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

2021年04月17日09:20:02

1.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第五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 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3、《兽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

2.畜牧兽医法律法规

原发布者:紫鸢牧业706

第一章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概述第一节基础知识一、法的基本理论与畜牧业法规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的总和。2、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从行为规范反映和调整的领域来看,大体上可分为两类,即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3)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4)必须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3、畜牧业法规畜牧业法规是指由国家或相关行政部门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确保我国畜牧业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和。这里所指的畜牧业法规是广义的法规,泛指与畜牧业相关的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而从法的具体表现形式看,畜牧业法规又可分为以下表现形式:(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我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因此宪法是制定畜牧业法规的基本依据,也是畜牧兽医行政的根本法律依据。(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

3.我国兽医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兽医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这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是为 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 疫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 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立法目 的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 业和农村经济发展。(3)《兽药管理条例》,制定目的是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 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

(4)《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条例》,制定目的是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 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 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此外,还有《病原微生物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 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

4.兽医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兽医制度是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官方兽医行使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监督的一种兽医管理制度(官方兽医制度是指以被授权的官方兽医为动物卫生执法主体,直接代表国家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经营环节中执行动物卫生措施的情况,独立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和管理的制度)。

其主要特征是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官方兽医为执法主体,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公正公平的卫生监督,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符合卫生要求,并在此基础上签发动物卫生证书,确实降低疫病传播风险,维护人类及动物健康。

5.兽药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10个管理办法

《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5个重要文件

1、《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168号)

2、《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3、《兽药停药期规定》、《不需制定停药期的兽药品种》

4、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5、《淘汰兽药品种目录》

相关的法律法规《刑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告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20来个。

6.兽医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兽医制度是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官方兽医行使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监督的一种兽医管理制度(官方兽医制度是指以被授权的官方兽医为动物卫生执法主体,直接代表国家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经营环节中执行动物卫生措施的情况,独立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和管理的制度)。

其主要特征是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官方兽医为执法主体,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公正公平的卫生监督,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符合卫生要求,并在此基础上签发动物卫生证书,确实降低疫病传播风险,维护人类及动物健康。

7.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主要依据有哪些法律

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主要的法律依据有:《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畜牧法》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兽医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