视违法情况而定。

1、违反民事法律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3、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哪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确认,这里所谓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扩展资料 强制性规定一般以三种情况出现。 1、强制性规定本身直接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效力。

2、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但引致或结合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 3、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也没有引致到其他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更没有其他法律条文对其效力予以明确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3.如何理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

“基本程序、调查取证、定性量纪、权利保障”,这四个方面是决定纪律审查质量的关键。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深化“三转”要求,推进纪律审查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需要以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裁量意识和权利意识”为抓手,不断提升纪律审查质量和效率。 强化程序意识 规范审查过程 明确纪律审查操作规范,对回避制度、量纪步骤、量纪建议等纪律审查基本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严格遵循规定程序开展纪律审查工作。

严格执行审查权限,按照规定步骤、方式、时限行使职权,进一步推进纪律审查强制措施使用、涉案款物处理、办案时限、权利保障情况等环节的程序审核。严格执行调查处理程序,以程序正义确保纪律审查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强化证据意识 规范事实认定 强化证据意识和办案人员责任意识,严格遵循借鉴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审查的案件依据充分、事实确凿。充分遵循证据规则,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证明力标准判断等,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适用、证据效力的判断,强化对取证工作的审核监管。

在实现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要求所有办结案件达到“定性、定情节事实均有证据证明”、“定案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和“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三项标准,确保事实认定扎实可靠。 强化裁量意识 规范量纪处分 要对党纪政纪案件调查报告中的量纪建议环节作出明确规范和要求,避免“重定性、轻量纪”、“量纪畸轻畸重”等纪律审查实践中易发生的情况,确保执纪公正。

明确提出量纪均衡原则,要求量纪应当客观全面把握政策形势,同时遵循已有案件先例,对于同一时期违纪事实和违纪情节相近或类似的案件,量纪基本均衡,实现“同案同惩、类案类处”。 强化权利意识 规范办案手段 强化纪律审查人员权利保障意识,切实践行依纪依规安全办案的基本要求。

明确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调查阶段合法权利保障情况负责,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专人全程监督。对谈话取证阶段、隔离审查、错误事实材料见面阶段如何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利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严禁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出现侵害被调查人及其他涉案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要有效提高纪律审查质量,预防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监察行政复议等情况发生。

4.审计人员向监管机构报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

5.关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有哪些

给你找了一下《道交法》关于机动车通行的一些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785部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409部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94部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1部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1部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41部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14部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71部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82部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09部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76部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7部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4部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0部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09部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9部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