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须民政局登记即可离婚,可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提起诉讼时需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交离婚诉状及相关证据,符合条件者应在七日内立案且通知当事人。2、夫妻双方达成自愿离婚共识的,需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并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宜包含自愿离婚意愿、孩子抚养权、财产债务分配等内容。协议离婚需耗时约一个月,期间需经历离婚冷静期(30天),逾期未领取离婚证将被视为撤销申请。3、起诉离婚需具备合法证据与材料方可获得法院受理。唯有确认感情破裂,方能依法判离。所需材料包括:民事诉状、有效结婚证、原告身份证件、户口簿;如非首次提起离婚诉讼,还需提供前次离婚案件裁判文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