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的对外贸易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现行外贸法包括总则、外贸经营者、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几部分。
(一)对外贸易经营权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放开了对外贸经营者资格的要求。其一,可以从事外贸的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外贸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二,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发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对依法需要登记的外贸经营者的登记程序作出了规定。
该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二)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 外贸法第三章是关于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规定,依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
对实行自由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也实行目录管理,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在限制和禁止进出口方面,外贸法参照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及第21条安全例外的规定,增加了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范围,将有关的世贸规则转化为了国内法,也有利于充分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及国家利益。依外贸法第16条的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此外,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在限制和禁止进出口货物与技术的管理上,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外贸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并可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还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有关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关税配额,由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三)国际服务贸易 外贸法第四章是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该章依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的规定,就服务贸易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作了一般性规定。
依第26条的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此外,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四)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内,对于在境外发生的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情况缺乏有效的救济。
在借鉴他国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中国外贸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该法第29条所针对的是对进口货物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处理。
该条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
2.我国对外贸易相关法律
倘若从外贸大体上看有这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7月1日,修订通过执行时间怪我不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0月31日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年11月26日会议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6月6日通过国务院.1995年6月29日起施行.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1995年6月7日通过了国务院,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通过时间没印象了,2002年1月1号执行.
杨易荣 解答
3.我国对外贸易相关法律
倘若从外贸大体上看有这些:
2004年7月1日,修订通过执行时间怪我不知道/
2001年10月31日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日施行/
2001年10月31日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6日会议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6月6日通过国务院.1995年6月29日起施行.
1995年6月7日通过了国务院,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通过时间没印象了,2002年1月1号执行.
杨易荣 解答
4.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是1994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规定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构成了制定其他对外贸易法律规范的法律基础。
对外贸易法》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主要包括:
(1)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原则;
(2)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原则;
(3)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自主权原则;
(4)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原则;
(5)平等互利原则;
(6)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答非歧视原则也可以);
(7)对等原则。
5.中国对外贸易有哪些基本法律原则
外贸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而在该法中,所谓“对外贸易”,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根据“外贸法”的规定,中国实行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该法规定:中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中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然而,如果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则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6.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中国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
7.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建立了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供你参考: 我国加入WTO后,须由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贸易政策、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授权地方政府颁布的法规和政策,不应与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措施不一致,更不能超越中央的开放进程,否则将会给全国的对外开放带来严重 的后果。
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的涉外经济、贸易和产业政策,要做到公正、统一 和公开,这对地方政府管理经济的要求也随之提高。 首先,地方政府机构也要在普及世贸组织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知识 的基础上,掌握国家整体的对外开放政策,特别是与货物贸易进出口和服务业对 外开放相关的法律、法规,把握大方向。
其次,地方政府要根据中央的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制订本地区的 相关政策,不能违背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我国对世贸组织的承诺。所以,地方政府 公务人员熟悉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 任务。
第三,创造性地建立地方经济管理模式。地方政府既要保持政策与中央政策 的一致性,又不能简单地“复制”中央政府的政策,而是要创建符合本地经济发 展的管理模式,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创造性地贯彻中央的政策精神,充分 挖掘地方资源,加快国民经济发展的工业化改造、经济运行机制的社会主义市场 化改革、社会发展的信息化管理和区域建设的城镇化改造,发展有地方特色的产 业经济,推动地方经济的加快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提高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 和竞争力。
根据国家“十五”规划和西部大开发计划,东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点 是提高科技含量,加速产业升级,西部地区是在改善基础设施的前提下,发挥地 方资源优势和劳动力优势,从沿海地区引进资金、技术,推动产业化发展。所以, 各地政府的政策目标是发展地方经济,而管理模式要切合实际。
最后,走出“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对我国各地区政府的辖区经济结构、各辖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辖区与国际市场之间 的贸易发展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当跨国公司把整个中国的地界作为其产业整合 的一个基地的时候,当人类已经走入信息时代和现代交通运输十分发达的时候, 国内地区之间的保护就会显得苍白无力。一个明智的地方政府应该谋求在国家统 一政策的框架内,提高本地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能力,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帮助企业抓住机遇,进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而不是用陈腐的观念和守旧的手段 去走关系、为其他地区产品进入本地设置障碍。
时间证明,没有哪个地方的落后 经济能够在本位主义的保护伞下成长起来,也从来没有哪个地方的产业是被保护 而壮大的。简而言之,在世贸组织框架内,中央政府不能做的,地方政府同样也 不能做;但是在不违背世贸组织规则的前提下,中央没有做的或尚未做的事情, 地方政府应该积极探索,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总之,中央政府各部门的 主导职责是纵观全局,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依据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我国的承 诺,处理多边的和双边的经贸关系,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 境,进一步提高有比较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用好过渡期相关保护措施,促进 幼稚产业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在国家统一政策引导下,通过开放 商品市场,引进技术和投资,鼓励出口和其他外向型产业的发展,重点发展有地 方特色和优势的产业的发展,带动和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加入世贸组织后,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国防、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 外,我国各产业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外开放,垄断逐渐消除,市场化进程加快。 因此,各级政府要尽快实行政企分开,政府机构除通过制订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 的产业导向外,不再用审批等手段干预经济,市场成为配置资源的主导力量,由 于市场经济的规律是优胜劣汰,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机制和由价格影响的供求 关系,将成为企业遵循的法则。
由此,将逐渐减少由于政府决策失误导致的人为 的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效果更佳,有效需求引导下的有效 增长将成为经济运行的主导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