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请强制医疗请求。若犯罪嫌疑人或其在审查起诉环节被判断为精神疾患且需强制医疗之情況下,检察机关需向审判机关提交此请求。审判过程若发现此类嫌疑人同样符合强制医疗标准,则可依法作出决定。法庭在审理检察机关的请求时,应重点审查如下几个方面:(1)是否属其管辖权范围;(2)相关申请资料是否包含被告的基本信息及侵权行为的详细描述,并附上相应证据;(3)是否提供法医学精神疾病评估报告及其他证明被告无刑事责任的证据;(4)是否列出被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法院应对检察机关的请求进行七日内的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1)如请求符合强制医疗程序的要求且属于其管辖范围,且所有材料齐全,应予以受理;(2)如请求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应将其退回检察机关;(3)如材料不完整,应通知检察机关在三日内补充提交;若无法在三日内补充,则应将其退回检察机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