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参照的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22日18:25:00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当哪些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中背法行动具体种类很多,触及诸如民事背约责任、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不同种类的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其具体的构成要件也各有1定差异。

在1般情况下,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由以下4要素构成。 (1)行动背法。

法律责任1般是由背法行动的产生而引发的,因此,背法本身的构成条件,自然应当做为法律责任构成的基础和必要的条件条件。 (2)侵害结果。

侵害是指给被侵害方酿成的利益损失和伤害。侵害的情势主要有人身的侵害、财产的侵害、精神的侵害和其他利益方面的侵害。

侵害的范围包括直接实际侵害和丧失预期可得利益的间接侵害。行动具有1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给社会特定利益关系造成了危险或侵害,并且危害结果到达了法律规定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程度,是构成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1个必要条件。

在有些法律责任中,侵害结果不是必要要素。 (3)因果联系。

背法行动与侵害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联系。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不是1般的因果关系,而是指某种事实上的行动与特定侵害结果之间的必定联系。

如果某项侵害结果不是因某人的行动所必定引发的,则该行动人就不对该项结果负责。由于行动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多种多样,有必定联系和偶然联系、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之分,有1果多因和1因多果之分;因此在把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归于某1背法行动时,必须弄清楚背法行动与特定的损告结果之间的联系,这对行动定性、肯定法律责任种类和大小具有重大影响。

(4)行动人心理主观错误状态。错误是指行动人实行行动时对自己的背法行动及其后果的1种心理认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情势。

直接和间接故意的背法行动应负法律责任,重大过失的背法行动1般要负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在法律有明文规定下才须负刑事责任。对物业管理中的民事侵权行动、行政背法行动和刑事背法行动的归责,大多数是采取错误责任归责原则。

2.物业公司从业人员招聘法律规范

需要到公安机关备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十八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受理单位:公安分局保安监管部门

受理条件: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应提交的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

2.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3.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办公所在地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公司的需提供服务项目办公地点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

4.保安专用器材、装备清单(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

5.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保安员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突发案、事件及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预案;

6.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招聘保安员的文件或物业公司提供保安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

7.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保安服务区域平面图、保安人员配置情况、保安装备器材配置情况;

8.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保安员名册、保安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保安员的保安员证复印件;

9.保安员权益保障情况。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到注册地的公安分局保安监管部门领取相关申请表格;

第二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注册地的公安分局保安监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核,通知申请人备案登记情况。

3.目前关于物业服务类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

根据其制定的机构。

参考:《立法法》

法律: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行政法规: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章: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4.《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修订一次 2009年有一次高院的司法解释: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

5.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经过何种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 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根玛《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 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业主 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 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 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在本案中并不存在重 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

即使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因前三份合同现 已履行完毕,撤销权也因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没有行使而消灭。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注意程 序的合法性。

由于《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选聘和解聘物 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业主委员会无权自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 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有些小区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对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条件和方式等作了约束,比如物 业服务合同的文本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方可与物业 服务企业签订。

如果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很可能导致物业 服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委员会订立合同前, 应提前了解《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权限, 为订立合同做好准备。

另外,某些地方性法规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如《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 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选聘方案。

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 业的资质、管理实绩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 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 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对于地方性法规已经明确规定,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应制作选聘方案,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通过的,物业服务 企业应当遵守。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对于 物业服务的范围和标准、物业服务费的收取、车位等收益的归属等均应 具体化,防止因约定不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参照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