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两种主要途径: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1、协议离婚即双方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前往户籍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供相应证件和证明文件,如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定书等,其中离婚协定书需明确表达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向,包括孩子扶养权、财产分配及共同债务处理等事项。离婚冷静期为30天,若无撤销,需重新申请领离婚证书;2、诉讼离婚则针对一方坚持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但在孩子扶养权或财产分配上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首先需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经法院调解无效且确认感情破裂者,可批准离婚。诉讼过程中,需进行调解,若调解失败,将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最终依据庭审结果作出裁决。值得注意的是,协议离婚更为便捷,但需双方自愿且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达成一致;而诉讼离婚较为复杂,适用于一方坚持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但存在争议的情况。选择何种途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