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处适用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7日11:04:59

1.求有关设备管理和能源的国家法律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包括一般设

设备设施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能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2.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在哪些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是指物业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为了明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

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

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当前房屋的设计、

建造情况以及小区物业的实际情况是: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

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

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

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

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

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3.设备租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设备租赁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

设备租赁又称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4.保护公共设施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5.机房专用及相关外围设备的法律法规及标准都有哪些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200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综合布线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建筑室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0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GB50189-200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50014-2006;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00;

《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通用技术条件》YD/T1095-2008;

《计算机机房用抗静电地板技术条件》SJ/Y10796-2001;

《Telecommunications Infranstructure Standard for Data Centers,数据中心通讯基础设施标准》ANSI/TIA942-20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BMB17-2006中机密增强型标准;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BMZ20-2007

《处理涉密信息的电磁屏蔽室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BMB3-1999;

《涉密信息设备使用现场的电磁泄漏发射防护要求》BMB5-2000;

《计算机场地技术要求》GB2887-2000;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12325-2008;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2011;

《环境电磁卫生标准》GB9175—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6.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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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用户:技术员童鞋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提高设备与生产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方式,坚持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新设备设施安全技术水平,有效地消除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员工职业健康安全,减少和避免企业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炼钢厂所属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3、职责:

3.1设备材料科负责制定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3.2设备材料科负责制定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和设备设施验收、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3.3安环科做好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3.4设备科负责制定炼钢主厂房结构可靠性鉴定的周期,向申请上级部门提出按规定定期进行可靠性鉴定。

4、具体要求

4.1生产设备设施

4.1.1夏季来临之前做好厂房防洪、防汛工作。

4.1.2各区域基础设施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和运输安全要求。

4.1.3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顺行;铁水、钢水与液体渣,必须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4.1.84.1.20(4.2.9

设备处适用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