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落户是由哪条法律法规来约束

2021年04月17日11:05:00

1.户口迁移应该参照哪个法律法规

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

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一、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购房入户的办理 凡在本市购买房屋者须在所在派出所办理购房入户 1、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2)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 (3)购房人与入户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指非农业户口); (4)未满18周岁者不得单独立户;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夫妻投靠入户的办理 凡在本市以外符合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 凡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2.有没有法律法规条文规定户口迁移的相关情况

当然有,先给你一个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3.我国户口管理政策及法规有哪些呢

一、户口登记含义及登记项目 户口登记也叫户籍登记,是以依法记载的方式认定和反映住户与居民的基本社会性态及其变化的户口管理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履行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管辖区即为户口管理区,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为户口登记机关。

我国户口登记的项目,在不同时期略有变化,但都围绕确认公民身份、亲属关系和法定住址等方面设定,以全面完整地反映住户与居民的基本社会性态。目前登记的项目主要有:户口类别、姓名、民族、性别、户主或与户主的关系、出生日期、出生地址、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兵役状况、住址、职业及服务处所;实行居民身份证制证制度后,逐步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代替原来的《户口登记簿》,又增加了监护人、身高、血型、本人期标准相片和公民身份号码等项目。

户口登记是国家对居民基本社会性态的确认,依法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及其相关事项的效力,是其他社会管理经常引用的依据。 二、我国户口登记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户口登记”。

对于这一原则范围,具体实施中有几点应当注意:(1)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是中国领土,由于历史的原因,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行政管辖之内,所以暂不进行户口登记,但以上地区居民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由于军人居住行止具有相当保密性,因此,我国规定“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这就是说,现役军人同样有户口登记管理,只是其主管机构和管理方式与普通居民不同。

(3)除定居国外的华侨接受驻在国侨民管理外,我国驻外机构人员和其他因公因私出国半年以上者,仍应履行户口登记,但具体管理由我外交、外事机构负责;半年以内短期出国者,户口仍由公安机关主管。 (4)正在依法被劳改、劳教者也应履行户口登记,但具体工作由劳改、劳教单位依法进行,并在户口统计等业务上向地方公安机关负责。

三、户口登记原则 1、中国公民和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都要履行户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现役军人和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应履行户口登记。

” 2、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公民的身份记载是以户为单位,实行一户一簿的登记制度。

户口簿记载全户常住人口的户籍项目,标明户籍性质。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立户的原则: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3、公民应在常住地登记户口。

为了户口登记准确,不重复、不遗漏,规定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人口,决不允许在两个地方都登记为常住人口。 4、户口登记簿册统一设置。

我国现行的户口登记簿册,是按照户政管理的要求和任务设置的,户口簿册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四、户口登记的主要表册 户口登记的表册主要有《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户口簿。

(1)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作用。 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

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

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主要登记内容一致,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2)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建立的发放范围 公民在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

其中对新生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时,要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对未满16周岁的公民要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 城乡居民户口以户为单位进行管理,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凡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应以家庭户为单位发给居民户口簿。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户口,户口登记机关按集体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可以共立一户或几户,由所属单位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3)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式样和项目设置常住人口登记表为一人一表式,共设置34个登记项目。我省居民户口簿采用插页式,集体户的居民户口簿采用多页装订式。

居民户口簿共设置28个登记项目。 (4)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管理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登记管理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面作任何记载或更改。

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常住人口登记表以户为单位按照街巷门牌号码的顺序进行编排管理。常住人口登记表一经建立,应永久保存,妥善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不得擅自涂改。

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时,承办人。

居民落户是由哪条法律法规来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