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缴纳方式及其法律规定

2024年05月29日08:32:51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缴纳方式及其法律规定
具体而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倘若总公司及分公司并不位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此时应依理依法分别向两方所在地区的税务主管机关进行申报与缴纳;
其次,在特殊情况下,若分公司已经按照合法程序完成税务登记,那么,该分公司可视为一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需要单独对所涉及的增值税进行独立申报与缴纳。
在此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二十二条有着明确规定,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共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对于属于固定业户身份的纳税人,其应按照规定向所属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与缴纳。
值得注意的是,当总公司与分公司并非处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时,按照规定,它们也应该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与缴纳增值税。
此外,如得到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税务主管机构或他们授权的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的批准,那么,总公司还可以将其所有分支机构的申报数据汇总后,向总公司所在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与缴纳;
其次,对于属于固定业户身份的纳税人,如果其到外地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要按照规定书面向所属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汇报其离境经营有关事宜,同时还要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
如没有履行汇报责任,就需向服务提供地或货物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与缴纳;
若不按期向服务提供地或货物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相应税款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应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再次,对于属于非固定业户身份的纳税人,如果他们在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之后,同样需向服务提供地或商品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
如没按时向这两部分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他们就应当按照规定由他们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补征相应税款。
最后,对于进口货物来说,它们应该按照规定向报关地海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
至于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的个人或机构,亦须向他们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其代扣代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