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1、法律层面:《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
2、行政法规:安全生产综合条例如《国务院令第296号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02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3、部门规章:安监总局网上都找得到,完全的。
4、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出台过许多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文件,不细说,可以在安监总局网站上找;
5、地方性法规及文件主要参考各省政府、省安监局网站。
6、安全技术标准:比较多,因为从建国以来由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再到后来国家安监局、国家安监总局都在制定,而且各部位如煤炭部、冶金地质总局等都在制定标准,教多。很多技术标准在网上找不到原文的。
另外,各省安监局都有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有专门《安全法律法规非煤矿山篇》的。可以购买,具体请向您所在省安监局培训中心询问。
《安全管理》专业团队回答,感谢您的提问。
2.非煤矿山的标准或规范文件有哪些
瓮安监管字[2010]20号 瓮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乡(镇)安全监管站、局机关各股室: 为切实加强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有效防范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省、州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年度工作要点。
请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扎实开展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一、总体思路 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进一步深化“一年四个三”(即: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三个突出,三个加强),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大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用安全发展的理念推动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以降低事故总量、遏制较大事故为目标,夯实基础为重点,努力在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方面取得新进展,在“治散”、“治乱”、“治差”方面取得新突破,在技术、管理、监管方面取得新成效,以严格监管,真抓实干,严谨勤奋工作为手段,努力促进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底,要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以上,坚决遏制重大事故。
2、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7处(座)以上。 3、完成5座尾矿库的隐患治理任务,督促企业对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在用尾矿库,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建立完整的尾矿库档案;完成辖区内尾矿库安全区域的划定。
4、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率达100%。 5、13家非煤矿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建设水平。
6、10家露天采石场实行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率均达到50%以上。 7、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制定年度、季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4次以上,召开现场会3次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指导、布置各乡(镇)、各企业大规模开展一次以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非煤矿山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为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打造全县非煤矿山行业的发展理念,提升守法遵规意识。
建立非煤矿山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隐患整改进展情况、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等,推动全县各界关心、支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二)深入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执法行动 1、按照州、县政府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工作的要求,制定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目标、部门职责、方法步骤等具体措施。
2、督促各乡(镇)组织实施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专项行动,采取联合执法、严查重罚、严厉追究等手段,重点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与限期整改指令、乱采滥挖、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依法提请取消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依法提请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严格执行非煤矿山与尾矿库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
并对在建项目“三同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或批复建设工期已超期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4、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延续换证的,辖区安全监管站一律下达责令停产指令,并督促企业向安全监管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申请延续换证的,必须经州局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后才予办理延期换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期到且已停产整顿满三个月,没有向安全监管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企业,要报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报省、州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在媒体上公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强制行政指令、存在明显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以及发生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矿山企业,要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证等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
6、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关键是基层,重点是基础,要进一步抓好双基工作,健全和完善各矿山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反“‘三违’(反违章指挥、反违章操作、反违反劳动纪律)、查‘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防事故”活动,规范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形为。
切实加强企业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操作规程。 7、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每一起死亡。
3.非煤矿山企业怎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
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 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全面排查十类事故隐患,把隐患整改责任 落实到部门、班组、岗位和所有从业人员,自查自纠工作要做到无 死角、严整改、真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严防十类事故作为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认真分析近年来本地区十类事故情况,总结经验、剖析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专 项整治目标、时限和计划。
具体措施要实、要细、要有可操作性, 工作要求要细化、量化、表格化。对存在十类事故重大隐患的企业 要责令限期整改、重点跟踪,对整改不认真、敷衍塞责的,要依法 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 关闭;对于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4.非煤矿山案件执法处罚依据有哪些
出现瞒报的将根据事实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处理,一般会有罚款,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按相关法律处理。私了后被举报也将依法处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
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5.非露天煤矿开采的安全法律法规
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十项规定由烟台奥普矿山机械为您整理相关的内容: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4.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5.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6.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7.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
8.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9.必须按设计排土,加强排土场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6.非煤矿山工程地质勘察的要求由什么法规规定
如下:①《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③《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④《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⑤《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⑥《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1999)(做岩石试验时需要)⑦《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⑧《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⑨《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⑩《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2012)⑾《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高层勘察需要用到)⑿《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湿陷性黄土地区勘察用到)⒀《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2012)。
7.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体系文件有哪些
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支撑材料1 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1.1 方针(1) 安全生产方针管理制度;(2) 最高管理者签发的安全生产方针文件;(3) 与相关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针的沟通记录(文件发放传达记录);(4) 安全生产方针的宣传资料(张贴的照片、培训记录、现场安全手册);(5) 安全生产方针评审修订会议纪要;(6) 文本化的安全生产方针、释义。
1.2 目标(1) 目标管理制度;(2) 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下发文件;(3) 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实施计划;(4) 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监测考核规定、考核记录;(5) 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评审更新的会议纪要。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2.1 法律法规意识(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制度;(2) 法律法规意识调查问卷;(3) 员工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举办竞赛等活动或培训计划);(4) 员工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跟踪记录(举办竞赛等活动的照片或对培训效果的考核、评价报告等)。
2.2需求识别与获取(1) 需求识别的记录(下属单位、员工提出的要求、报告等资料);(2) 识别的法律法规清单;(3) 企业获取相关法律法规渠道的证明(购买的相关文本资料、相关部门的文件、相关网站截屏等);(4) 员工获取相关法律法规渠道的证明(发放的文本资料、局域网截屏、宣传照片等)。2.3融入(1) 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记录(培训计划、记录、试卷、评估报告)。
2.4评审与更新(1) 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的会议纪要、清单等。3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3.1 安全生产责任制(1)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2)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3) 各级领导层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记录;(4)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记录;(5)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评审 记录、评审会议纪要;(6) 各级领导层参加各种安全活动记录、照片、会议纪要等。
3.2 安全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1) 安全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管理制度;(2) 安委会成立文件,会议纪要(包括工作项目清单);(3)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各种被任命人员任命书(安全负责人;员工代表;消防负责人;急救员;事故调查员;法律法规需增加的职位;与风险及其评估相关的职位);(4) 被任命人员参加相应培训的记录、资格证书。3.3 员工参与(1) 员工参与安全管理制度;(2) 收集到的员工所关注的安全、健康事项的记录;(3) 员工参与安全活动的记录、照片或会议纪要;(4) 问题解决小组人员名单、培训记录及解决问题的记录等;(5) 员工拒绝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记录、调查处理记录。
3.4 文件与资料控制(1) 文件与资料识别与控制管理制度;(2) 装订成册并受控的安全标准化系统文件;(3) 每年或出现变化时标准化系统文件评审更新记录或会议纪要;(4) 各类安全生产记录(可分散到各个元素中收集);(5) 文件接受、发放记录。3.5 外部联系与内部沟通(1) 内部沟通与外部联系、合理化建议制度;(2) 识别的外部联系清单及沟通联系记录;(3) 外部投诉及处理记录;(4) 管理层每月与员工交流记录、照片等;(5) 基层定期召开讨论安全生产事项的会议纪要;(6) 收集到的合理化建议、处理结果;(7) 合理化建议箱的放置照片;(8) 安全设备状况和使用情况展示栏(照片)。
3.6 系统管理评审(1) 系统评审管理制度;(2) 系统评审计划、各种输入、输出记录;(3) 评审结果、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记录等。3.7 供应商与承包商管理(1) 供应商与承包商管理制度;(2) 供应商与承包商各种资质记录(许可;制度;能力;安全绩效等);(3) 与供应商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4) 供应商与承包商使用设备前的培训记录;(5) 供应商与承包商定期评估、奖励或惩罚记录。
3.8 安全认可与奖励(1) 安全认可与奖励管理制度;(2) 公告牌或电子信息媒介展示安全信息(照片等);(3) 安全奖励记录。3.9 工余安全管理(1) 工余安全管理制度;(2) 工余安全生产提升计划;(3) 工余安全宣传资料(宣传册、张贴的照片、网站视频等);(4) 工余事故报告;(5) 预测工余意外的培训记录;(6) 工余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4 风险管理4.1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要求(1) 危险辨识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2) 危险辨识记录;(3) 危险源清单。4.2 风险评价(1) 风险评价结果;(2) 职业危害清单;(3) 各种风险、流程与设备、各种职业危害的风险评价报告。
4.3 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1) 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制度、任务观察制度;(2) 各种关键任务许可申请、审批、监测数据以及与其他外部相关的联系记录;(3) 各种工作票;(4) 关键任务清单;(5) 执行任务分析、任务观察人员的培训记录;(6) 依据关键任务分析和作业实际情况编写的作业指导书;(7) 作业指导书放在使用部门和工作现场(照片);(8) 完整或局部的任务观察记录;(9) 任务观察记录处理结果;(10) 关键任务评审与更新记录或会议纪要。5 安全教育与培训 5.1员工安全意识(1) 员工安全意识调查与分析:安全意识调查表与安全意识分析报告;(2) 安全意。
8.非煤矿山未经复产验收,私自生产处罚依据是什么法律法规
适应于《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