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融合教育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26日09:40:00

1.为什么在英国学习法律呢

• 目前,大约有14,500名国际留学生学习法律课程——约占全部法律学生的17%。

英国的几十个院校提供了1,500多种课程。 • 在很多英国大学里,学生能够参与审理中的真实案件,帮助律师搜集证据。

• 英国法律具有真正的国际化视角。 很多事务所在国外的主要财政和商业中心设有办事处,并且国际合同普遍采用英国商法作为适用法律。

英国拥有三种法律制度,北爱尔兰、苏格兰和英格兰/威尔士的体系相互独立且均受到严格的监管。三种制度在某些领域内有重大差别,法律教育的内容和结构也各不相同。

因此在你选择英国的法律课程之前,应当了解你将来就业的国家是否认可你在学校获得的资格认证。 英国的法学和法律课程 只有通过了法律行政人员学会(ILEX)认可的课程,你才能获得法律行政的从业资格。

如果攻读法律的高等教育学位,则有可能需要参加国家法律入学考试(LNAT)。 法律和法学专业开设HNDs(英国国家高级教育文凭)课程,和9门相关的预科学位课程。

要想在英国成为律师,你需要按照规定的方式学习七大领域的单元模块,即法律知识基础。这样可以获得法学学士学位(LLB)或法律文学学位(BA Law/Hons)。

然后学习法律实践课程(LPC)或出庭律师执业培训课程(BVC),获得事务律师或出庭律师资格。 如果你不想从事律师职业,你可以专攻某个部门法,例如商法或人权法,或攻读法律和另外一个专业的双学位。

执法和犯罪学的学位课程通常授予学士学位,你可以主修犯罪学并辅以心理学或法医学等课程。

2.美国的融合教育

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展了“回归主流”(mainstreaming)运动,其核心内容是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能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接受教育,这成为美国学前融合教育运动发展的先声。

本文将以美国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历程为主线,对其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发展现状作进一步阐释,希望能为我国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美国学前融合教育的理念发展 20世纪70年代,美国大力开展“回归主流”运动,很多有轻度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得以返回普通学校的课堂之中接受教育。

但“回归主流”运动主张的是将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安置”在正常教育环境中,为其提供的依然是特殊教育服务,没有意识到正常教育环境也应该顺应特殊教育的需要作出相应改变。到了80年代,“一体化”(integration)概念开始普及,这一概念虽然比“回归主流”概念有实质进步,但也只是强调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和没有特殊教育需要的普通儿童一起在同一课堂环境中接受教育,关注更多的是形式上的融合。

直至90年代,上述两个术语逐渐被“融合/全融合”(inclusion/full inclusion)概念取代,融合/全融合教育不再局限于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供“安置”服务,而是更关注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在实质上的深层交汇,在强调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和无发展障碍的同龄儿童在同一课堂里一起接受教育的同时,还强调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供个别化的适当教育服务。目前,在美国普通学校的普通班级中,各种类型和程度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都与普通儿童一起接受融合教育服务。

二、美国学前融合教育的政策制定 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强有力的手段保证了学前融合教育的持续有效开展。 1.开端计划 有关学前融合教育的立法最早源于1965年的《经济机会法》(Economic Opportunity Act)。

《经济机会法》规定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合作开展“开端计划”(Head Start)。开端计划旨在为贫困家庭的3~4岁儿童提供免费的学前教育、营养和保健服务。

该方案实施伊始并没有特别关注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但是在1972年美国政府进一步规定,在开端计划的受益人群中,被诊断为存在发展障碍的儿童所占的比率要高于10%,促使3~5岁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得以和正常儿童一起在开端计划的各个机构中共同接受教育。 2.障碍儿童早期援助法案 1968年的《障碍儿童早期援助法案》(Handicapped Children's Earlv Assistance Act)是第一项针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年幼儿童制定的联邦法律,它直接促成了第一个针对年幼障碍儿童的早期教育计划(the Handicapped Children'sEarly Education Program,HCEEP)的制定。

1969年至1970年间,联邦政府共建立了24个HCEEP示范性早教项目,这些项目为联邦政府后来出台学前融合教育相关法案奠定了基础。相关研究表明,大量的年幼障碍儿童都需要HCEEP早教项目,并且能从中获益。

1975年至1980年间,接受政府资助的HCEEP相关项目已达200多个。1983年,HCEEP吸纳了“年幼儿童州计划项目”(Early Childhood State Plan Programs),将接受融合教育服务的特殊人群的年龄范围正式扩展为0~5岁。

3.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 1975年,美联邦政府颁布了最具影响力的教育法案,即《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EducationAct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该法案指出,美国社会要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供免费的适当教育,为每个符合规定的儿童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

当时该法案的适用对象并不包括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前儿童,但是随着该法案的不断修订。到2003年时,有关婴儿、学步儿和学前特殊儿童的各项教育权利逐步得到完善。

1990年,《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更名为《有能力缺陷的个体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和原法案相比,新的教育法案提倡使用以人为本的语言,将“残障”儿童更名为“有能力缺陷”儿童,避免对特殊儿童及其家长造成直接伤害。

IDEA提出了零拒绝、非歧视性评估、免费和适当教育、最少限制环境、合法诉讼、家长参与等六项基本原则,强调早期干预和帮助的重要性,主张为0-3岁有能力缺陷的学前儿童提供早期干预和教育服务,并为他们提供享受个别家庭服务计划(Individuals Family Support Plan,IFSP)的机会。另外,IDEA还注重在经济上为有能力缺陷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切实的帮助,“所有3-21岁的个体,无论缺陷的类型和程度,都有权接受免费、适当的公立教育”。

1997年,联邦政府公布了IDEA修正法案。修正法案强调要将3-5岁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放置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之中,重视3~4岁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进入5岁学前教育项目之前的过渡适应教育。

IDEA修正法案还提出在3-9岁有能力缺陷儿童的障碍分类中增加一类“发展迟缓”障碍,允许各州根据具体情况将那些在认知、身体、社会、情绪或适应性方面存在发展迟缓障碍的儿童纳入特殊教育的服务范围。值得一提的是,IDEA修正法案将3-9岁儿童存在的个体能力缺陷共分为11类,分别是特定学习能力缺陷、。

3.哪里可以找到国外的教育法律法规

可以到湖南农业大学的图书馆的“国外高等教育信息数据库系统”看看。/

《国外高等教育信息数据库系统》由《国外高等教育信息数据库》、《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大学)数据库》、《国外图书馆数据库》、《国外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组成。目前前两个库已基本建成,后两个库及其他后续库正在研究、策划和筹建之中。《国外教育信息数据库》收录、介绍世界各国的有关教育制度、教育政策、教育机构布局、高等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留学政策、留学生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考核规定、护照、签证手续,以及留学国的风土人情、生活习惯、留学须知等有关全文信息,主要为留学人员熟悉国外情况,了解出国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留学准备服务,作一种“留学指南”的工具使用 。

湖南农业大学图书馆《国外教育信息数据库系统试用公告》——(里面有进入试用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http://61.187.55.41/article/article.asp?articleid=257

4.英国有哪些听着奇葩但却真实有效的法律法规

1、腐国所有的天鹅都是女王家的,杀天鹅=叛国罪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天鹅。

从12世纪开始,那些泰晤士河以及支流上的野生疣鼻天鹅都属于皇家财产,宰杀其中任何一只都是违法的,虽然没有叛国罪辣么严重。嗯,每年英国王室还会派人清点天鹅数量。

2、使用某些可疑的方式处理三文鱼是违法的 腐国的三文鱼是幸福的三文鱼,哈哈哈~~这是由1986年Salmon Act制定的,然而Law Commission并没有说清楚是哪种可疑的方式。 3、损坏货币是违法的 1928年Currency and Banknotes Act规定:在钞票上涂写、印花或印刷都是违法的,损坏硬币也不行。

这项规定倒是跟天朝有些像。但是,小时候交钱,不都会签上自己的大名再交上去嘛? 4、在地铁售票厅插队是违法的 地铁售票厅那里会有标示要求人们要排队,TfL(伦敦交通局)条例也规定不允许插队:后到的人应从队尾开始排起。

然而,排队这个习性早已成为英国人生活的一部分,他们等公车排队,看温网排队,Boxing Day抢购也要排队。 5、在特准卖烟酒的餐馆(也就是pub)里喝醉是违法的 有三个独立法案都有说明这个规定→_→,1872年Licensing Act规定对所有在特准卖烟酒的餐馆(或旅店)里喝醉的人处以罚款;1829年Policing Act要求酒吧的店主禁止顾客喝醉;2003年Licensing Act规定:卖酒或买酒给喝醉的人也算违法。

去过腐国的人也许知道这些规定,然而,没有人遵守。

呵呵哒,对“酒文化”那么热衷的英国人才不会遵守这个规定的好嘛? 6、在街上拍打任何毯子都是违法的 1893年开始,在街上拍打毯子是违法的,但允许你早上8点之前拍打门垫。而且,在房前建猪圈;街上宰杀牛、唱rude songs;按响邻居家的门铃又快速跑开。

。这些都是违法的,千万不要做。

7、携带木板过马路是违法的 这项法案是从1839年开始实施,同时还禁止人们在雪地上滑行,大街上放风筝。讲真,这些是很危险的,不是闹着玩儿,请自行脑补英国人严肃脸。

5.英美两国的教育体系,并做对比

在国际教育一体化运动与回归主流运动的理念下,各国都大力关注特殊教育的发展,让所有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走进主流教室、回到普通学校接受普通教育,让特殊教育从隔离走向融合。在次背景下,全纳教育走上了历史的舞台,而在次领域,英美两国对全纳教育的研究与应用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1、从英美两国全纳教育研究的相同方面来看,英美两国在全纳教育的研究方面都起步早,都注重从有特殊需要儿童身心发展的全方位来考虑,并能在特殊教育的实施中把理论与实践紧密相结合。

首先,英美两国都注重全纳教育与人权的相关研究。他们认为,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无论是普通的儿童还是特殊需要的儿童都应接受一定的教育,而不应排斥在教育之外或隔离起来,任何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而英美两国在全纳教育的研究中都结合本国的国情、结合本国的政治体制,将全纳教育看作主要是人权问题。他们认为,因为残疾或学习困难而受到教育隔离就像因为种族和性别收到隔离一样,是违反人权的。同时,在全难教育的研究中,两国都考虑全纳教育与父母权利的关系,并能从法律的形式来保障。

其次,英美两国对全纳教育的研究都注意与法律相结合。一个国家的教育政策与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教育的发展水平与民众的生活质量。英美两国政府以促进全纳教育作为本国教育发展的原则与目标之一,通过制定一系列教育法规与政策,积极促进全纳教育的发展,通过确立全纳教育框架,对全纳教育的发展进行指导与规范,并予以法律与制度上保障。英国从1976年教育法到1981年教育法再到1993年教育法,建立了一个系统的法律法规工程,对特殊教育确立了工作系统,有助于对学生接受特殊教育服务进行评估,促进了特殊教育的发展。美国自1975年以来的近30年中,政府有关特殊教育的立法就有十项之多,其中,从《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美国残疾人法》和《残疾个体教育法》这三个重要法令中,我们可以清晰地透视美国发展全纳教育的立法保障。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英美两国在全纳教育的研究与应用中都注重法律的保障。

此外,英美两国全纳教育都注重对有特殊需要儿童的课程设置、特殊学校教育经费的投入以及特殊学校教师的培训,从全方位的角度对特殊教育的发展服务。在课程的设置上,能根据特殊需要学生的不同需要制定不同的课程目标与教学目标,做到“因残施教”与“因材施教”的紧密结合,在教学中,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并能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需要,制定个别化教育方案,在普教与特教的融合中,注重儿童的心理训练;注重儿童的心理健康与人格的完善;注重对老师技能与知识的培训,反对对学生贴上标签,并能把全纳教育的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而很好的为学生服务。

2、从英美两国全纳教育的不同方面来看,由于英美两国的国情、文化的不同,在全纳教育的研究与应用中也存在着不同。

首先,英国在全纳教育的研究中,从教育一体化到全纳教育的发展,可以说,英国的全纳教育是在专业人员的发起下,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学校教师、家长社会成员的参与下,全面开展起来,重视理论与实践研究,而且在全纳教育的研究与实施过程中,进展较慢,而美国在全纳教育的研究与应用中,显然速度也较快,取得成果也较大。但美国全纳教育是一个逐渐融合的过程,经过了回归主流运动,一体化运动,第一代融合,第二代融合才全面形成全纳教育的理论体系。同时,美国人特别注重人权的研究,因此在全纳教育的研究与应用中,反对把任何一个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排斥在教育之外,通过零拒绝、去机构化运动来实现特殊需要儿童的全部纳入。此外,英国在全纳教育研究中关于特殊儿童的评估与安置只注重对特殊儿童的鉴定,通过鉴定来安置在相应的教育机构,而美国在特殊需要儿童的评估、鉴定、安置的同时,注重无歧视性测量与增强学生的自信心,有利于特殊儿童的情感的发展。

其次,从特殊教育经费与特殊教育实施来看。英国对全纳教育的发展投入了大量的教育经费,但它是一种资助性的,通过标准基金、校外活动基金来支助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实现特殊教育的权利,在全纳教育的过程中是一种有偿教育。而美国在全纳教育理论研究与实施中,采取了一种免费而适当的公共教育,他们认为残疾儿童所接受的公共教育必须是免费的、义务性的。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应享有与正常儿童同等的待遇,教育经费由州、政府承担,而州与政府的承担比例也不同。但无论怎样,都不应对残疾儿童进行收费。

此外,英美两国在全纳教育的相关服务,实施的适当程度上也有所不同。英国的相关服务比较粗造,而是从宏观上去研究与实施,而美国比较细微,能从微观上注重服务,同时,英国在研究的进程中注重与国外的交流。

6.英国旅游法律法规

入关出关

在英国,多数口岸和机场都提供三个公众出口或“通道”,有些只提供一个出口,需要报关的旅客可以通过入关红色区域内所提供的咨询电话进行报关。

属于下列情况的进境旅客请走红色通道:

携带了需要报关的物品;或

携带了具有贸易性质的商品;或

携带了超出进口限额的其他欧盟国家的烟草制品;或

对自己携带的物品是否需要报关不清楚。

如果您从非欧盟国家入境英国,属于下列情况的进境旅客请走绿色通道:

携带物品没有超过海关规定;且

没有携带违禁品及限制品。

如果您从欧盟国家入境英国,属于下列情况的进境旅客请走蓝色通道:

没有携带违禁品及限制品;且

所携带烟草制品没有超过相应的出口限额。

您无须为在其他欧盟地区已经支付了关税的物品再次缴纳关税。

携带限额

如果您从非欧盟国家进入英国,携带仅供个人使用的免税物品不得超过:

200支香烟;或100支短雪茄;或50支雪茄;或250克烟草

2升佐餐酒

1升烈酒或22度以上的烈酒;或2升特制葡萄酒(如伯特或雪丽酒),汽酒等

60毫升香水

250毫升淡香水

总值145英镑的礼物和纪念品等其他物品

如果您携带的物品没有超过限额,请走绿色通道。如果您携带的物品超过限额,请走红色通道或通过红色区域内所提供的咨询电话进行报关。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您可能因此而面临指控。

请您务必注意:

英国严禁17岁以下的人携带烟草和酒精饮品入境。

您可以携带上述限额以内的物品,但必须用于个人使用,严禁倒卖。

如果您携带的物品总值超过145英镑,必须根据物品的原价支付费用。

禁止利用同行人的可用限额携带超过145英镑的物品,否则您将根据物品的原价支付费用。

如果您携带着离开英国时购买的免税商品,它们也将被算入限额。

如果您在到达时已经携带了在其他欧盟地区购买的烟酒物品(超出烟草制品限额者除外)供自己使用,并已经支付了关税,那么在能够出具有效收据的情况下,您将无需再缴纳关税。

英国融合教育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