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加害者后,由其或相应责任人承担主责,无需我们负责;如无法找到加害者,则由我们承担全部责任。若加害者确认且无力承担全部赔偿,先由其尽全力支付,其余部分由我们承担。这就体现出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的责任顺位关系。在完成补充责任后,我们有权向加害者或相关人员追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