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的最高层次吗

2021年04月26日16:04:59

1.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纵向主要有哪五个层次

教育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总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同时各部门法之间又形成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形成一个法律的特殊的内在结构,法律体系就是指一国法律的内部结构。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一)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

从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构成上看,由于教育法律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的不同,教育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效力也不同。按其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可从纵向上将我国的教育法律分为以下几个层级:

一是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首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国全部立法工作的基础和根据,一切规范性文件皆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权。宪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性质、目的任务、结构系统、办学体制、管理体制,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对少数民族、妇女和有残疾的公民在教育方面予以帮助,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了学校的教学用语,规定了宗教与教育的关系,这些都是各种形式和层级的教育立法的主要依据和最高依据。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便是违宪。

二是教育基本法。它是与国家宪法相配套,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的教育基本法,即《教育法》。教育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有人将其称为“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的“母法”。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也是制定其他教育法规的基本依据。

三是单行教育法。它是与《教育法》相配套的单行教育法,以及其他与教育相关法律中的条款。教育单行法是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确立的原则制定的,用于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的教育法规。我国先后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其他教育单行法有六部:简称为《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

四是教育行政法规。它是与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相配套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教育行政法规。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我们通常所说的教育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五是地方性的教育法规。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或其常委会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是教育规章。它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有关工作命令、指示、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虽低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但在全国有效。部门教育规章通常由教育部部长以教育部令的形式签发,或由教育部会同国务院其他部委以联合令等形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身权限内发布的调整教育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政府教育规章。

(二)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

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按照它所调整的教育关系的性质或教育关系的构成要素不同,划分出若干个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法,形成教育法规调整的横向覆盖面,使之在横向构成上呈现出门类齐全、内容完整、互相协调的态势。

人们对教育内部和外部各种教育关系构成要素的认识不同,判别教育法律体系横向构成的种类所采用的标准不同,以致对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的表现形式作出不同的划分。有人将我国教育法规按横向结构的表现形式分成六类;也有人将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分为八大类。可见,对教育法律体系从横向上进行统一的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作更深层次的研究。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按现行的教育法体系框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一教育基本法律的统领下有六个部门法(单行法)构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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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分几个层次

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按权威和法律效力区分,可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制定的会计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如《总会计师条例》; 第三层次是指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会计规章制度,比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等等; 第四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其他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制定的适用于本部门、本地实际情况的会计工作管理的规定、办法、规则、通知等等。

3.教育制度分哪四个层次

现行的学校教育制度基本为四等七级,直系旁系齐全,相互沟通衔接,已形成多种形式办学的格局。

四等是指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七级是指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支系旁系齐全、相互沟通衔接是指我国普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系统完善,不仅构成纵向升迁系列,而且三种教育亦可横向沟通。

近十年来,形成了公办、民办、公立民办多种形式并存的格局。1986年,我国政府首次提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为提高国民的素质提供了法律保障。

4.我国法律条文的层次高低

一般来说: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你所说的条例,执行意见,管理条例等等得看它是上面的哪个部门颁发的,如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就是行政法规,国家部委颁布的相关通知、意见可能就是部门规章。

总体上来说这些文件都有普遍的约束力,就是他怎样规定你就得听他的,实践中有大量的行政规章违背宪法、法律,但是在他们行政执法时,你得先按行政机关要求去做,由于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就是指这些行政立法文件)不可诉(不能向法官说他这文件不合理,你给我判它无效),所以如果你对这些行政文件有意见,只能走一些不可能完成的程序(如向人大相关机关反映)。

但如果某人在某场官司中,法律和相关的行政规章规定的不一致,法官当然使用法律,但并无权判定该规章无效。通常来说,法官判案的“依据”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注意是“依据”!但对行政规章以及下级行政部门出具的一些文件则只是“参照”,就是说法官可以不理睬这些而自己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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