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常用法律有哪些,司法解释有哪些
第一部分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第二部分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号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建法[2002]223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3]82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3]107号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建质[2004]47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4]59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 关于印发《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函[2004]189号 关于建立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建办质[2004]3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94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质[2005]184号 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2005]135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5]232号。
2.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注意劳动保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周围,严禁吸烟。明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同时同地进行。
(3)各类施工机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漏电,各部件和安全防护是否正常完好。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
(4)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得裸露。
(5)高处作业要穿紧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遇到大雾、大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特别要注意平台防护、临边防护、洞口防护,交叉作业和攀登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掷物料。
(6)使用垂直运输设备时严禁在龙门架、外用电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业中不准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搭吊,以免发生高处坠落。龙门架、井字架运行中禁止穿越和检修。外用电梯禁止超载运行。
(7)土方作业要注意预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桩伤亡事故。
(8)起重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不准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体,起重指挥人员不得兼做操作工。
(9)不准站在模板、钢筋上作业。
(10)施工现场入口处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火灾报警标志,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通道口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消防防火标志。
3.与建筑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建筑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1、《工程建设法》;
2、《招投标法》;
3、《建设施工合同法》;
4、《建筑工程质量法》;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拓展资料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4.建筑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③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