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市级政府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2月14日下午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的政府招标采购。
国际招标或国外贷款贷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也称政府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是指市级预算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商品,从事工程(劳务、材料、设备下同)项目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单位预算外资金(包括捐款、赠款)、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
(三)国内外贷款;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政府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六条 实施政府采购的单位,应当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制订的有关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超标准采购。
第七条 黄山市财政局是市级政府招标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政府招标采购活动。具体事务由黄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组织实施。采购办隶属财政部门。
第二章 招标参加人、招标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招标参加人分为招标人、采购办、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招标采购分公开招标采购和有限招标采购两种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办公设备、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医疗设备、广播电视设施、体育设备、其他专用设备、大宗低值易耗品等购置项目;房屋、建筑物、设备维修项目;未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基建项目;行政事业单位从市场取得有关后勤服务项目。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实行招标采购。
(一)单位台(套、件)价值伍仟元以上的货物;
(二)同类商品批量价值伍万元以上的物资;
(三)合同价值伍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四)合同价值伍万元以上的租赁项目;
(五)合同价值叁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
(六)采购主管部门认为必须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招标采购包括以下程序。
(一)制定政府采购方案;
(二)建立政府采购招标评审机构;
(三)公布采购信息--招标;
(四)供应商资格审查,确定供应商--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五)签订采购合同;
(六)履行采购合同;
(七)招标采购执行情况反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十二条 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招标机构应于投标截止日前15日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售招标文件;采用有限招标采购的,应于投标截止日前7日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以公开的方式开标。开标大会由招标领导小组主持,邀请招标人、出资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单位的代表参加。必要时,还应邀请公证人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办公室聘请出资人、招标人、招标机构的代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审查投标标书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响应、有无重大偏离或保留。
第十五条 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标书,评标委员会应作出进一步审核,并验证投标人标书金额计算的正确性。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采购和有限招标采购需有两个以上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方为有效招标。
第十七条 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按评标价或得分情况,排出拟授标的中标人顺序。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应在评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的投标人发《落标通知书》,并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与第一中标人于《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招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 采购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定期对招标采购进行检查,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第二十二条 正在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可能给国家或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可能导致招标无效的,市财政局应当责令其终止招标采购。
第二十三条 采购办应当向财政局报告本级政府招标采购的有关情况,主动接受市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物价、工商、技监等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应当招标采购而未招标的,所签定的采购合同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市财政局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招标人、招标机构的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向招标人、招标机构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投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属于基本建设管理范畴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中有国家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标。
第二十七条 三区四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黄山管委会政府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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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市级政府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2月14日下午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的政府招标采购。
国际招标或国外贷款贷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也称政府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是指市级预算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商品,从事工程(劳务、材料、设备下同)项目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单位预算外资金(包括捐款、赠款)、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
(三)国内外贷款;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政府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六条 实施政府采购的单位,应当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制订的有关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超标准采购。
第七条 黄山市财政局是市级政府招标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政府招标采购活动。具体事务由黄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组织实施。采购办隶属财政部门。
第二章 招标参加人、招标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招标参加人分为招标人、采购办、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招标采购分公开招标采购和有限招标采购两种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办公设备、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医疗设备、广播电视设施、体育设备、其他专用设备、大宗低值易耗品等购置项目;房屋、建筑物、设备维修项目;未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基建项目;行政事业单位从市场取得有关后勤服务项目。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实行招标采购。
(一)单位台(套、件)价值伍仟元以上的货物;
(二)同类商品批量价值伍万元以上的物资;
(三)合同价值伍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四)合同价值伍万元以上的租赁项目;
(五)合同价值叁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
(六)采购主管部门认为必须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招标采购包括以下程序。
(一)制定政府采购方案;
(二)建立政府采购招标评审机构;
(三)公布采购信息--招标;
(四)供应商资格审查,确定供应商--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五)签订采购合同;
(六)履行采购合同;
(七)招标采购执行情况反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十二条 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招标机构应于投标截止日前15日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售招标文件;采用有限招标采购的,应于投标截止日前7日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以公开的方式开标。开标大会由招标领导小组主持,邀请招标人、出资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单位的代表参加。必要时,还应邀请公证人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办公室聘请出资人、招标人、招标机构的代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审查投标标书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响应、有无重大偏离或保留。
第十五条 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标书,评标委员会应作出进一步审核,并验证投标人标书金额计算的正确性。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采购和有限招标采购需有两个以上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方为有效招标。
第十七条 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按评标价或得分情况,排出拟授标的中标人顺序。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应在评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的投标人发《落标通知书》,并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与第一中标人于《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招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 采购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定期对招标采购进行检查,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第二十二条 正在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可能给国家或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可能导致招标无效的,市财政局应当责令其终止招标采购。
第二十三条 采购办应当向财政局报告本级政府招标采购的有关情况,主动接受市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物价、工商、技监等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应当招标采购而未招标的,所签定的采购合同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市财政局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招标人、招标机构的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向招标人、招标机构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投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属于基本建设管理范畴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中有国家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标。
第二十七条 三区四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黄山管委会政府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