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医疗过失的性质及严重程度

2024年06月17日18:38:05

1. 如造成患者死亡或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2. 3人及以上人身伤害;
3. 其他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情况;
4.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不适用当事人申请与协商程序,应由卫生行政主管机关与法院主导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