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的进项税转出的处理方式: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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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第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