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价签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9日16:20:01

1.对于明码标价法律怎么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按照这一要求,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包括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点,需要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2.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产品标识标注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违规罚款

行政执法主体: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依据: 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 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 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前款所称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 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 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 格法律、法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 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第七条 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点,需要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的,由国务院 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 对位、标示醒目。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条 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 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 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 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十三条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 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 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第十四条 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 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应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 第十三条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经营者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 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收购农副产品规定了保护价的,收购部门应当在收购点 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 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第十七条 各类商品专业交易市场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标明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情况。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 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 欺诈。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实施处罚。 第二十三条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具体方式和内容,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 执行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 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1994年2月28日发布 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1994年3月3日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 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监督和规范价格行为,对不明码标价的予以纠正,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或屡教不改的按照规定实施处罚。

行政执法程序: 调查取证后教育或处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可当场处罚。

4.关于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定

价格欺诈的13种行为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编辑本段价格欺诈的10种表现形式 根据国家计委在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10种表现形式: 1、虚假标价: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帐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再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省。

2、两套价格: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即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3、模糊标价: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

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4、虚夸标价:如某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

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消费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

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5、虚假折价: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

再如某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1698.3元,而实际标价为1798元。宽松毛大衣原价为1080元,折8.5折销售价应918元,而实际标价1030元。

6、模糊赠售: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

再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食用调和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 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8、虚构原价:如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158元,现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

再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9、不履行价格承诺: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

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惠家庭装优惠20%”。原价6.2元,优惠后价格应是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

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 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5.工商局来我超市反映说我超市有一件商品无标价签,要处予5000元的

有权处罚。

你看看《食品安全法》再说吧。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

对于标签不合格的产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6.关于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定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普通货物包装的法律法规

一、外国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法律法规对其外包装,A.应有海关进口编码或标识;B.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C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商品的包装一般具备下列内容: 第一:具有生产权的必定是经过注册的厂商《可查》*必需要有《商标》(厂名、厂址、厂商准批商号、生产批号```)第二:如有分厂*必需注明总厂和生产该商品的分厂址第三:国家卫生局发部了一系列法律,必需规定生产,其中对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生产标准《可查》*必需有实地生产标准第四:每种商品都必需经国家卫生局检验,合格才给予全格证,并有编号《可查》油印合格证第五:必需有检验人员印章和编号第六:生产所用的材料,一一列出第七:该商品的作用和功效第八:该商品的用法和量第九:适用人群第十:生产日期第十一:该产家的生产编号其它标注厂家自定``` 三.参考资料: 商品包装的分类 商品包装的分类是把商品包装作为一定范围的集合整体,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志或特征,逐次归纳为若干概念更小、特征更趋一致的局部集合体,直至划分为最小的单元。商品包装分类是根据一定目的,满足某种需要而进行的。

商品包装在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中的作用不同,不同部门和行业对包装分类的要求也不同,分类的目的也不一样。包装工业部门、包装使用部门、商业部门、包装研究部门根据自己行业特点和要求,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志和分类方法,对包装进行分类。

一般来讲,包装工业部门多按包装技法、包装适用范围、包装材料等进行分类;包装使用部门多按包装的防护性能和适用性进行分类;商业部门多按商品经营范围和包装机理分类;运输部门则按不同的运输方式、方法进行分类。 由于包装种类繁多,选用分类标志不同,分类方法也多种多样。

根据选用的分类标志,常见商品包装分类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按包装在流通中的作用分类 以包装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作为分类标志,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1.运输包装。

它是用于安全运输、保护商品的较大单元的包装形式,又称为外包装或大包装。例如,纸箱、木箱、桶、集合包装、托盘包装等。

运输包装一般体积较大,外形尺寸标准化程度高,坚固耐用,广泛采用集合包装,表面印有明显的识别标志,主要功能是保护商品,方便运输、装卸和储存。 2.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是指一个商品为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形式,或若干个单体商品组成一个小的整体的包装,亦称为个包装或小包装。销售包装的特点一般是包装件小,对包装的技术要求美观、安全、卫生、新颖、易于携带,印刷装潢要求较高。

销售包装一般随商品销售给顾客,起着直接保护商品、宣传和促进商品销售的作用。同时,也起着保护优质名牌商品以防假冒的作用。

(二)按包装材料分类 以包装材料作为分类标志,一般可分为纸板、木材、金属、塑料、玻璃和陶瓷、纤维织品、复合材料等包装。 1.纸制包装。

它是以纸与纸板为原料制成的包装。它包括纸箱、瓦楞纸箱、纸盒、纸袋、纸管、纸桶等。

在现代商品包装中,纸制包装仍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从环境保护和资源回收利用的观点来看,纸制包装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2.木制包装。 它是以木材、木材制品和人造板材(如胶合板、纤维板等)制成的包装。

主要有:木箱、木桶、胶合板箱、纤维板箱和桶、木制托盘等。 3.金属包装。

金属包装是指以黑铁皮、白铁皮、马口铁、铝箔、铝合金等制成的各种包装。主要有:金属桶、金属盒、马口铁及铝罐头盒、油罐、钢瓶等。

4.塑料包装。 塑料包装是指以人工合成树脂为主要原料的高分子材料制成的包装。

主要的塑料包装材料有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C)、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酯(PET)等。塑料包装主要有:全塑箱、钙塑箱、塑料桶、塑料盒、塑料瓶、塑料袋、塑料编织袋等。

从环境保护的观点来看,应注意塑料薄膜袋、泡沫塑料盒造成的白色污染问题。 5.玻璃与陶瓷包装。

玻璃与陶瓷包装是指以硅酸盐材料玻璃与陶瓷制成的包装。这类包装主要有:玻璃瓶、玻璃罐、陶瓷罐、陶瓷瓶、陶瓷坛、陶瓷缸等。

6.纤维制品包装。 纤维制品包装是指以棉、麻、丝、毛等天然纤维和以人造纤维、合成纤维的织品制成的包装。

主要有麻袋、布袋、编织袋等。 7.复合材料包装。

复合材料包装是指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粘合制成的包装,亦称为复合包装。主要有纸与塑料、塑料与铝箔和纸、塑料与铝箔、塑料与木材、塑料与玻璃等材料制成的包装。

(三)商品包装按销售市场分类 商品包装可按销售市场不同而区分为内销商品包装和出口商品包装。 内销商品包装和出口商品包装所起的作用基本是相同的,但因国内外物流环境和销售市场不相同,它们之间会存在差别。

内销商品包装必须与国内物流环境和国内销售市场相适应,要符合我国的国情。出口商品包装则必须与国外物流环境和国外销售市场相适应,满足出口所在国的不同要求。

(四)商品包装按商品种类分类 商品包装可按商品种类不同而区分成建材商品包装、农牧水产品。

8.产品包装上有哪些是法律规定必须有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产品标识,并保证其产品或者其产品包装上的标识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要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及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扩展资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参考来源: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9.卖假货按国家法律规定怎么处罚

1、民事责任请参阅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请参阅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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