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离婚程序如下:1. 起草起诉书;2. 搜集诉讼所需证据;3. 递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4. 等待法院裁定是否受理;5. 法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6. 法院排期开庭并向当事人送达传票;7. 开庭审理:当事人可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代为出庭;8. 法院根据原告的诉求及提供的证据,裁决是否准许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